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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再易字第 5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再易字第53號 再審 原告 雄凱油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聯凱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再審 被告 鼎璿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 104年4月14日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18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按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定有明文。 再審原告聲明求為:㈠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181號確定判決 (下稱原確定判決)關於不利再審原告部分廢棄;㈡前項廢棄 部分,再審被告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001號 民事判決(下稱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駁回。主張再審理由略以 :原確定判決認定再審原告承攬施工範圍包含外牆牆面平整工 作,故應就粒料分離、破損、膨脹、細小龜裂等瑕疵負擔保責 任,又再審原告使用之塗料色澤與業主三重區公所選定之顏色 不符,甚至非約定之仿岩噴漆,亦應負瑕疵擔保責任云云,漏 未斟酌後開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 ⒈依證人陶宇鼎於民國(下同)101年7月10日在前第一審程序證 稱「凸起的現象是因為施作時,表面濕度過高」、「(問:壁 面粉刷工程,是否為被告公司(指再審原告,下同)施作的? )不是。是原告公司(指再審被告,下同)找其它公司施作的 」、「(問:仿石漆與石頭漆有何不同?)市面上的仿石漆, 是有區分有粒料及無粒料,本件工程,我們指明是要有粒料的 」、「(問:石頭漆與仿石漆有何差別?)不一定是相同,或 不相同的東西,一般而言,仿石漆是指仿大理石或花崗岩,只 是分有無顆粒。至於石頭漆一般而言,我們稱為仿石質塗料, 只是本件我們是註記要有顆粒的。」、「(問:本件驗收時, 現場是使用何者?)現場是使用有顆粒的仿石質塗料。送審文 件及施作時,使用的材料都有符合我們的要求」,及證人梅曉 飛於104年1月8日在前第二審程序證稱:「(問:提示契約書 ,原審卷1第12頁上面記載一度防水彈性底漆是指何意?1平方 公尺單價為20元,是以實做實算嗎?)這是雄凱油漆公司的報 價單,一般我們施作工程會先塗一個底層,二度才是仿岩漆噴 塗,1平方公尺20元與批土的價格差不多,二度耐候金油是噴 在最表面讓它比較不受天候影響,溝槽線就是崁縫,是為了美 觀以及有防裂的功能,監造單位也是我們,我有問過陶先生, 並沒有發現油漆有問題。」足見再審原告施作之仿岩漆無瑕疵 。 ⒉依證人陶宇鼎於102年1月22日在前第一審程序證稱:「(問: 一般工程進行噴塗防水漆之前是否應在泥做工程完成後?)是 。」、「(問:泥做工程乾燥需要幾天才能進行仿石漆工程? )若是晴天,一般大約是3天。」、「(問:若乾燥程度不夠 ,就上仿岩漆會有何效果?)施作後會整塊脫落或隆起。」、 「(問:提示本院卷第12頁報價單,下方第4點記載以上工事 素地面粉光,上面記載是否表示上漆前應先要把地表整平?) 粉光的意思是指泥做之後要將泥做整平。但要看實際上契約雙 方的約定及估價,監造沒有介入兩造契約。」、「(問:一般 上仿岩漆的工人,是否需要先把水泥整平?)分二階段,一是 做粉光,就是先把水泥整平,再上仿岩漆,必須要看雙方的約 定,若需要再做粉光,一般來說估價單會另列價錢。」、「( 問:會隆起原因為何?)有可能是表面還是濕的狀態或是表面 不乾淨。」、「(問:表面是指泥做表面?)是」、「(問: 被告進廠施作時,是否告知泥做有瑕疵?)現場時,林珊如小 姐有告知我濕度及不平整的情形。」,足證泥作及粉光不是再 審原告承攬工作,且牆面發生瑕疵之原因不可歸責於再審原告 。 ⒊依證人梅曉飛於104年1月8日在前第二審程序證稱:「三重區 公所與鼎璿公司簽的合約標單第19項是外牆的粉刷工程上面記 載是1:2防水水泥粉光仿石漆工程,所以它是兩項加在一起, 就是指廠商要施作1:2防水水泥層,這個就是代替防水層,有 兼粉光的作用,1:2的1是指水泥,2是指砂,以這個1:2比例 還要添加防水劑,混合之後塗在牆上就可以當作防水層,這個 表面還要平整所以叫做粉光,然後再抹上仿石漆才算完成這個 工程,一般而言1:2防水水泥層屬於泥作工程負責,抹上仿石 漆是由仿石漆的廠商負責,除非有特別約定。」、「(問:請 提示上證二,請證人說明外牆是否不能用室內批土去施作?) 從這個照片看不出來,陶先生今日沒來,我不是很確定,應該 是以材料成分來區別,批土並沒有分室內跟室外」、「(問: 批土是泥作要做或是仿石漆工程要做?)要看契約的約定,對 於不平整的地方要由誰去補平,一般是用彈性水泥去做,批土 只是一般的稱呼」等語,足證1:2防水水泥層係屬於承攬泥作 工程之廠商負責,並非再審原告承攬工作。 ⒋依證人林珊如於102年3月14日在前第一審程序證稱:「(問: 提示本院卷第193頁,照片下方的施工說明標示外牆用室內批 土施作,因沒有防水保護,導致仿岩漆膨脹脫落,為何意思? )室內批土不可能使用在外牆上。若外觀有那麼明顯重大瑕疵 ,公司不會拆鷹架。我們的材料沒有室內批土。」,足證再審 原告未在外牆使用室內批土。 爰本於民事訴訟法第497條前段規定,提起再審之訴等語。 再審被告未提出答辯聲明、理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497條前段規定,依同法第466條不得上訴於第 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經第二審確定之判決,如就足影響於判決 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 不服。此所謂漏未斟酌證物,指前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經 存在,並已為當事人聲明之證物,前第二審未認為不必要而仍 忽略證據聲明,未為調查,或前第二審已為調查,卻未就其調 查之結果予以判斷者而言。又上開條款所謂證物,不包含證人 或人證在內,此觀民事訴訟法將「證物」與「人證」或「證人 」分別表示(見民事訴訟法第118、298、324、337條等規定) 自明(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696號、23年上字第2951號判例意 旨參照)。查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漏未斟酌者,均為證人 之證詞,顯非「證物」可比。況且,揆之原確定判決關於「得 心證之理由」部分,敘明㈠依證人梅曉飛於104年1月8日之證 言,比對再審原告之報價單、再審被告之採購單之記載,認定 兩造約定再審原告施工範圍包含將牆面不平整之處以防水彈性 底漆予以整平之工作在內(見原確定判決第6、7頁);㈡「被 上訴人(指再審原告,下同)辯稱施工時曾向上訴人反應泥作 未乾燥,希望延遲進場,惟上訴人為求趕工,仍要求被上訴人 按期施作,以致造成瑕疵云云,無非舉證人林珊如(即被上訴 人之執行副總)證言為據(見原審卷一218至219頁背面),惟 查..被上訴人此項辯解,尚非可採。」(見原確定判決第9頁 );㈢「被上訴人再舉證人嚴地進、陶宇鼎、林珊如之證言, 欲證明其進場施作時,牆面皆已粉光完畢,其承包之工程範圍 不含牆面粉光,無須花費工時、費用以室內批土將牆面整平云 云(見原審卷三179頁背面至182頁),然查..如何能與外牆密 合,不會產生外觀破損及龜裂等瑕疵,本即屬於被上訴人施工 之專業技術範圍。詎系爭工程施作完成後,明顯具有上開瑕疵 ,被上訴人徒以外牆不平整及上訴人(指再審被告)喝令趕工 為由,對於既存外牆噴塗漆料,即欲脫免契約責任,自非可取 。」(見原確定判決第10、11頁);㈣「本件事證已臻明確, 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 不一一論列」(見原確定判決第14頁),顯見前第二審業已斟 酌前開所載各證人之證言,而無再審原告所指漏未斟酌情事 。故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漏未斟酌上開各證人之證詞,有 民事訴訟法第497條前段之再審事由,顯非可採。 綜上論述,再審原告所主張原確定判決之再審事由,本院無須 調查,即能斷定為無理由。是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顯無再 審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翁昭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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