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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再易字第 7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再易字第74號 再審原告  蘇宏德 再審被告  黃楚琳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 華民國104年1月27日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185號 確定判決提起 再審之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再審原告起訴主張:原確定判決以再審原告就其品德、聲望 或信譽等,確因再審被告發表「都出了兩本書的人,就只會 發這種文嗎?」文字而受貶抑乙節,未能舉證,因而認再審 被告所辯其發表上開文字係針對討論事項發表個人意見,無 故意詆毀再審原告而侵害其名譽之意,再審原告名譽亦未因 此受損等語為可採,而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發現未經 斟酌之證物,即訴外人台北市曉園出版社於民國104年6月10 日寄發之電子郵件之附件,可證明再審原告之品德、聲望或 信譽確因再審被告發表系爭文字而受貶抑,如經斟酌可受較 有利益之裁判,求為廢棄原確定判決等語。 二、本件未行言詞辯論,無再審被告聲明及陳述可資記載。 三、查再審之訴,實質上為前訴訟程序之再開或續行,本件再審 原告於原確定程序係主張:再審被告於103年1月3日凌晨1時 16分36秒,在新北市土城區上網登入國立師範大學物理系物 理教學示範實驗教室物理問題討論區(下稱系爭討論區), 並以伊為對象公開發表「是物理學家,就給我用邏輯來證明 !如果你還有物理學家的驕傲的話,就用理論辯駁駁倒對方 吧,用法律來脅迫別人,絕對不是一個有物理學家精神的人 會做的事情」等語,詆毀伊之名譽,而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 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 並以再審被告於102年12月17日 發表「都出了兩本書的人,就只會發這種文嗎?」文字侵害 其名譽,載明於見原確定判決第1頁至第2頁,再審原告提起 本件再審之訴,主張再審被告發表「都出了兩本書的人,就 只會發這種文嗎?」文字侵害其名譽,已溢出原確定訴訟程 序兩造所爭執及法院審酌之範圍,其以此提起再審之訴,已 難謂合。 四、又再審原告以其發現新證據而提起本件再審之訴(見民事再 審之訴狀再審理由一、二),足認其係主張原確定判決有民 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所定「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 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之再審事由。惟民事訴訟法第49 6條第1項第13款所謂當事人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係指前訴 訟程序事實審之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存在之證物,因當事人不 知有此,致未經斟酌,現始知之者而言。若在前訴訟程序事 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尚未存在之證物,本無所謂發見,自 不得以之為再審理由(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005號民事判例 意旨參照)。本件再審原告主張其發現之新證據,即訴外人 台北市曉園出版社於民國104年6月10日寄發之電子郵件之附 件 (見本院卷第3頁),為原確定訴訟程序事實審之言詞辯 論終結前尚未存在之證物,與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 款所謂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已有未合。且此再審原告於10 3年11月28至104年5月31日期間 因所著書籍之銷售而領得之 版稅資料,只能證明再審原告於此期間所領得之版稅金額, 並不能證明再審原告所著書籍之銷售量,有因再審被告發表 之文字而受不利之影響。況影響書籍銷售量之原因頗多,尤 其再審原告所著之書籍為「量子力學考試通關秘笈」、「物 理系工學院電動力學筆記」,屬於相關科系之學生課業考試 之參考用書,衡諸常情影響此等書籍銷售量之最大因素,應 係其內容之實用性、時效性及易讀性,再審原告未據說明及 比較再審被告發文前後書籍之銷售量,及其銷售量之變化如 何只成因於再審被告所發表之文字, 徒以其於103年11月28 至104年5月31日所得版稅資料,主張發現新證據足以證明其 品德、聲望或信譽確因再審被告發表系爭文字而受貶抑,原 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所定之再審事由, 自無可取 。 五、綜上所述,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 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六、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0 2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張靜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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