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勞上字第121號
上 訴 人 弘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汪海陽
訴訟代理人 周佳弘
律師
複代理人 孫浩偉律師
被
上訴人 高綸佑
訴訟代理人 梁燕妮律師
被上訴人 陳宥驊
訴訟代理人 曾允斌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8月1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
院第一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文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