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勞上字第23號
上訴人即附 雅德爾造型有限公司
帶被
上訴人
法定
代理人 游絲棋
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
律師
複 代理人 歐德芳律師
被上訴人即 顏郁樺
附帶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莊國明律師
柳慧謙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違約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9月2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
13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匡 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千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