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勞上易字第127號
上 訴 人
即被
上訴人 隆祥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鍾貴宏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
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潘冠宏
被 上訴人 曹俊庭
宋增和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陳彥彰律師
陳夢麟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薪資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
月2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
勞訴字第26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
起上訴,本院於105年7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隆祥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潘冠宏逾「新臺幣叁拾
捌萬叁仟零叁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叁萬玖仟柒佰陸拾玖元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七日起算之利息,餘新臺幣壹拾肆萬叁
仟貳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二日起算之利息」;及
給付宋增和逾新臺幣肆拾捌萬叁仟捌佰柒拾玖元本息部分;及各
該部分
假執行之宣告
暨訴訟費用之
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潘冠宏、宋增和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隆祥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其餘上訴及潘冠宏之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隆祥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及潘冠宏各自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潘冠宏及被上訴人曹俊庭、宋增和(下各
以其姓名稱之)主張:其等任職於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隆祥通
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隆祥公司)擔任貨運駕駛,約定薪資
結構包含底薪、全勤、安全獎金及趟次業績抽成獎金20%。
惟隆祥公司自民國97年7月起,未經其等同意,逕將趟次業
績抽成獎金改為17.5%,
嗣於101年9月起再調降為15%,致潘
冠宏、曹俊庭及宋增和之薪資權益受有如附表一至附表三(
按宋增和在原審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萬3,893元
)所示之差額損害。又隆祥公司因違反勞動契約損害潘冠宏
之勞工權益,業經潘冠宏於104年3月6日以
存證信函通知隆
祥公司終止雙方之勞動契約,潘冠宏並請求隆祥公司給付其
特休假48日未休之薪資7萬8,144元【計算式:潘冠宏工作年
資約5年10月,離職前6個月之日平均工資為1,628元,1,628
元×48日=78,144元】,及終止勞動契約後,隆祥公司應給
付之
資遣費14萬3,266元【計算式:潘冠宏月平均工資為4萬
9,120元,任職
期間約5年10月;(49,120元×5年)+(49,
120元×10/12年)÷2=143,266元】。為此,依勞動基準法
(下稱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第17條、第21條、第39
條之規定,請求:隆祥公司應給付潘冠宏61萬9,453元;給
付曹俊庭12萬0,653元;給付宋增和48萬3,893元;及均自
起
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原
審判決隆祥公司應各給付潘冠宏、曹俊庭、宋增和38萬3,04
4元、12萬0,653元、48萬3,893元,及均自104年2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駁回潘冠宏其餘之訴。
潘冠宏就原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並
上訴聲明
:㈠原判決不利於潘冠宏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隆祥
公司應再給付潘冠宏23萬6,049元,及自104年2月1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對隆祥公司之上訴,答
辯聲明:
上訴駁回。
二、隆祥公司則以:潘冠宏、曹俊庭、宋增和之薪資結構,係依
固定之基礎薪資加上不同百分比之業績抽成獎金所組成。因
97年7月間
適逢金融海嘯,隆祥公司為達繼續營運且不裁撤
員工之目的,召開全體股東暨員工會議,討論在不影響員工
薪資之情況下,將業績抽成獎金比例由原20%降為17.5%,經
全體股東暨員工會議同意在案。另於101年9月間,因勞工反
應原薪資結構保障較為不周,希望增加固定薪資比率,隆祥
公司遂於101年9月間召開全體股東暨員工會議,通過提高基
礎薪資並調降業績抽成獎金比例為15%,員工亦均表同意。
依調整後薪資結構,員工業績抽成獎金部分雖減少,然基礎
薪資均增加約5,000餘元不等,對潘冠宏、曹俊庭、宋增和
並無不利,並遠高於法定最低薪資,且潘冠宏、曹俊庭、宋
增和長年來均無爭議而繼續領取薪資、提供勞務,足見其等
確有同意該薪資結構之調整。縱認潘冠宏、曹俊庭、宋增和
並未同意該薪資結構調整,依
誠信原則,潘冠宏、曹俊庭、
宋增和亦應返還其等依變更後之薪資結構多領取之基礎薪資
。再者,就潘冠宏請求特別休假未休薪資部分,係潘冠宏未
於在職期間之年度終結前休畢特別休假,且潘冠宏於104年3
月自行曠工達21日,經隆祥公司以無故曠工達3日以上終止
勞動契約,故潘冠宏請求未休特別休假工資及
資遣費,均無
理由。又縱認潘冠宏已合法終止勞動契約,然潘冠宏在其所
駕駛之車號000-00車輛送修期間,均有休假而未到職,且支
領全額薪水,故該期間之休假性質即屬特別休假應予扣除等
語,資為
抗辯。隆祥公司就原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
上訴,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隆祥公司部分廢棄。㈡
上開廢棄部分,潘冠宏、曹俊庭、宋增和在第一審之訴及假
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並對潘冠宏之上訴,答辯聲明:上訴駁
回。
三、
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57頁)
㈠潘冠宏自98年5月14日起至104年3月7日止任職於隆祥公司,
擔任曳引車駕駛。係潘冠宏於104年3月6日以存證信函終止
與隆祥公司間之勞動契約,經隆祥公司於104年3月7日收受
上開存證信函。
㈡潘冠宏自99年3月起至104年2月止,業績如附表一當月業績
欄所示。隆祥公司自99年3月起至101年8月止,以當月業績
欄17.5%計算之金額,給付潘冠宏如附表一所示之業績抽成
獎金;隆祥公司自101年9月起至104年2月止,以當月業績欄
15%計算之金額,給付潘冠宏如附表一所示之業績抽成獎金
。
㈢曹俊廷自96年4月18日起至101年6月15日止,任職於隆祥公
司。
㈣曹俊廷於99年2月起至101年7月止,業績如附表二當月業績
欄所示。隆祥公司自99年2月起至101年7月止,以當月業績
欄17.5%計算之金額,給付曹俊廷如附表二所示之業績抽成
獎金。
㈤宋增和於92年9月間任職於隆祥公司,於104年5月5日離職。
㈥宋增和自99年2月起至104年5月止,業績如附表三當月業績
欄所示。隆祥公司自99年2月起至101年8月止,以當月業績
欄17.5%計算之金額,給付宋增和如附表三所示之業績抽成
獎金;自101年9月起至104年5月止,以當月業績欄15%計算
之金額,給付宋增和如附表三所示之業績抽成獎金。
㈦隆祥公司於104年3月25日以桃園慈文郵局第262號存證信函
通知潘冠宏,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與潘冠
宏間之勞動契約,經潘冠宏於104年3月26日收受。
㈧隆祥公司有於原審卷第137至138頁所示時間,為潘冠宏提繳
勞工退休金。
㈨潘冠宏、曹俊庭、宋增和均從事貨車駕駛工作,薪資結構包
含底薪、全勤、安全獎金及趟次業績抽成獎金(見本院卷第
57頁背面、第60頁)。
㈩潘冠宏之月平均工資為4萬9,121元。
四、
本件潘冠宏、曹俊庭、宋增和主張隆祥公司未經其等同意,
逕自將趟次業績抽成獎金自20%逐次調降為17.5%、15%,致
潘冠宏、曹俊庭、宋增和之薪資權益受有如附表一至附表三
所示之差額損害;潘冠宏並請求隆祥公司給付其特休未休之
薪資及資遣費等語,為隆祥公司所否認,並以
前揭情詞置辯
。是潘冠宏、曹俊庭、宋增和請求隆祥公司依每月業績20%
計算業績抽成獎金,給付短付之薪資差額有無理由?若有理
由,其金額應為若干?又潘冠宏請求隆祥公司給付特別休假
薪資及資遣費,有無理由?若有理由,其金額應為若干?為
本件之爭點,茲分述如下:
㈠潘冠宏、曹俊庭、宋增和請求隆祥公司依每月業績20%計算
抽成獎金,給付短付之薪資差額有無理由?
⒈按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勞基法第
21條定有明文。且工作
報酬係勞工之生計來源,為其賴以維
生之基本權益,應予保障,故工作報酬之給付,除經勞工同
意或較有利於勞工之外,應按原約定方式給付,不得任意改
變,始合於勞動契約之約定及保護勞工之意旨。是雇主關於
工資之給付方式、給付期限之變更,須徵得勞工之同意,否
則對勞工即不生效力。
⒉本件潘冠宏、曹俊庭、宋增和主張其等薪資結構包含底薪、
全勤、安全獎金及業績抽成獎金,且之前與隆祥公司約定業
績抽成獎金計算比例係依業績抽成20%給與等語,為隆祥公
司所不爭,
堪認兩造就潘冠宏、曹俊庭、宋增和之工作報酬
已有約定,隆祥公司應依約定之內容給付薪資予潘冠宏、曹
俊庭、宋增和。惟隆祥公司辯稱因金融海嘯因素於97年7月
召開股東及員工會議,經員工同意降低業績抽成獎金計算比
例為17.5%,
復於101年9月因員工反映基礎薪資(按指底薪
+全勤獎金+安全獎金)過低,保障不周,經召開股東及員
工會議,全體員工包括潘冠宏、曹俊庭、宋增和在內,均同
意降低業績抽成獎金比例為15%
云云,為潘冠宏、曹俊庭、
宋增和所否認。
經查:
①依證人陳○○於與本件相同請求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
度勞訴字第71號民事事件(下稱另案)審理時證稱:伊在隆
祥公司開貨櫃車工作近10年,訴外人蔣○○、余○○比伊早
進公司,伊應徵時約定之薪資結構,就業績抽成獎金部分係
依跑趟業績營業收入2成計算,所有員工業績抽成均相同,
之後變過1次,是在員工提告公司未給付特別休假薪資後,
才將計算比例由20%變更為15%,隆祥公司變更薪資結構業績
抽成獎金計算比例未經過員工同意,僅告知員工,隆祥公司
負責人和伊等9名駕駛開過變更薪資結構會議,伊並未同意
薪資結構業績抽成獎金計算比例變更討論案,也未在會議結
論簽名表示同意,討論議案如對員工不利,伊等就不會簽名
等語(見原審卷第104頁背面至第106頁);及證人邱○○於
另案審理時證稱:伊自95年至隆祥公司任職,於101年6月離
職,伊應徵時隆祥公司告知薪資結構含業績抽成獎金,抽成
比例是業績2成,其他員工抽成比例都一樣,伊不知業績抽
成獎金計算比例變更,隆祥公司並未告知,隆祥公司給付多
少薪資伊即收受,伊有參加開會,但未提過業績抽成獎金計
算比例要變更等語(見原審卷第106頁背面);暨證人呂○○
於另案審理時證稱:伊於101年5月12日進隆祥公司,獲告知
薪資結構含業績抽成獎金2成,員工之抽成比例都一樣,伊
以為與隆祥公司之約定均未變更,但隆祥公司於101年11月
後就未按2成給付,期間有開過會,老闆說抽成要變更,但
是伊等向老闆表示員工工作很累,工時很長,薪水卻減少,
不同意該變更提案,開會後伊等薪資就變少,共開過2次會
,第1次變更17.5%,最後1次減為15%等語(見原審卷第107
頁)。綜合上開證人所述,足知隆祥公司雖曾就薪資結構之
業績抽成獎金比例調降乙事,與勞工開過會議,惟並未獲得
包括潘冠宏、曹俊庭、宋增和在內之全體員工同意,隆祥公
司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足以證明潘冠宏、曹俊庭、宋增和已同
意降低業績抽成獎金之計算方式,則隆祥公司辯稱潘冠宏、
曹俊庭、宋增和就薪資結構之業績抽成獎金計算比例,已同
意隆祥公司
予以調降云云,要難採信。隆祥公司雖指摘上開
另案證人之證詞有重大瑕疵,且立場與潘冠宏、曹俊庭、宋
增和一致,顯屬迴護不足為證云云。惟上開證人證詞均經
具
結,並就包括潘冠宏、曹俊庭、宋增和在內之其他勞工並未
同意調降業績抽成獎金乙情,證述一致,縱就關於薪資結構
之業績抽成獎金調降時間、開會次數、時間等細節所為之證
述,略有出入,亦不影響隆祥公司確實未經員工同意即自行
調降業績抽成獎金事實之認定。隆祥公司復未能提出其他具
體事證證明其調降業績抽成獎金乙節,業經潘冠宏、曹俊庭
、宋增和所同意,自
難認其所為上開辯詞為可採。隆祥公司
另辯稱於97年7月間因逢金融海嘯,為達繼續營運且不裁撤
員工目的,故與員工開會討論在不影響薪資情況下,就業績
抽成獎金比例由原20%降為17.5%云云。然隆祥公司就其所辯
營運困難,如不調降業績抽成獎金比例即須解僱勞工乙節,
並未舉證
以實其說,難認其有為維持營運與競爭力之合理及
正當性理由,而得單方就勞工薪資結構為不利之變更,故隆
祥公司此部分所辯,亦難採信。
②又沈默與默示意思表示不同,沈默係單純之
不作為,並
非間
接意思表示,除
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原則上不生法律效
果;而默示意思表示則係以言語文字以外之其他方法,間接
使人推知其意思,原則上與明示之意思表示有同一之效力。
故須就表意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其同意之效
果意思存在,方可謂為默示意思表示。隆祥公司固辯以:伊
調降薪資結構之業績抽成獎金比例後,潘冠宏、曹俊庭、宋
增和長年來均無爭議而繼續領取薪資、提供勞務,且據以申
報所得稅,足見其等已默示同意云云,並提出潘冠宏、曹俊
庭、宋增和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為證(見本院卷第79
-92頁)。
惟查,潘冠宏、曹俊庭、宋增和就隆祥公司調降
薪資結構之業績抽成獎金比例,於開會時均表示不同意,已
如前述;且依潘冠宏、曹俊庭、宋增和之薪資明細觀之,僅
有薪資結構各項目之金額,其中每月業績獎金均為浮動(見
原審卷第12-29頁),是潘冠宏、曹俊庭、宋增和
縱有受領隆
祥公司所給付已調降業績抽成獎金計算比例之薪資,從薪資
明細中,亦難即時知悉按趟數抽成之業績獎金計算比例,尚
難據此即認其等已知悉隆祥公司變更前揭薪資給付內容,縱
其等沈默未
異議,
猶繼續提供勞務、領取變更後薪資,亦不
足以逕認其等已默示同意變更後之業績抽成獎金計算方式,
隆祥公司上開之辯,顯難憑採。
③隆祥公司另以為因應勞基法調高最低基本工資要求,
乃將潘
冠宏、曹俊庭、宋增和之基礎薪資先後調至1萬8,080元、1
萬9,050元,因基礎薪資既有調高,故將業績抽成獎金計算
比例調降等語置辯。然查,潘冠宏、曹俊庭、宋增和於隆祥
公司任職期間之基礎薪資,原包含底薪、全勤獎金、安全獎
金,其中潘冠宏、曹俊庭於99年3月至101年9月、99年1月至
101年7月間之基礎薪資均為1萬2,500元(底薪9,000元+全
勤1,500元+安全獎金2,000元),而宋增和自99年2月至101
年9月間之基礎薪資則為1萬3,500元(底薪1萬元+全勤1,50
0元+安全獎金2,000元),均低於該段期間勞基法規定之最
低基本工資(按96年7月1日自99年12月31日之最低基本工資
為每月1萬7,280元,10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最低基本工
資為每月1萬7,880元)。隆祥公司為符合勞基法規定之最低
基本工資,自101年10月起,將潘冠宏、宋增和之基礎薪資
總額調高為1萬8,800元(按1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最低基
本工資為每月1萬8,780元),嗣於102年5月起,將潘冠宏、
宋增和之基礎薪資再調高為1萬9,050元(按102年4月1日至
103年6月30日之最低工資為每月1萬9,047元),均為改正其
先前給付勞工基本薪資低於最低基本工資之違法行為;且此
工資事項之變更,為有利於潘冠宏、曹俊庭、宋增和,已成
為兩造間勞動契約之內容。至隆祥公司調降業績抽成獎金之
計算比例,為不利於勞工薪資約定之變更,既未經勞工即潘
冠宏、曹俊庭、宋增和之同意,自對潘冠宏、曹俊庭、宋增
和不生效力。況隆祥公司縱將固定之基礎薪資調高以符合勞
基法最低基本工資規定,然因將占潘冠宏、曹俊庭、宋增和
之勞工薪資結構過半之業績抽成獎金比例調降,實質上已減
少潘冠宏、曹俊庭、宋增和之工作報酬,顯然違反兩造間之
薪資約定。是隆祥公司辯稱如潘冠宏、曹俊庭、宋增和不同
意調降業績抽成獎金計算比例,亦不得提高基礎薪資云云,
委無足採。
④至隆祥公司辯稱倘認兩造就薪資結構調整未達成協議,潘冠
宏、曹俊庭、宋增和受領調高之基礎薪資部分,即屬溢領,
應如數返還,隆祥公司得以此對潘冠宏、曹俊庭、宋增和請
求之數額主張抵銷云云。惟隆祥公司調高潘冠宏、曹俊庭、
宋增和之基礎薪資,係為符合勞基法最低基本工資之規定,
且有利於勞工,已構成兩造間勞動契約內容,而隆祥公司調
降業績抽成獎金計算比例,因未能證明已得勞工同意,對其
等勞工不生效力,已如前述,自與誠信原則
無涉。故潘冠宏
、曹俊庭、宋增和受領調高之基礎薪資,並非無法律上之原
因,隆祥公司自不得依
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故隆祥公司據此
對潘冠宏、曹俊庭、宋增和主張抵銷,實無足取。
⑤惟潘冠宏請求如附表一99年3月起至101年7月間之業績抽成
獎金差額部分,因潘冠宏係於98年5月14日始任職隆祥公司
,而隆祥公司自97年7月起即已將薪資部分中關於業績抽成
獎金部分,調整為17.5%,並以此與潘冠宏訂定勞動契約;
且潘冠宏在上開期間所領取之薪資總額,均逾法定基本工資
數額(見原審卷第12-13頁),對於潘冠宏而言,隆祥公司
並無片面調降業績抽成獎金為17.5%致變更工資給付之情事
,故潘冠宏主張其業績抽成獎金亦應以20%計算云云,並無
理由。然因隆祥公司自101年9月起至104年2月間,未經潘冠
宏同意,片面將業績抽成獎金調降變更為15%,對潘冠宏並
不生效力,已如前述,故潘冠宏仍得請求隆祥公司以17.5%
計算方式,給付其如附表一之一所示期間之業績抽成獎金差
額。
⑥綜上,隆祥公司應依與潘冠宏、曹俊庭、宋增和之原約定業
績抽成獎金計算比例,給付其等薪資報酬,並依如附表一之
一及附表二、三所示,將隆祥公司因調降業績抽成獎金計算
比例致短少之薪資差額,如數給付予潘冠宏、曹俊庭、宋增
和。從而,潘冠宏、曹俊庭、宋增和請求隆祥公司給付薪資
差額各16萬1,625元、12萬0,653元、48萬3,879元,均屬有
據。
㈡潘冠宏請求隆祥公司給付特別休假工資,有無理由?
⒈按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
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1年以上3年未滿者7日
。二、3年以上5年未滿者10日。三、5年以上10年未滿者14
日。四、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又勞
基法第38條之特別休假,如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
,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基法第38條、同
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特別休假,工資
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
應加倍發給,勞基法第39條前段亦有明定。次按特別休假之
目的乃在回復勞工身心疲勞及保障勞工之社會、文化生活,
勞工有此休假機會即應為休假,除因雇主命令勞工於休假日
工作或其他可歸責於雇主之情形外,勞工未依規定休畢應休
日數者,自應認乃其權利之放棄,故雇主並無給付加倍工資
之義務。是特別休假雇主加倍發給工資,須以該休假日工作
係出於雇主之需求,要求勞工加班為要件,若勞工並未表示
欲休特別休假,雇主自無從表示同意,縱因而導致年度終了
或契約終止時仍有未休畢之特別休假,亦無從
遽認係屬雇主
徵得勞工同意於特別休假日工作。故勞工應休之特別休假日
於年度終結時,如有未休完日數,係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
雇主固應加倍發給未休完日數之工資,
惟若特別休假未休完
之日數,係勞工個人之原因而自行未休時,雇主則可不加倍
發給未休日數之工資。準此,勞工應休之特別休假日於年度
終結時,如有未休完日數,雇主是否加倍發給勞工未休完日
數之工資,端視其原因
而定。除勞工係在雇主特別要求下而
未休,即所謂可歸責於雇主情形下,雇主有給付工資之義務
外,需勞工已請求雇主給予特別休假遭雇主拒絕,或客觀上
勞工不可能使用該特別休假,致於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前未
能休假,始得請求雇主給付未休特別休假之工資。
⒉查潘冠宏自98年5月14日起至104年3月7日止受僱於隆祥公司
,上開期間潘冠宏得休之特別休假日數共48日(7日×2年+
10日×2年+14日×1年=48日),為隆祥公司所不爭(見本
院卷第111頁),
堪信為真。惟隆祥公司以潘冠宏自99年起
至103年間所駕駛之車號000-00車輛,因進行維修總計26日
,上開維修日潘冠宏均有休假未到職並支領全額薪水,且潘
冠宏為領取高額業績獎金不願休假,非可歸責於隆祥公司云
云置辯。然經隆祥公司員工即證人許○○到庭證稱:伊在隆
祥公司擔任會計工作,但不知潘冠宏特休日數,伊均依照公
司老闆指示計算勞工薪水,公司每位司機都有固定車子在開
,若司機所開的車子送保養維修,就由老闆指派工作,車子
送修期間司機的薪水,伊均依老闆指示核算,伊公司之前並
沒有給司機特休獎金,是後來才給等語(見本院卷第124-12
6頁),可知隆祥公司司機於所駕駛之車輛進行維護保養時
,縱
無庸執行駕駛業務,仍有受隆祥公司負責人交辦其他事
項之可能,
核與潘冠宏所述:車子送修時,伊仍要上班,公
司會叫伊等去修理廠看車子,這樣就算上班,因為每個司機
負責一部車子等語(見本院卷第111頁背面)相符,故隆祥
公司辯稱潘冠宏之特休假應扣除車輛保養維修期間之日數云
云,難認為可採。
參諸另案證人陳○○、邱○○就隆祥公司
有無特別休假所為之證述:隆祥公司表示沒有所謂的特休假
,伊等不可以請特休假;以前伊等請假都會被扣錢,後來公
司被員工告,公司老闆就叫伊等自行計算回溯5年應休特休
而未休之薪資等語(見原審卷第105頁背面、第106頁背面)
,亦明白證述隆祥公司並無特休制度,係直至有勞工提告隆
祥公司後,隆祥公司方對勞工發放特休而未休之薪資。此外
,隆祥公司復未能提出潘冠宏於任職期間已休特休假之具體
事證以實其說,足見潘冠宏主張其任職隆祥公司期間,隆祥
公司並未給予司機特別休假乙情,
應堪採信。復依潘冠宏所
提薪資單內容觀之(見原審卷第77-81頁),影響其薪資收
入之主要因素,均在於其當月業績獎金之多寡,明顯高於隆
祥公司每月固定給予之底薪、全勤獎金、安全獎金及電話費
之總額,則隆祥公司以此低底薪高業績之薪資結構與勞工訂
定勞動契約,無異變相要求勞工追求高額業績以求取其基本
生活所需之薪資,而迫使勞工實質上不敢請休勞基法所規定
之特別休假,故潘冠宏於任職期間未能休特別休假,
堪認非
因個人因素而自行未休,應係可歸責於隆祥公司之事由所致
。
揆諸前揭說明,潘冠宏自得請求隆祥公司給付其未休之特
別休假工資。
⒊次查,潘冠宏離職前六個月(即104年2月至1月、103年12月
至9月)之薪資依序為5萬4,050元、5萬9,025元、5萬4,865
元、5萬6,265元、5萬0,970元、1萬9,550元,合計29萬4,72
5元,每月平均工資為4萬9,121元(計算式:29萬4,725元÷
6月=49,120.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同),並為兩造
所不爭(見本院卷第57頁),則潘冠宏離職前六個月每日平
均工資為1,628元(計算式:29萬4,725元÷181日=1,628元
),故潘冠宏向隆祥公司請求未休特休假之工資7萬8,144元
(計算式:1,628元×48日=7萬8,144元),
即屬有據,應
予准許。
㈢潘冠宏請求隆祥公司給付資遣費,有無理由?
⒈按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
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
之虞者
,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定有
明文。又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
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
條及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終止
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2分之1個
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
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基法第17條之規定,勞工退休金條
例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勞工退休金條例於94年7月1日
施行,潘冠宏係自98年5月14日起受僱於隆祥公司,故潘冠
宏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終止其與隆祥公司間之
勞動契約,自得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請求資遣費。
⒉再者,潘冠宏係因隆祥公司違反勞動契約損害其權益為由,
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於104年3月6日寄發存證
信函終止與隆祥公司間之勞動契約,並經隆祥公司於翌日即
104年3月7日收受
等情,已為兩造所不爭;則潘冠宏與隆祥
公司間之勞動契約,在隆祥公司於104年3月7日收受上開存
證時,已生合法終止效力,故隆祥公司嗣以潘冠宏違反勞基
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為由,於104年3月25日另以存證信
函終止其與潘冠宏間之勞動契約,並不生終止契約之效力。
⒊承上,潘冠宏既已終止其與隆祥公司間之勞動契約,自得依
前揭規定向隆祥公司請求資遣費。查潘冠宏離職前6個月之
月平均工資為4萬9,121元,據此計算其得向隆祥公司請求之
資遣費為14萬3,270元【計算式:4萬9,121元×(5+10/12
)×1/2=14萬3,270元】,則潘冠宏請求14萬3,266元,未
逾上開數額,應予准許。故隆祥公司應給付潘冠宏短付工資
16萬1,625元、未休特休假工資7萬8,144元、資遣費14萬3,2
66元,合計38萬3,035元(計算式:16萬1,625元+7萬8,144
元+14萬3,266元=38萬3,035元)。
五、給付無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於
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
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人起
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
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
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潘冠宏、曹俊庭、宋增和請求隆祥公司給付工資差
額部分,係定有給付期限之金錢之債,隆祥公司自應給付工
資之次月起,即負遲延責任。至潘冠宏請求隆祥公司給付資
遣費及特休假之薪資部分,雖為無確定期限之金錢給付之債
,惟潘冠宏業於104年3月6日以存證信函向隆祥公司為資遣
費之請求,催告隆祥公司於收受後5日內給付(見原審卷第
96頁),並以起訴狀向隆祥公司請求給付特休假未休之薪資
,然隆祥公司於104年3月7日收受上開資遣費之催告通知後
,未遵期給付,則隆祥公司自收受潘冠宏上開存證信函後第
6日起,及收受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時起,即負遲延責任。
準此,本件潘冠宏、曹俊庭、宋增和請求隆祥公司
給付遲延
利息之起算日,就潘冠宏請求工資16萬1,625元及特休未休
薪資7萬8,144元,合計23萬9,769元部分,與曹俊庭、宋增
和請求工資各12萬0,653元、48萬3,879元部分,均自104年2
月17日起算;至潘冠宏請求給付資遣費14萬3,266元部分,
則自104年3月12日起算。
六、
綜上所述,潘冠宏、曹俊庭、宋增和依勞基法第39條、第21
條、第14條第1項第6款及同條第4項
準用第17條及勞工退休
金條例之規定,請求隆祥公司給付潘冠宏38萬3,035元,及
其中23萬9,769元自104年2月17日起、餘14萬3,266元自104
年3月12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給付
曹俊庭、宋增和各12萬0,653元、48萬3,879元,及均自104
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均有理由
,應予准許。潘冠宏、曹俊庭、宋增和逾上開範圍之請求,
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就超過上開應准許部分,為隆祥
公司敗訴之判決,自有未洽,隆祥公司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
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爰改判
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上開應准許部分,原審所為隆祥公司
、潘冠宏敗訴之判決,核無違誤,隆祥公司、潘冠宏上訴意
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為不當,求予廢棄,均無理由,應予駁
回。
七、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
據,經本院審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
論駁必要,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隆祥公司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
潘冠宏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
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林玉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敬傑
附表一:潘冠宏請求薪資業績獎金差額表
┌─────┬────┬───┬───┬───┬───┐
│日期 │當月業績│ 15% │17.5% │ 20% │差額 │
├─────┼────┼───┼───┼───┼───┤
│99年3月 │187029 │ │32730 │37406 │4676 │
├─────┼────┼───┼───┼───┼───┤
│99年4月 │ │ │ │ │ │
├─────┼────┼───┼───┼───┼───┤
│99年5月 │ │ │ │ │ │
├─────┼────┼───┼───┼───┼───┤
│99年6月 │ │ │ │ │ │
├─────┼────┼───┼───┼───┼───┤
│99年7月 │ │ │ │ │ │
├─────┼────┼───┼───┼───┼───┤
│99年8月 │ │ │ │ │ │
├─────┼────┼───┼───┼───┼───┤
│99年9月 │ │ │ │ │ │
├─────┼────┼───┼───┼───┼───┤
│99年10月 │204914 │ │35860 │40983 │5123 │
├─────┼────┼───┼───┼───┼───┤
│99年11月 │185200 │ │32410 │37040 │4630 │
├─────┼────┼───┼───┼───┼───┤
│99年12月 │212343 │ │37160 │42469 │5309 │
├─────┼────┼───┼───┼───┼───┤
│100年1月 │182171 │ │31880 │36434 │4554 │
├─────┼────┼───┼───┼───┼───┤
│100年2月 │ │ │ │ │ │
├─────┼────┼───┼───┼───┼───┤
│100年3月 │ │ │ │ │ │
├─────┼────┼───┼───┼───┼───┤
│100年4月 │24400 │ │42700 │48800 │6100 │
├─────┼────┼───┼───┼───┼───┤
│100年5月 │178400 │ │31220 │35680 │4460 │
├─────┼────┼───┼───┼───┼───┤
│100年6月 │213914 │ │37435 │42783 │5348 │
├─────┼────┼───┼───┼───┼───┤
│100年7月 │196200 │ │34335 │39240 │4905 │
├─────┼────┼───┼───┼───┼───┤
│100年8月 │208200 │ │36435 │41640 │5205 │
├─────┼────┼───┼───┼───┼───┤
│100年9月 │220514 │ │38590 │44103 │5513 │
├─────┼────┼───┼───┼───┼───┤
│100年10月 │193943 │ │33940 │38789 │4849 │
├─────┼────┼───┼───┼───┼───┤
│100年11月 │169800 │ │29715 │33960 │4245 │
├─────┼────┼───┼───┼───┼───┤
│100年12月 │190000 │ │33250 │38000 │4750 │
├─────┼────┼───┼───┼───┼───┤
│101年1月 │ │ │ │ │ │
├─────┼────┼───┼───┼───┼───┤
│101年2月 │ │ │ │ │ │
├─────┼────┼───┼───┼───┼───┤
│101年3月 │ │ │ │ │ │
├─────┼────┼───┼───┼───┼───┤
│101年4月 │ │ │ │ │ │
├─────┼────┼───┼───┼───┼───┤
│101年5月 │ │ │ │ │ │
├─────┼────┼───┼───┼───┼───┤
│101年6月 │ │ │ │ │ │
├─────┼────┼───┼───┼───┼───┤
│101年7月 │205600 │ │35980 │41120 │5140 │
├─────┼────┼───┼───┼───┼───┤
│101年8月 │ │ │ │ │ │
├─────┼────┼───┼───┼───┼───┤
│101年9月 │249800 │37470 │ │49960 │12490 │
├─────┼────┼───┼───┼───┼───┤
│101年10月 │183467 │27520 │ │36693 │9173 │
├─────┼────┼───┼───┼───┼───┤
│101年11月 │220267 │33040 │ │44053 │11013 │
├─────┼────┼───┼───┼───┼───┤
│101年12月 │256900 │38535 │ │51380 │12845 │
├─────┼────┼───┼───┼───┼───┤
│102年1月 │234200 │35130 │ │46840 │11710 │
├─────┼────┼───┼───┼───┼───┤
│102年2月 │247867 │37180 │ │49573 │12393 │
├─────┼────┼───┼───┼───┼───┤
│102年3月 │150467 │22570 │ │30093 │7523 │
├─────┼────┼───┼───┼───┼───┤
│102年4月 │232000 │34800 │ │46400 │111600│
├─────┼────┼───┼───┼───┼───┤
│102年5月 │224200 │33630 │ │44840 │11210 │
├─────┼────┼───┼───┼───┼───┤
│102年6月 │223400 │33510 │ │44680 │11170 │
├─────┼────┼───┼───┼───┼───┤
│102年7月 │199133 │29870 │ │39827 │9957 │
├─────┼────┼───┼───┼───┼───┤
│102年8月 │222800 │33420 │ │44560 │11140 │
├─────┼────┼───┼───┼───┼───┤
│102年9月 │249100 │37365 │ │49820 │12455 │
├─────┼────┼───┼───┼───┼───┤
│102年10月 │212767 │31915 │ │42553 │10638 │
├─────┼────┼───┼───┼───┼───┤
│102年11月 │255400 │38310 │ │51080 │12770 │
├─────┼────┼───┼───┼───┼───┤
│102年12月 │252600 │37890 │ │50520 │12630 │
├─────┼────┼───┼───┼───┼───┤
│103年1月 │251067 │37660 │ │50213 │12553 │
├─────┼────┼───┼───┼───┼───┤
│103年2月 │216000 │32400 │ │43200 │10800 │
├─────┼────┼───┼───┼───┼───┤
│103年3月 │170467 │25570 │ │34093 │8523 │
├─────┼────┼───┼───┼───┼───┤
│103年4月 │235700 │35355 │ │47140 │11785 │
├─────┼────┼───┼───┼───┼───┤
│103年5月 │244400 │36660 │ │48880 │12220 │
├─────┼────┼───┼───┼───┼───┤
│103年6月 │227100 │34065 │ │45420 │11355 │
├─────┼────┼───┼───┼───┼───┤
│103年7月 │211067 │31660 │ │42213 │10553 │
├─────┼────┼───┼───┼───┼───┤
│103年8月 │213800 │32070 │ │42760 │10690 │
├─────┼────┼───┼───┼───┼───┤
│103年9月 │54300 │8145 │ │10860 │2715 │
├─────┼────┼───┼───┼───┼───┤
│103年10月 │146800 │26520 │ │35360 │8840 │
├─────┼────┼───┼───┼───┼───┤
│103年11月 │209900 │31485 │ │41980 │10495 │
├─────┼────┼───┼───┼───┼───┤
│103年12月 │207300 │31095 │ │41460 │10365 │
├─────┼────┼───┼───┼───┼───┤
│104年1月 │236100 │35415 │ │47220 │11805 │
├─────┼────┼───┼───┼───┼───┤
│104年2月 │196400 │29460 │ │39280 │9820 │
├─────┴────┴───┴───┴───┴───┤
│ 合計:39萬8,043元 │
└──────────────────────────┘
附表一之一:潘冠宏部分(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日期 │當月業績│ 15% │17.5% │差額 │
├─────┼────┼───┼───┼───┤
│101年9月 │249800 │37470 │43715 │6245 │
├─────┼────┼───┼───┼───┤
│101年10月 │183467 │27520 │32107 │4587 │
├─────┼────┼───┼───┼───┤
│101年11月 │220267 │33040 │38547 │5507 │
├─────┼────┼───┼───┼───┤
│101年12月 │256900 │38535 │44958 │6423 │
├─────┼────┼───┼───┼───┤
│102年1月 │234200 │35130 │40985 │5855 │
├─────┼────┼───┼───┼───┤
│102年2月 │247867 │37180 │43377 │6197 │
├─────┼────┼───┼───┼───┤
│102年3月 │150467 │22570 │26332 │3762 │
├─────┼────┼───┼───┼───┤
│102年4月 │232000 │34800 │40600 │5800 │
├─────┼────┼───┼───┼───┤
│102年5月 │224200 │33630 │39235 │5605 │
├─────┼────┼───┼───┼───┤
│102年6月 │223400 │33510 │39095 │5585 │
├─────┼────┼───┼───┼───┤
│102年7月 │199133 │29870 │34848 │4978 │
├─────┼────┼───┼───┼───┤
│102年8月 │222800 │33420 │38990 │5570 │
├─────┼────┼───┼───┼───┤
│102年9月 │249100 │37365 │43593 │6228 │
├─────┼────┼───┼───┼───┤
│102年10月 │212767 │31915 │37234 │5319 │
├─────┼────┼───┼───┼───┤
│102年11月 │255400 │38310 │44695 │6385 │
├─────┼────┼───┼───┼───┤
│102年12月 │252600 │37890 │44205 │6315 │
├─────┼────┼───┼───┼───┤
│103年1月 │251067 │37660 │43937 │6277 │
├─────┼────┼───┼───┼───┤
│103年2月 │216000 │32400 │37800 │5400 │
├─────┼────┼───┼───┼───┤
│103年3月 │170467 │25570 │29832 │4262 │
├─────┼────┼───┼───┼───┤
│103年4月 │235700 │35355 │41248 │5893 │
├─────┼────┼───┼───┼───┤
│103年5月 │244400 │36660 │42770 │6110 │
├─────┼────┼───┼───┼───┤
│103年6月 │227100 │34065 │39743 │5678 │
├─────┼────┼───┼───┼───┤
│103年7月 │211067 │31660 │36937 │5277 │
├─────┼────┼───┼───┼───┤
│103年8月 │213800 │32070 │37415 │5345 │
├─────┼────┼───┼───┼───┤
│103年9月 │54300 │8145 │9503 │1358 │
├─────┼────┼───┼───┼───┤
│103年10月 │176800 │26520 │30940 │4420 │
├─────┼────┼───┼───┼───┤
│103年11月 │209900 │31485 │36733 │5248 │
├─────┼────┼───┼───┼───┤
│103年12月 │207300 │31095 │36278 │5183 │
├─────┼────┼───┼───┼───┤
│104年1月 │236100 │35415 │41318 │5903 │
├─────┼────┼───┼───┼───┤
│104年2月 │196400 │29460 │34370 │4910 │
├─────┴────┴───┴───┴───┤
│ 總計16萬1,625元 │
│(原審請求及判決金額均為16萬1,634元) │
└──────────────────────┘
附表二:曹俊宏部分
┌─────┬────┬───┬───┬───┐
│日期 │當月業績│17.5% │ 20% │差額 │
├─────┼────┼───┼───┼───┤
│99年2月 │181029 │31680 │36206 │4526 │
├─────┼────┼───┼───┼───┤
│99年3月 │169886 │29730 │33977 │4247 │
├─────┼────┼───┼───┼───┤
│99年4月 │214400 │37520 │42880 │5360 │
├─────┼────┼───┼───┼───┤
│99年5月 │198000 │34650 │39600 │4950 │
├─────┼────┼───┼───┼───┤
│99年6月 │162800 │28490 │32560 │4070 │
├─────┼────┼───┼───┼───┤
│99年7月 │172514 │30190 │34503 │4313 │
├─────┼────┼───┼───┼───┤
│99年8月 │164114 │28720 │32823 │4103 │
├─────┼────┼───┼───┼───┤
│99年9月 │186171 │32580 │37234 │4654 │
├─────┼────┼───┼───┼───┤
│99年10月 │160314 │28055 │32063 │4008 │
├─────┼────┼───┼───┼───┤
│99年11月 │183714 │32150 │36743 │4593 │
├─────┼────┼───┼───┼───┤
│99年12月 │87314 │15280 │17463 │2183 │
├─────┼────┼───┼───┼───┤
│100年1月 │146229 │25590 │29246 │3656 │
├─────┼────┼───┼───┼───┤
│100年2月 │135428 │23700 │27085 │3385 │
├─────┼────┼───┼───┼───┤
│100年3月 │149314 │26130 │29863 │3733 │
├─────┼────┼───┼───┼───┤
│100年4月 │188629 │33010 │37726 │4716 │
├─────┼────┼───┼───┼───┤
│100年5月 │185429 │32450 │37086 │4636 │
├─────┼────┼───┼───┼───┤
│100年6月 │178314 │31205 │35663 │4458 │
├─────┼────┼───┼───┼───┤
│100年7月 │162400 │28420 │32480 │4060 │
├─────┼────┼───┼───┼───┤
│100年8月 │157314 │27530 │31463 │3933 │
├─────┼────┼───┼───┼───┤
│100年9月 │180800 │31640 │36160 │4520 │
├─────┼────┼───┼───┼───┤
│100年10月 │142114 │24870 │28423 │3553 │
├─────┼────┼───┼───┼───┤
│100年11月 │150400 │26320 │30080 │3760 │
├─────┼────┼───┼───┼───┤
│100年12月 │139800 │24465 │27960 │3495 │
├─────┼────┼───┼───┼───┤
│101年1月 │163600 │28630 │32720 │4090 │
├─────┼────┼───┼───┼───┤
│101年2月 │129200 │22610 │25840 │3230 │
├─────┼────┼───┼───┼───┤
│101年3月 │153571 │26875 │30714 │3839 │
├─────┼────┼───┼───┼───┤
│101年4月 │181314 │31730 │36263 │4533 │
├─────┼────┼───┼───┼───┤
│101年5月 │164600 │28805 │32920 │4115 │
├─────┼────┼───┼───┼───┤
│101年6月 │169914 │29735 │33983 │4248 │
├─────┼────┼───┼───┼───┤
│101年7月 │67429 │11800 │13486 │1686 │
├─────┴────┴───┴───┴───┤
│ 合計:12萬0,653元 │
└──────────────────────┘
附表三:宋增和部分
┌─────┬────┬───┬───┬───┬───┐
│日期 │當月業績│ 15% │17.5% │ 20% │差額 │
├─────┼────┼───┼───┼───┼───┤
│99年2月 │196629 │ │34410 │39326 │4916 │
├─────┼────┼───┼───┼───┼───┤
│99年3月 │187771 │ │32860 │37554 │4694 │
├─────┼────┼───┼───┼───┼───┤
│99年4月 │243914 │ │42685 │48783 │6098 │
├─────┼────┼───┼───┼───┼───┤
│99年5月 │205886 │ │36030 │41177 │5147 │
├─────┼────┼───┼───┼───┼───┤
│99年6月 │183714 │ │32150 │36743 │4593 │
├─────┼────┼───┼───┼───┼───┤
│99年7月 │188314 │ │32955 │37663 │4708 │
├─────┼────┼───┼───┼───┼───┤
│99年8月 │193114 │ │33795 │38623 │4828 │
├─────┼────┼───┼───┼───┼───┤
│99年9月 │217314 │ │38030 │43463 │5433 │
├─────┼────┼───┼───┼───┼───┤
│99年10月 │204800 │ │35840 │40960 │5120 │
├─────┼────┼───┼───┼───┼───┤
│99年11月 │202000 │ │35350 │40400 │5050 │
├─────┼────┼───┼───┼───┼───┤
│99年12月 │206514 │ │36140 │41303 │5163 │
├─────┼────┼───┼───┼───┼───┤
│100年1月 │212314 │ │37155 │42463 │5308 │
├─────┼────┼───┼───┼───┼───┤
│100年2月 │172743 │ │30230 │34549 │4319 │
├─────┼────┼───┼───┼───┼───┤
│100年3月 │172914 │ │30260 │34583 │4323 │
├─────┼────┼───┼───┼───┼───┤
│100年4月 │205543 │ │35970 │41109 │5139 │
├─────┼────┼───┼───┼───┼───┤
│100年5月 │196914 │ │34460 │39383 │4923 │
├─────┼────┼───┼───┼───┼───┤
│100年6月 │223600 │ │39130 │44720 │5590 │
├─────┼────┼───┼───┼───┼───┤
│100年7月 │184400 │ │32270 │36880 │4610 │
├─────┼────┼───┼───┼───┼───┤
│100年8月 │197200 │ │34510 │39440 │4930 │
├─────┼────┼───┼───┼───┼───┤
│100年9月 │201829 │ │35320 │40366 │5046 │
├─────┼────┼───┼───┼───┼───┤
│100年10月 │183029 │ │32030 │36606 │4576 │
├─────┼────┼───┼───┼───┼───┤
│100年11月 │177114 │ │30995 │35423 │4428 │
├─────┼────┼───┼───┼───┼───┤
│100年12月 │160600 │ │28105 │32120 │4015 │
├─────┼────┼───┼───┼───┼───┤
│101年1月 │203800 │ │35665 │40760 │5095 │
├─────┼────┼───┼───┼───┼───┤
│101年2月 │135800 │ │23765 │27160 │3395 │
├─────┼────┼───┼───┼───┼───┤
│101年3月 │169000 │ │29575 │33800 │4225 │
├─────┼────┼───┼───┼───┼───┤
│101年4月 │213114 │ │37295 │42623 │5328 │
├─────┼────┼───┼───┼───┼───┤
│101年5月 │184400 │ │32270 │36880 │4610 │
├─────┼────┼───┼───┼───┼───┤
│101年6月 │190286 │ │33300 │38057 │4757 │
├─────┼────┼───┼───┼───┼───┤
│101年7月 │189200 │ │33110 │37840 │4730 │
├─────┼────┼───┼───┼───┼───┤
│101年8月 │184400 │ │32270 │36880 │4610 │
├─────┼────┼───┼───┼───┼───┤
│101年9月 │211167 │31675 │ │42233 │10558 │
├─────┼────┼───┼───┼───┼───┤
│101年10月 │160600 │24090 │ │32120 │8030 │
├─────┼────┼───┼───┼───┼───┤
│101年11月 │193400 │29010 │ │38680 │9670 │
├─────┼────┼───┼───┼───┼───┤
│101年12月 │208400 │31260 │ │41680 │10420 │
├─────┼────┼───┼───┼───┼───┤
│102年1月 │195967 │29395 │ │39193 │9798 │
├─────┼────┼───┼───┼───┼───┤
│102年2月 │218200 │32730 │ │43640 │10910 │
├─────┼────┼───┼───┼───┼───┤
│102年3月 │128267 │19240 │ │25653 │6413 │
├─────┼────┼───┼───┼───┼───┤
│102年4月 │161700 │24255 │ │32340 │8085 │
├─────┼────┼───┼───┼───┼───┤
│102年5月 │217000 │32550 │ │43400 │10850 │
├─────┼────┼───┼───┼───┼───┤
│102年6月 │215400 │32310 │ │43080 │10770 │
├─────┼────┼───┼───┼───┼───┤
│102年7月 │204200 │30630 │ │40840 │10210 │
├─────┼────┼───┼───┼───┼───┤
│102年8月 │214400 │32160 │ │42880 │10720 │
├─────┼────┼───┼───┼───┼───┤
│102年9月 │209200 │31380 │ │41840 │10460 │
├─────┼────┼───┼───┼───┼───┤
│102年10月 │210500 │31575 │ │42100 │10525 │
├─────┼────┼───┼───┼───┼───┤
│102年11月 │237000 │35550 │ │47400 │11850 │
├─────┼────┼───┼───┼───┼───┤
│102年12月 │229967 │34495 │ │45993 │11498 │
├─────┼────┼───┼───┼───┼───┤
│103年1月 │231300 │34695 │ │46260 │11565 │
├─────┼────┼───┼───┼───┼───┤
│103年2月 │210333 │31550 │ │42067 │10517 │
├─────┼────┼───┼───┼───┼───┤
│103年3月 │156800 │23520 │ │31360 │7840 │
├─────┼────┼───┼───┼───┼───┤
│103年4月 │220167 │33025 │ │44033 │11008 │
├─────┼────┼───┼───┼───┼───┤
│103年5月 │215900 │32385 │ │43180 │10795 │
├─────┼────┼───┼───┼───┼───┤
│103年6月 │211000 │31650 │ │42200 │10550 │
├─────┼────┼───┼───┼───┼───┤
│103年7月 │227200 │34080 │ │45440 │11360 │
├─────┼────┼───┼───┼───┼───┤
│103年8月 │227300 │34095 │ │45460 │11365 │
├─────┼────┼───┼───┼───┼───┤
│103年9月 │233167 │34975 │ │46633 │11658 │
├─────┼────┼───┼───┼───┼───┤
│103年10月 │196600 │29490 │ │39320 │9830 │
├─────┼────┼───┼───┼───┼───┤
│103年11月 │201333 │30200 │ │40267 │10067 │
├─────┼────┼───┼───┼───┼───┤
│103年12月 │165200 │24780 │ │33040 │8260 │
├─────┼────┼───┼───┼───┼───┤
│104年1月 │211700 │31755 │ │42340 │10585 │
├─────┼────┼───┼───┼───┼───┤
│104年2月 │186000 │27900 │ │37200 │9300 │
├─────┼────┼───┼───┼───┼───┤
│104年3月 │152200 │22830 │ │30440 │7610 │
│ │ │ │ │原審誤│原審誤│
│ │ │ │ │算為:│算為:│
│ │ │ │ │30400 │7570 │
├─────┼────┼───┼───┼───┼───┤
│104年4月 │212300 │31845 │ │42460 │10615 │
├─────┼────┼───┼───┼───┼───┤
│104年5月 │209600 │31440 │ │41920 │10480 │
├─────┴────┴───┴───┴───┴───┤
│ 合計:48萬3,879元 │
│(原審請求及判決金額均為48萬3,893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