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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勞再易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再易字第10號 再審原告  禾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毓曄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林木水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再審原 告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21日本院104 年度勞上易字第17號確 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 臺幣捌仟柒佰陸拾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不服本院104 年度勞上易字第17號確定判決, 提起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5700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 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紋華 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王怡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李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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