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勞再易字第6號
再審原告 葉俊麟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
被告威鋒數位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
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經核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萬
4,000元,應徵
裁判費4,8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
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第1項之規定
,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