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建上字第101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
上訴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筱貞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
王雪娟律師
陳耀南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富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麗珠
訴訟代理人 劉博中律師
周建才律師
謝岳龍律師
複 代理人 駱國堯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5月17日下午2時30分在
本院第一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陳燁真
法 官 丁蓓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思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