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建上字第64號
上 訴 人 冠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啟明
訴訟代理人 林淑惠
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福民律師
上 訴 人 億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子
訴訟代理人 楊佳勳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四年十一月十六日上午十時
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蕭錫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