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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建上更(一)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更㈠字第29號 上  訴  人 九禾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郭碧蓮 一、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訴訟代理人;   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   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   ,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者,第二審   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   條之一第一項前段、第四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0五年四月十二日本院一0四年度建   上更㈠字第二九號第二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伍日內補正   訴訟代理人,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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