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建上更㈠字第29號
上 訴 人 九禾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郭碧蓮
一、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
上訴人應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
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
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
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
,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
聲請者,第二審
法院應以
上訴不合法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
條之一第一項前段、第四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0五年四月十二日本院一0四年度建
上更㈠字第二九號第二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伍日內補正
訴訟代理人,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