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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建上更(二)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更㈡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廣福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余廣穠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周建福        李永然律師        黃介南律師        洪偉修律師        楊明廣律師 被 上 訴 人 域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益成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英洲 訴訟 代理人 林長照        蔡樹基律師        蔡錦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10 月2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與事實及理由欄中如附表「原記載」 欄所示之文字,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之記載」欄之文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 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聲字第307 號判例參照 )。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所表示者與本院本來之意 思顯然不符,應予更正。事實及理由欄第六項、第八項應配 合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許炎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判決已合法上訴,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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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