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建上更㈡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廣福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余廣穠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周建福
李永然
律師
黃介南律師
洪偉修律師
楊明廣律師
被
上 訴 人 域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益成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英洲
訴訟 代理人 林長照
蔡樹基律師
蔡錦得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10
月2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與事實及理由欄中如附表「原記載」
欄所示之文字,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之記載」欄之文字。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所謂顯然錯誤者,
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
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聲字第307 號判例
參照
)。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所表示者與本院本來之意
思顯然不符,應予更正。事實及理由欄第六項、第八項應配
合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周祖
民
法 官 許炎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判決已合法上訴,對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靜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