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202號
抗 告 人 仝清筠
代 理 人 朱瑞陽
律師
蔡文玲律師
陳逸帆律師
相 對 人 友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苑竣唐
上列
當事人間
公示催告聲明
異議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一0三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一0三年度店事聲
字第九六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
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
背書轉讓之證券或
法律有規
定者為限;公示催告,對於不申報權利人,生失權之效果;
法院應就公示催告之
聲請為裁定;法院准許聲請者,應為公
示催告;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
聲請人;㈡申
報權利之
期間及在期間內應為申報之催告;㈢因不申報權利
而生之
失權效果;㈣法院;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
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
,由法院定之;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
催告之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
公示催告程序,
適用第五百五
十七條至第五百六十七條之規定;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
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
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
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聲
請人應提出證券
繕本、影本,或開示證券
要旨及足以辨
認證
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
、事實;公示催告,應記載持有證券人應於期間內申報權利
及提出證券,並曉示以如不申報及提出者,即宣告證券無效
;申報權利之期間,自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
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應有三個月以上,九個月
以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九條、第五百四十條、第五百
四十一條、第五百四十二條、第五百五十六條、第五百五十
八條、第五百六十條、第五百六十二條定有明文。公示催告
程序在避免有速為確定必要之民事
法律關係,因相對人不明
致一時或永遠不能確定,而害於公益,使法院得依當事人之
聲請,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之
利害關係人於一定期間內申報
權利,如不申報則生失權效果,以保正當權利人之利益,此
觀
前揭法條之立法理由即明。又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
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
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亦有明定
。而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關於
債權人之代位權之規定,原
為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致危害債權人之債權安全,有使
債權人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債務人之權利,以資救濟之必要
而設,故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權利得代位行使者,其範圍甚
廣,凡
非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財產上權利均得為之(
參照同
條但書);此項代位權行使之範圍,就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但書規定旨趣推之,並不以保存行為為限,凡以權利之保存
或實行為目的之一切審判上或審判外之行為,諸如
假扣押、
假處分、聲請
強制執行、實行
擔保權、催告、提起訴訟等,
債權人皆得代位行使,最高法院四十三年
台上字第二四三號
、六十九年台抗字第二四0號著有判例闡釋甚明。
二、
本件抗告意旨
略以:
原裁定先謂公示催告在使不特定相對人申報權利,又
肯認附
表所示股票為抗告人所有、無人爭執,違背
論理法則;抗告
人業已多次陳明附表所示股票並未遺失,僅係因住處搬遷、
尚須尋找,依
經驗法則而言,並無不能尋獲之可能,原裁定
遽認遺失,違反經驗法則;任何人不得將未遺失之物謊報遺
失,否則涉犯刑法未指定犯人誣告罪責,附表所示股票既未
遺失,並無相對人不明確問題,無聲請公示催告之必要,抗
告人並無怠於行使權利,相對人代位抗告人聲請公示催告
難
謂適法等語。
三、
經查:
(一)相對人對抗告人有新臺幣(下同)六千一百四十二萬零九
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債權,此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
七年度審重訴字第三九0號民事判決確定,相對人曾於九
十八年間執此
確定判決為
執行名義,強制執行抗告人之財
產,未獲清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發給北院隆九八司執
丁字第一四三六四號
債權憑證;而抗告人為太平洋電線電
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電線公司)之股東,名
下有如附表所示、太平洋電線公司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七
日減資前之實體股票一0一張、共五百零四萬二千七百三
十九股,相對人
乃執前述債權憑證聲請
拍賣抗告人名下如
附表所示之股票取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九十八年度
司執字第四一八五六號執行事件受理,並命抗告人提出附
表所示股票,抗告人於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具狀陳稱:九
十七年得知太平洋電線公司換發新股後,曾尋找該公司股
票,所尋得之股票均已提交至太平洋證券公司等待換發新
股,現扣押中,其餘之太平洋電線股票,記憶中總數僅有
四、五張大面額股票,又曾搬遷住處,就該股票存放何處
並無記憶,將持續尋找
云云,致相對人執行無著,一0三
年間,相對人復執前開債權憑證聲請拍賣抗告人名下如附
表所示之股票取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一0三年度司
執字第二三二五號執行事件受理,再次命抗告人提出附表
所示股票,抗告人於一0三年二月二十五日具狀仍稱其因
曾住處搬移,就股票存放何處並無記憶,
迄今仍未尋獲云
云,有債權憑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抗告
人
陳報狀附卷
可稽。
(二)本件抗告人既
自承自九十七年得知太平洋電線公司換發新
股後即開始找尋如附表所示股票,迄未能尋獲,致無法行
使就附表所示股票之權利,無法處分名下如附表所示之股
票、將之變價以清償自身之債務,
參諸抗告人自承對於附
表所示股票張數、型態、存放處所不復記憶,且附表所示
股票多達百餘張,抗告人於一0一年三月二十日始入獄服
刑(見卷附本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入獄前至少有三
年二月期間可以找尋,入獄後由他人代為尋找,迄今亦已
逾三年,而抗告人住處(臺北市○○區○○街○○號)不
過三層樓平房、面積未達百坪,有地圖及街景相片
可考,
豈有耗時六年餘仍無法尋得百餘紙股票之理?抗告人雖反
覆稱附表所示股票並無不能尋獲之可能、並未遺失云云,
惟抗告人不唯對於附表所示股票不復記憶,且找尋附表所
示股票不果已逾六年四月之久,業如前述,抗告人復始終
未能舉證證明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確存放在其住處內、並未
滅失、遺失或為他人持有,抗告人此節主張,悖於事理常
情,
委無可採,附表所示股票已經遺失,且致正當權利人
即抗告人就附表所示股票之處分權無法行使、有受侵害之
危險,
堪以認定。
(三)附表所示股票既已遺失,而股份有限公司記名股票必須由
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並應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
載於股票,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條前段已有明定,抗告人
拒不依
首揭民事訴訟法所定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程序
提出聲請,致其就附表所示股票之處分權長年無法行使,
自屬怠於行使權利,本件相對人為抗告人之債權人,前已
述及,相對人為保全對抗告人之債權、使抗告人得處分、
變賣附表所示股票以清償對相對人之債務,依民法第二百
四十二條規定代位抗告人就附表所示股票聲請宣告證券無
效之公示催告,以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五百
六十五條規定藉
除權判決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進而使
抗告人得據除權判決行使股票上權利,
尚非無憑。至抗告
人稱附表所示股票為其所有無人爭執、無相對人不明確問
題無聲請公示催告之必要,亦無可採,蓋附表所示股票業
已遺失,此經本院審認如前,則抗告人得否行使附表所示
股票之權利、附表所示股票現是否為他人執有、是否有人
據以主張權利即屬不明,抗告人既多年未能尋獲附表所示
股票,焉能確定附表所示股票現非為他人持有、無法據以
主張權利?相對人代位其聲請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
告、使抗告人得以藉法定程序主張就附表所示股票之權利
,進而處分附表所示股票以清償自身債務,對抗告人並無
不利益,抗告人如非故意藏匿附表所示股票、妨礙相對人
拍賣附表所示股票取償,又有何堅拒本件公示催告聲請之
必要?
(四)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一0三年四月十四日以裁定准許相對
人代位抗告人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
請,公示催告裁定記載㈠聲請人(即相對人)、㈡申報權
利之期間(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
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及在期間內應為申報之催告
、㈢因不申報權利而生之失權效果、㈣法院(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將公告黏貼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公告處,並
由相對人於同年月二十二日登載在新聞紙,亦合於首揭之
規定。
四、
綜上所述,附表所示股票已經遺失,致抗告人就附表所示股
票之處分權無法行使、有受侵害之危險,抗告人拒不依民事
訴訟法所定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程序提出聲請,致其就
附表所示股票之處分權長年無法行使,係怠於行使權利,相
對人為抗告人之債權人,為保全對抗告人之債權、使抗告人
得處分、變賣附表所示股票以清償債務,代位抗告人就附表
所示股票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
於法尚無不合,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於一0三年四月十四日以一0三年度司催字
第五三一號裁定准許相對人代位抗告人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
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所為公示催告裁定亦合於法定應
記載事項,並依法定程序黏貼公告處及登載新聞紙,抗告人
對於前述裁定
聲明異議,並無理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異
議,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
理由,
爰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洪文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
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
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
抗告狀
。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淨卿
附表: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97.12.27減資前實體股票
┌─┬───────┬─┬───┬──┬───────┬─┬────┐
│編│ 舊股票號碼 │張│ 股數 │ 編 │ 舊股票號碼 │張│ 股 數 │
│號│ │數│ │ 號 │ │數│ │
├─┼───────┼─┼───┼──┼───────┼─┼────┤
│ 1│ 76ND0000000-0│ 1│ 1,000│ 52 │ 91NF0000000-0│ 1│ 100,000│
├─┼───────┼─┼───┼──┼───────┼─┼────┤
│ 2│ 78ND0000000-0│ 1│ 1,000│ 53 │ 91NF0000000-0│ 1│ 100,000│
├─┼───────┼─┼───┼──┼───────┼─┼────┤
│ 3│ 79ND0000000-0│ 1│ 1,000│ 54 │ 91NF0000000-0│ 1│ 100,000│
├─┼───────┼─┼───┼──┼───────┼─┼────┤
│ 4│ 79ND0000000-0│ 1│ 1,000│ 55 │ 91NF0000000-0│ 1│ 100,000│
├─┼───────┼─┼───┼──┼───────┼─┼────┤
│ 5│ 79ND0000000-0│ 1│ 1,000│ 56 │ 91NF0000000-0│ 1│ 100,000│
├─┼───────┼─┼───┼──┼───────┼─┼────┤
│ 6│ 79ND0000000-0│ 1│ 1,000│ 57 │ 91NF0000000-0│ 1│ 100,000│
├─┼───────┼─┼───┼──┼───────┼─┼────┤
│ 7│ 80ND0000000-0│ 1│ 1,000│ 58 │ 91NF0000000-0│ 1│ 100,000│
├─┼───────┼─┼───┼──┼───────┼─┼────┤
│ 8│ 80ND0000000-0│ 1│ 1,000│ 59 │ 91NF0000000-0│ 1│ 100,000│
├─┼───────┼─┼───┼──┼───────┼─┼────┤
│ 9│ 80ND0000000-0│ 1│ 1,000│ 60 │ 91NF0000000-0│ 1│ 100,000│
├─┼───────┼─┼───┼──┼───────┼─┼────┤
│10│ 80ND0000000-0│ 1│ 1,000│ 61 │ 91NF0000000-0│ 1│ 100,000│
├─┼───────┼─┼───┼──┼───────┼─┼────┤
│11│ 80ND0000000-0│ 1│ 1,000│ 62 │ 91NF0000000-0│ 1│ 100,000│
├─┼───────┼─┼───┼──┼───────┼─┼────┤
│12│ 80ND0000000-0│ 1│ 1,000│ 63 │ 91NF0000000-0│ 1│ 100,000│
├─┼───────┼─┼───┼──┼───────┼─┼────┤
│13│ 80ND0000000-0│ 1│ 1,000│ 64 │ 91NF0000000-0│ 1│ 100,000│
├─┼───────┼─┼───┼──┼───────┼─┼────┤
│14│ 81ND0000000-0│ 1│ 1,000│ 65 │ 91NF0000000-0│ 1│ 100,000│
├─┼───────┼─┼───┼──┼───────┼─┼────┤
│15│ 81ND0000000-0│ 1│ 1,000│ 66 │ 91NF0000000-0│ 1│ 100,000│
├─┼───────┼─┼───┼──┼───────┼─┼────┤
│16│ 81ND0000000-0│ 1│ 1,000│ 67 │ 91NF0000000-0│ 1│ 100,000│
├─┼───────┼─┼───┼──┼───────┼─┼────┤
│17│ 81ND0000000-0│ 1│ 1,000│ 68 │ 91NF0000000-0│ 1│ 100,000│
├─┼───────┼─┼───┼──┼───────┼─┼────┤
│18│ 81ND0000000-0│ 1│ 1,000│ 69 │ 91NF0000000-0│ 1│ 100,000│
├─┼───────┼─┼───┼──┼───────┼─┼────┤
│19│ 81ND0000000-0│ 1│ 1,000│ 70 │ 91NF0000000-0│ 1│ 100,000│
├─┼───────┼─┼───┼──┼───────┼─┼────┤
│20│ 81ND0000000-0│ 1│ 1,000│ 71 │ 91NF0000000-0│ 1│ 100,000│
├─┼───────┼─┼───┼──┼───────┼─┼────┤
│21│ 81ND0000000-0│ 1│ 1,000│ 72 │ 91NF0000000-0│ 1│ 100,000│
├─┼───────┼─┼───┼──┼───────┼─┼────┤
│22│ 81ND0000000-0│ 1│ 1,000│ 73 │ 91NF0000000-0│ 1│ 100,000│
├─┼───────┼─┼───┼──┼───────┼─┼────┤
│23│ 81ND0000000-0│ 1│ 1,000│ 74 │ 91NF0000000-0│ 1│ 100,000│
├─┼───────┼─┼───┼──┼───────┼─┼────┤
│24│ 81NX0000000-0│ 1│ 353│ 75 │ 91NF0000000-0│ 1│ 100,000│
├─┼───────┼─┼───┼──┼───────┼─┼────┤
│25│ 82ND0000000-0│ 1│ 1,000│ 76 │ 91NF0000000-0│ 1│ 100,000│
├─┼───────┼─┼───┼──┼───────┼─┼────┤
│26│ 82ND0000000-0│ 1│ 1,000│ 77 │ 91NF0000000-0│ 1│ 100,000│
├─┼───────┼─┼───┼──┼───────┼─┼────┤
│27│ 82ND0000000-0│ 1│ 1,000│ 78 │ 91NF0000000-0│ 1│ 100,000│
├─┼───────┼─┼───┼──┼───────┼─┼────┤
│28│ 82ND0000000-0│ 1│ 1,000│ 79 │ 91NF0000000-0│ 1│ 100,000│
├─┼───────┼─┼───┼──┼───────┼─┼────┤
│29│ 82ND0000000-0│ 1│ 1,000│ 80 │ 91NF0000000-0│ 1│ 100,000│
├─┼───────┼─┼───┼──┼───────┼─┼────┤
│30│ 82ND0000000-0│ 1│ 1,000│ 81 │ 91NF0000000-0│ 1│ 100,000│
├─┼───────┼─┼───┼──┼───────┼─┼────┤
│31│ 82ND0000000-0│ 1│ 1,000│ 82 │ 91NF0000000-0│ 1│ 100,000│
├─┼───────┼─┼───┼──┼───────┼─┼────┤
│32│ 82ND0000000-0│ 1│ 1,000│ 83 │ 91NF0000000-0│ 1│ 100,000│
├─┼───────┼─┼───┼──┼───────┼─┼────┤
│33│ 82ND0000000-0│ 1│ 1,000│ 84 │ 91NF0000000-0│ 1│ 100,000│
├─┼───────┼─┼───┼──┼───────┼─┼────┤
│34│ 82ND0000000-0│ 1│ 1,000│ 85 │ 91NF0000000-0│ 1│ 100,000│
├─┼───────┼─┼───┼──┼───────┼─┼────┤
│35│ 82ND0000000-0│ 1│ 1,000│ 86 │ 91NF0000000-0│ 1│ 100,000│
├─┼───────┼─┼───┼──┼───────┼─┼────┤
│36│ 82ND0000000-0│ 1│ 1,000│ 87 │ 91NF0000000-0│ 1│ 100,000│
├─┼───────┼─┼───┼──┼───────┼─┼────┤
│37│ 82ND0000000-0│ 1│ 1,000│ 88 │ 91NF0000000-0│ 1│ 100,000│
├─┼───────┼─┼───┼──┼───────┼─┼────┤
│38│ 82ND0000000-0│ 1│ 1,000│ 89 │ 91NF0000000-0│ 1│ 100,000│
├─┼───────┼─┼───┼──┼───────┼─┼────┤
│39│ 82ND0000000-0│ 1│ 1,000│ 90 │ 91NF0000000-0│ 1│ 100,000│
├─┼───────┼─┼───┼──┼───────┼─┼────┤
│40│ 82ND0000000-0│ 1│ 1,000│ 91 │ 91NF0000000-0│ 1│ 100,000│
├─┼───────┼─┼───┼──┼───────┼─┼────┤
│41│ 82NX0000000-0│ 1│ 617│ 92 │ 91NF0000000-0│ 1│ 100,000│
├─┼───────┼─┼───┼──┼───────┼─┼────┤
│42│ 82NX0000000-0│ 1│ 30│ 93 │ 91NF0000000-0│ 1│ 100,000│
├─┼───────┼─┼───┼──┼───────┼─┼────┤
│43│ 82NX0000000-0│ 1│ 205│ 94 │ 91NF0000000-0│ 1│ 100,000│
├─┼───────┼─┼───┼──┼───────┼─┼────┤
│44│ 82NX0000000-0│ 1│ 80│ 95 │ 91NF0000000-0│ 1│ 100,000│
├─┼───────┼─┼───┼──┼───────┼─┼────┤
│45│ 83NX0000000-0│ 1│ 291│ 96 │ 91NF0000000-0│ 1│ 100,000│
├─┼───────┼─┼───┼──┼───────┼─┼────┤
│46│ 83NX0000000-0│ 1│ 424│ 97 │ 91NF0000000-0│ 1│ 100,000│
├─┼───────┼─┼───┼──┼───────┼─┼────┤
│47│ 83NX0000000-0│ 1│ 215│ 98 │ 91NF0000000-0│ 1│ 100,000│
├─┼───────┼─┼───┼──┼───────┼─┼────┤
│48│ 84NX0000000-0│ 1│ 785│ 99 │ 91NF0000000-0│ 1│ 100,000│
├─┼───────┼─┼───┼──┼───────┼─┼────┤
│49│ 84NX0000000-0│ 1│ 36 │100 │ 91NF0000000-0│ 1│ 100,000│
├─┼───────┼─┼───┼──┼───────┼─┼────┤
│50│ 85NX0000000-0│ 1│ 103│101 │ 91NX0000000-0│ 1│ 600│
├─┼───────┼─┼───┼──┴───────┴─┴────┤
│51│ 91NF0000000-0│ 1│100,00│總張數:101張 總股數:5,042,739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