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83號
抗 告 人 劉家梅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聯合利華股份有限公司等間
損害賠償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
210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
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
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
命其於3日內補正,抗告人業於民國104年1月22日收受該裁定
正
本,有卷附送達證書
可憑(見本院卷第6頁);茲已逾限仍未遵
期補正(見本院卷第7至8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裁判
費或訴狀查詢表),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曾部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家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