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海商上易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海商上易字第1號 上 訴 人 煜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文瑜 訴訟代理人 林進富律師       張倪羚律師       曾至楷律師 被 上訴 人 理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月玲 訴訟代理人 黃于玶律師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海商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 於105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查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為承攬運送人即訴外人SEARUNNER OCEA N LINE LIMITED(下稱Searunner公司)為未經我國認許之 外國法人,被上訴人以Searunner公司名義簽發提單(BILL OF LADING),被上訴人應就Searunner公司違反承攬運送契 約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依民法第661條及民法總則施行 法第15條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38, 332元本息。被上訴人抗辯Searunner公司為未經我國認許 之香港法人,並提出香港商業登記證為佐(見本院卷240頁 )。然按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5條規範外國法人在我國所為法 律行為,而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下稱港澳條例)第40條則係 事後為規範港澳地區法人所為立法,固屬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5條之特別法,但兩者本質皆係為保護交易之安全,並保障 與各該法人為法律行為之相對人權益,使行為人就該法律行 為,與上開法人負連帶責任。則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就Se arunner公司之行為負責,在未變更實體法上權利及原因事 實所特定訴訟標的情形下,因被上訴人事後抗辯Searunner 公司為香港法人,其所為追加港澳條例第40條為請求,屬補 充法律上之陳述,而非屬訴之追加,無庸得被上訴人之同意 ,合先敘明。 二、上訴人主張:伊於民國103年5月間接受買方即訴外人HIPERT ELAS SAC(下稱Hipertelas公司)訂單,即委由訴外人即中 國大陸SHAOXING COUNTY YAOCHEN IMPORTAND EXPORT CO.,L TD(下稱紹興耀晨公司)製造紡織品(下稱系爭貨物)後, 再依伊指示在上海裝船,由Searunner公司簽發託運人為紹 興耀晨公司、伊為收貨人(Y.C.T TEXTILE&GARMENT CO.,LT D.)、卸貨港為祕魯卡亞俄港(CALLAO)之第1套提單(BIL L OF LADING),經伊付款向紹興耀晨公司取得第1套提單後 ,循兩岸三角貿易模式,交由Searunner公司在我國代理人 即被上訴人(ATLANTIC FORWARDING〈TAIWAN〉LTD)以換單 方式,變更伊為託運人,受通知人為Hipertelas公司之第2 套提單,伊與Searunner公司成立承攬運送契約之法律關係系爭貨物未經受貨人付款提領或伊同意下,Searunner 公司竟於103年8月7日拆櫃,目前下落不明,致伊受有1,238 ,332元損失等情依民法第661條及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5 條之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238,332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之判 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上訴人則以:Hipertelas公司委託承攬運送業者即訴外人 INTERNATIONAL FORWARDER SAC.LIMA-PERU(下稱IF公司) 運送系爭貨物,並給付運費,IF公司委託Searunner公司在 上海裝船,並簽發上訴人為受通知人之第1套提單予紹興耀 晨公司,嗣上訴人付款自紹興耀晨公司取得第1套提單,雖 透過伊換單取得第2套提單,但上訴人與伊或Searunner公司 間,均無承攬運送契約存在。本件係因被上訴人未收到Hipe rtelas公司貨款,故未將2套提單交由Hipertelas公司清關 提貨,系爭貨物留置在秘魯海關監管倉庫,並未發生滅失情 事。另運送之目的將貨物運抵目的地交付受貨人,出貨人( 或託運人)於受貨人未提領貨物時,是否能再轉賣或取回運 送物,與原運送契約無涉,故系爭貨物未能轉運或運回,非 屬可歸責承攬運送人之事由。況上訴人主張系爭貨物價值與 出口價格不同,其任加計算請求伊賠償1,238,332元本息, 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四、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即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 之聲請。上訴人全部不服,聲明上訴,並追加港澳條例第40 條規定,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 人1,238,33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及追加之訴均 駁回。 五、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以承攬運送人Searunner公司代理人身 分,在我國換發第2套提單,Searunner公司在抵運後,逕行 拆櫃,致系爭貨物下落不明,依民法第661條、民法總則施 行法第15條或追加港澳條例第40條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應 給付1,238,332元本息等情,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上開 情詞置辯。經查: ㈠、按承攬運送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得自行運送物品。如自 行運送,其權利義務,與運送人同。又就運送全部約定價額 ,或承攬運送人填發提單於委託人者,視為承攬人自己運送 ,不得另行請求報酬,民法第663條及第664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運送人或船長於貨物裝載後,因託運人之請求,應發 給載貨證券;載貨證券應記載託運人之姓名或名稱,海商法 第53條、第54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查上訴人主張其 於103年3月間接受Hipertelas公司訂單,後考量由大陸工廠 直接運送之交貨方式,經Hipertelas公司以103年5月17日電 子郵件通知出口港提供貨櫃運送人為Searunner公司,要求 上訴人儘速完成運送事宜。經紹興耀晨公司與Searunner上 海分公司洽詢訂艙及運送等費用,並辦理裝櫃上船等情,有 Hipertelas公司電子郵件、紹興耀晨公司與Searunner上海 分公司往來電子郵件可稽(依序見本院卷136至137頁、原審 卷66至76頁)。嗣Searunner公司於103年5月29日簽發第1套 提單,載明運送人(CARRIER)為Searunner公司、託運人( SHIPPER)為紹興耀晨公司、受通知人(NOTIFY ADDRESS/PA RTY)為被上訴人、目的地代理商(DESTINATION AGENT)為 IF公司等項(見原審卷23頁)。嗣經上訴人付款向紹興耀晨 公司取得第1套提單後,再向被上訴人換單,取得被上訴人 以Searunner公司名義,將託運人改為上訴人、受通知人改 為Hipertelas公司之第2套提單(見支付命令卷7頁),則依 上開說明,上訴人依第2套提單,主張其與Searunner公司間 成立系爭貨物之承攬運送契約,自屬可取。 ㈡、雖被上訴人以上訴人與Hipertelas公司採FOB(FREE ON BOA RD)交易,本件係由Hipertelas公司委託IF公司承攬運送及 給付運費,Searunner公司與上訴人間並無承攬運送關係云 云,固提出上訴人商業發票及第2套提單記載運貨到收為證 (見支付命令卷19、7頁)。查,國際貿易在FOB交易條件 下,賣方承擔風險直至貨物在裝貨港確實通過船舷時為止, 買方負擔之後貨物滅失或毀損一切費用及風險。但不必然採 用FOB交易,一定由買方洽船運送,蓋買方不易瞭解出口地 之船務,其所安排船期未必符合賣方之需要,常由賣方安排 裝運事宜,另為配合FOB交易條件,仍由買方負擔運費,並 由賣方與承攬運送人約定,運抵後由買方給付運費,故承攬 運送契約仍需視提單(載貨證券)記載為判斷。查上訴人與 Hipertelas公司雖採FOB交易條件,但上訴人在商業發票註 明「PAYMENT:D/P」(付款交貨,見支付命令卷19頁),則 上訴人在未收訖貨款前,實無可能將系爭貨物交由Hipertel as公司運送及負擔運費。故紹興耀晨公司與Searunner公司 洽談託運系爭貨物,並配合FOB交易條件,Searunner公司在 提單上載明「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及「FREI GHT COLLECT」(運費到收)等項。是被上訴人以FOB交易條 件,抗辯承攬運送契約存在於Hipertelas公司與目的地代理 商IF公司間云云,顯與第2套提單內容不合,自無可取。至 被上訴人再抗辯承攬運送契約與載貨證券分屬二事,紹興耀 晨公司與Searunner公司間至多僅為載貨證券關係,並未成 立承攬運送契約,上訴人並不因取得載貨證券,一併受讓承 攬運送契約云云,固提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180號判 決、90年度台上字第1967號判決及本院99年度海商上字第7 號判決為證,惟觀諸上開判決當事人並非載貨證券之託運人 ,並非認定託運人不能主張承攬運送契約關係。是被上訴人 執此抗辯上訴人與Searunner公司並成立承攬運送契約云云 ,即無可取。 ㈢、上訴人主張Searunner公司於系爭貨物運抵祕魯後,並未通 知及定期催告Hipertelas公司持單提貨,復未將受領遲延告 知上訴人,更未徵其同意即逕行拆櫃,將系爭貨物散裝入倉 ,致下落不明,應負賠償責任云云。惟查兩造並不爭執系 爭貨物於103年5月29日在上海裝運,於同年6月26日運抵祕 魯卡亞俄港。Searunner公司透過目的地代理商(DESTINATI ON AGENT)IF公司在到港前,對Hipertelas公司發出到貨通 知(見本院卷98至99頁)。但因Hipertelas公司未付訖貨款 ,上訴人於同年8、9月仍持續向其催款未果等節,有電子郵 件可參(見本院卷233至236頁),上訴人既未將第2套提單 寄交Hipertelas公司,Hipertelas公司無法提領系爭貨物, 顯為上訴人所明悉之事實,則其事後卻以Searunner公司未 催告Hipertelas公司提貨或將受領遲延告知上訴人,具有違 約情事云云,殊無可取。再者,被上訴人以系爭貨物到港後 進入祕魯海關監管倉庫,業提出祕魯海關監管倉庫(LIMA) 函文為證(見原審卷24至25頁)。雖上訴人以該函所載「MS CUEE574503」,並非第2套提單裝載系爭貨物之貨櫃編號「M SCU0000000」,否認該函文真正。惟「MSCUEE574503」係船 公司簽發提單編號,並非貨櫃編號;另被上訴人於104年6月 25日經民間公證人公證查詢祕魯海關網站等節,業提出系爭 貨物儲存狀態資料及船公司提單為證(見原審卷81至85頁, 中譯文見同卷102至105頁)。從而,系爭貨物既已進入祕魯 海關監管倉庫,則在祕魯海關監管期間,顯已非承攬運送人 之責任期間。況上訴人係因Hipertelas公司未給付貨款,始 終未辦理提領,縱事後系爭貨物遭拆櫃,但上訴人並未證明 系爭貨物確定發生滅失,或有可歸責於Searunner公司致滅 失之情事,則其請求被上訴人應與Searunner公司負連帶賠 償責任云云,自無可取。另上訴人主張其於103年10月22日 發函要求將系爭貨物轉運至智利聖安東尼奧(見支付命令卷 12至13頁),惟為被上訴人否認同意轉運(見原審卷27頁反 面)。而Searunner公司將系爭貨物運抵祕魯卡亞俄港,既 已完成第2套提單所約定之運抵義務,別無再依上訴人指示 轉運之義務存在,且轉運與否與系爭貨物滅失無涉,上訴人 執此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云云,即無可取。至上訴人聲請本院 函轉駐祕魯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查詢系爭貨物是否尚在祕 魯海關監管倉庫、貨物狀態及能否提領云云,然系爭貨物在 祕魯海關監管期間,已非承攬運送人之責任期間,業如前述 ,上訴人上開所請與被上訴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無關,核無 必要。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661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5條 或港澳條例第40條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238,332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 假執行之聲請,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 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詳予 論駁,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吳素勤 法 官 傅中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明祖星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