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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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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續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繼續審判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續字第4號 請 求 人 即被上訴人 葉家松       吳婉瑜 上列請求人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雄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繼續 審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請求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柒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玖仟陸 佰玖拾元,如未依限補繳,即駁回本件請求。 理 由 一、按請求繼續審判者,應繳納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2項所定退 還之裁判費,同法第38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於訴訟上成立和解後,本院已依相對人之聲請通 知原法院退還相對人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 ,535元之3分之2等情,有本院104年5月8日函可參(見本院 103年度上易字第1270號卷第189頁)。是以,請求人請求繼 續審判,即應繳納退還之裁判費9,690元。茲限請求人於收 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請求,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謝永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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