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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聲字第 9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87號 聲 請 人 有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道東 上列聲請人因與子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104 年度上易字第589 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法官李昆曄承辦本院104 年度上易字第 589 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因系爭事件涉及窗 架、門扇玻璃安裝之工程瑕疵,須法院親自履勘現場,伊特 保留現場以待法院勘驗。又門扇玻璃重量輕,若不及早修 復,恐致生嚴重意外傷害。然系爭事件受命法官李昆曄對伊 之聲請置若罔聞,逕訂於民國(下同)104 年12月1 日為言 詞辯論,影響伊舉證與發現真實之權利,顯刻意迴護對造, 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 第2 款規定,聲請系爭事件之受命法官李昆曄迴避等情。 二、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 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次按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 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據而聲請法 官迴避者,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 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 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 臆測,或不滿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就其聲明之證據 不為調查、鑑定或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 最高法院90年度臺抗字第3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系爭事件受命法官李昆曄迴避,未提出 任何能及時調查之證據,釋明受命法官李昆曄有何對系爭事 件之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 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審判等 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具體事實。況聲請人僅係以系爭事件 受命法官李昆曄,未依聲請人聲明之證據為調查為由,聲請 本件法官迴避云云,自與聲請法官迴避之要件有間。揆諸上 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於法自屬無據。是聲請人之聲 請與法不符,自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方彬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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