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度重上字第1037號
上 訴 人 通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李宛珍律師
謝礎安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汪海濱
彭玟萍
林朝誠
盧怡妏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本院前以
本件民事訴訟之
裁判,以本院民國107年4月24日裁定附表所示行政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見本院卷㈢第134至135頁),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裁定在該行政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茲查
上揭行政爭訟程序均已終結,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見本院卷㈢第160至161、171、181至183頁),本件核無停止之必要,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陳君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