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1069號
上訴人即
被
上訴人 王月容
訴訟
代理人 楊山池
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順華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戴德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張茂樹
李紫涵(原名:李鸝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複代理人 林聖凱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3月3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十
五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垂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