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128號
上 訴 人 春雨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李響峻
上 訴 人 許麗琴(李筠溥之
承受訴訟人)
李玫(李筠溥之承受訴訟人)
李峻(李筠溥之承受訴訟人)
被 上 訴 人 泰歆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護木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許麗琴、李玫、李峻為李筠溥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
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上訴人李筠溥於提起本件上訴後之民國105年3月9日
死亡(見本院卷第122頁),訴訟程序在有
繼承人、遺產管
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而李筠溥之法定繼承人為許麗琴、李玫、李峻,有
戶籍謄
本、
繼承系統表在卷
可參(見本院卷第122、130頁),其等
復未
拋棄繼承,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7月6日士院勤家
靜105年度查詢字第1050210511號函
可佐(見本院卷第123頁
),其等
迄未聲明承受訴訟,被上訴人亦未聲明承受訴訟,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許
麗琴、李玫、李峻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林玉珮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韋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