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即被
上訴人 鎮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宗弘
訴訟代理人 廖修三
律師
黃俊瑋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嬌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廷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月2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9
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李昆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郁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