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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重上字第 1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148號 上 訴 人 曜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展 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律師       李家豪律師 被 上 訴人 富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焦鈎 被 上 訴人 富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複 代 理人 張凱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因被上訴人未補正委任狀,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王永春                法 官 林麗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陶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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