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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重上字第 2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225號 上 訴 人  競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麗純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陳立涵律師 被上訴人   王宏哲即台北市私立健康天才領袖體能發展短期        補習班        健康大腦發展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宏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奮鯨律師        徐秀鳳律師 被上訴人   江立群        王櫻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坤成律師        曾豐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自字第107號詐欺等案件刑事訴 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上訴人王宏哲、江立群、王櫻瑾涉嫌詐欺等刑事案 件,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自字第107號審理,參 以兩造認該刑事案件之判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 先後於民國106年2月15日、7月12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見 本院卷㈡第93至94頁、第111頁、第128至129頁、第140頁) ,復兩造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表示同意於上開刑事案件終結 前暫停本件民事訴訟程序(見本院卷㈡第152頁),為免裁 判兩歧,有損司法威信,並尊重當事人意願,本院認有裁定 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鄧晴馨 法 官 曾部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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