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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重上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35號 上 訴 人 亞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追加被告 王美玲 上 訴 人訴訟代理人 卓忠三律師       卓品介律師 被上訴人 即追加原告 Genesis Creations,Co.,Ltd.(創世紀創作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Arup Marvin Clemente 訴訟代理人 孫小萍律師       徐瑞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Arup Marvin Clemente為被上訴人Genesis Creations, Co.,Ltd.(創世紀創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理 由 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 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 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 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 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 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件被上訴人Genesis Creations, Co.,Ltd.(創世紀創作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原為Hide Igawa,變更為Arup Marvin Clemente,且經Arup Marvin Clemente於民國105年12月16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泰 國商務部出具之公司資料文件及其英譯本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 明,本件自應由Arup Marvin Clemente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曾部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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