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407號
上 訴 人
即被
上訴人 黃秀蓮
訴訟
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劉利國
鈺銓觀光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東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月雪律師
江鶴鵬律師
受告知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天行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1月4日下午2時50分在
本院第一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謝永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思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