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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重上字第 44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上字第448號 上 訴 人 長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祥 訴訟代理人 黃德賢律師 被 上訴人 潤弘精密工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士勳 訴訟代理人 周憲文律師       蔡宗儒律師       韓世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4月1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20 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106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聲請訴訟費用(確定部分除外)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伍仟參佰貳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柒拾萬伍仟陸佰元自民國一0三年九月二十日起、 其餘新臺幣伍拾捌萬玖仟柒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0二年四月九日 起,均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追加之訴駁回。 第一審(確定部分除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十 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第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擴張 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 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原 審起訴聲明求為:㈠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 1532萬095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原 審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就原審判決駁回其請求被上 訴人給付1294萬3504元【含追加工程款1306萬7357元及返還 扣款257萬6147元(即扣款及保留款469萬7115元-同意扣款 212萬0968 元)】本息部分不服上訴;就其餘原審判決對其 不利部分(即駁回請求返還扣款25萬6479元本息部分),未 據聲明不服,該部分非本院審理範圍,不贅。上訴人並追 加聲明求為: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80萬2308元(即上訴 人於原審同意之扣款212萬0968元- 上訴人於本院同意之扣 款131萬8660元),及自104年9月24日(即104年9 月21日民 事補充陳述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本院卷㈡第630 頁正、背面);核屬擴張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上訴人主張:伊於民國99年1 月22日與被上訴人簽署工程合 約單(下稱為系爭合約),約定承攬「宜蘭縣政中心眷村新 建統包工程(下稱為新建統包工程)─新建統包工程─機電 設備工程中之「電工班/ 水工班(C1)區」工程(下稱為系 爭工程),約定總工程款為2240萬元(未稅;含稅為2352萬 元)。嗣伊已將系爭工程全部施作完畢,期間並向被上訴人 按期請款,陸續遭被上訴人扣款251萬0769 元(未稅;含 稅為263萬6307元)及扣保留款218萬6346元(未稅;含稅為 229萬5663 元)。然經伊自行計算,被上訴人僅得扣款如後 附件一所示各項計131萬8660 元(未稅),其餘扣款均無理 由。又伊施作系爭工程期間,雙方另有合意追加變更工程如 後附表一所示,且均經施作完畢,追加工程款計為1036萬73 57元,亦應由被上訴人給付。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50 5條及第179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1374萬5812元 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上訴及追加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 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廢棄。㈡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294萬350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㈢被上訴人 應再給付上訴人80萬2308元及自104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㈣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 二、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承攬系爭工程計應扣工程款707萬456 2 元,其扣款項目及金額應如後附表二所示。上開扣款尚不 包括日後上訴人可能之工作瑕疵、保固修繕及逾期罰款之扣 款在內。且因上訴人於100年4月之後即未再進場施工,亦未 請款,故伊今實際對上訴人之扣款僅254萬4994 元(未稅 ),及各期請款之保留款218萬6346 元(未稅)而已。又上 訴人請求工程追加款,雖提出追加明細,然就實際追加工程 項目內容及金額計算,均未提出證據,不能認為實在。況上 訴人尚未依兩造間系爭合約「工程承攬\ 發包確認單」之約 定給付以工程款總價3 %計算之工程保固保證金計70萬5600 元。且於系爭工程保固期間3 年內,未履行保固修復義務, 應賠償伊自行僱工修復所支出修繕費用計1萬4014 元。此外 ,依系爭合約「工程承攬\ 發包確認單」約定,系爭工程應 於99年12月1日前完工,上訴人迄100年4 月11日仍在施作系 爭工程安裝工作;自99年12月1 日起至100年4月11日止計逾 期132天,應計付以工程總價2352 萬元(含稅)以每日千分 之5計算之逾期罰款1552萬3200元【計算式:(2352萬元×5 ÷1000)×132日=1552萬3200 元】。則縱認上訴人尚有保 留款及追加工程款可資請求,經伊以前揭未扣款及保固保證 金、保固修繕費、逾期罰款債權相扣扺後,上訴人請求並無 理由等語,資為抗辯。答辯聲明:㈠上訴及追加之訴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經查兩造係於99年1 月22日簽署系爭合約,約定由上訴人以 總工程款為2240萬元(含稅為2352萬元)承攬系爭工程,並 約定應於99年12月1 日前施作完畢;嗣被上訴人於上訴人各 期估驗請款時,除依約扣保留款計218萬6346 元(未稅)外 ,尚對上訴人扣款計254萬4994 元(未稅)等情兩造所 不爭執(原審卷㈤第43 頁正、背面,本院卷㈡第631頁), 且有工程合約單影本為證(原審卷㈠第8 頁至第60頁),應 與事實相符。 四、又上訴人主張:伊已將系爭工程全部施作完畢,且除上開預 扣款254萬4994元及保留款218萬6346元外,被上訴人並積欠 伊追加工程款1036萬7357元未付;均應由被上訴人依民法第 490條第1項、第505條及第179條規定如數給付。至於被上訴 人可得主張之扣款,僅有如後附件一所示各項扣款計131萬8 660元為有理由。經扣抵後,被上訴人尚應給付伊工程款137 4萬5812 元本息等語,為被上訴人否認。茲就上訴人主張返 還保留款、返還溢扣款,及請求給付追加工程款,以及被上 訴人主張扣抵部分,有無理由,分別論述之。 五、關於上訴人請求返還保留款218萬6346元部分: ㈠按依系爭合約工程承攬\ 發包確認單約定,系爭工程保留款 為10%(原審卷㈠第11頁);系爭合約工程承攬契約通則條 款(甲)通則條款(下稱為系爭通則條款)第16條第6 項則 約定:「各該工程承攬\ 發包確認單之各項工程保留款完 工經甲方(即被上訴人)及業主(即宜蘭縣政府)皆正式驗 收合格並經乙方(即上訴人)辦妥保固保證手續,及簽署『 尾款確認書』與『保固切結書』後,由甲方無息發還」,第 29條第7項約定:「各該工程承攬\發包確認單之工程經甲方 及業主皆正式驗收合格,驗收程序始為完成。乙方於辦妥符 合業主規定之保固保證內容後甲方應無息發還保留款及履約 保證金」等語,亦有系爭通則條款影本足稽(原審卷㈠第11 4頁、第121頁)。另系爭通則條款第31條第1 項約定:「各 該工程承攬\ 發包確認單之工程自甲方及業主皆正式驗收合 格起,乙方應依各該工程承攬\ 發包確認單上之工程保固年 限規定,切結保固..」(原審卷㈠第122 頁);系爭合約工 程承攬\ 發包確認單並約定:工程保固期限自甲方業主正式 驗收完成日起算3年(原審卷㈠第10 頁);系爭工程發包會 議記錄項次22亦同此約定(本院卷㈠第42頁背面)。 ㈡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返還保留款218萬6346 元,雖據被 上訴人否認,並抗辯:系爭工程自業主驗收合格日起算保固 期3 年,然上訴人於保固期間未辦妥保固保證手續、亦未簽 署保固切結書,依系爭合約前揭規定,自不得請求發還保留 款云云。惟按當事人非以法律行為效力之發生繫於將來不確 定之事實,而僅以其履行繫於不確定之事實之到來者,並非 條件,而應解釋為於其事實之到來時,為權利行使期限之屆 至。在此情形,若該事實之到來確定不發生,應認其期限已 屆至,此有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750號民事裁判意旨可 資參照。經查被上訴人向宜蘭縣政府承包之新建統包工程已 於100年9月19日驗收合格完畢乙節,有宜蘭縣政府工程結算 驗收證明書影本為據(本院卷㈠第112頁),認系爭工程 保固期間應自其時起算,且迄103年9月18日已保固期滿;自 無可能再責由上訴人辦理保固手續及簽署保固切結書,核亦 無必要。且本件上訴人起訴請求給付工程款,被上訴人以扣 款抗辯;則於本件就兩造工程款及扣款債權之爭執為判斷前 ,自無要求上訴人出具「尾款確認書」之可能;於本件訴訟 就兩造工程款之爭議為審核結算後,上訴人如仍有工程款可 資領取,即堪認兩造已就工程尾款結算確認,亦無需再由上 訴人簽署「尾款確認書」而贅其程序。則依前揭最高法院裁 判意旨,應認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發還保留款218萬6346元 之期限業已屆至,其請求核屬有據。 六、關於上訴人請求返還溢扣款251萬0769元部分: 上訴人主張:於系爭工程各期估驗請款時,遭被上訴人不當 扣款251萬0769元(未稅;含稅則為263萬6307元),應由被 上訴人如數返還等語,業經被上訴人否認,並抗辯:上訴人 承攬系爭工程計應扣工程款707萬4562 元,其扣款項目及金 額應如後附表二所示等語。茲就被上訴人抗辯各項扣款有無 理由論述如下: ㈠清安費用扣款: ⒈首查,系爭合約附件98年12月23日發包會議記錄電工班K 項 約定:「清安費用上限為總承包金額之 %(不得小於1 ) 違反勞安及民生垃圾不在此限」;水工班I 項亦有相同約定 。系爭通則條款第23條「場地清理」第1 項約定:「乙方( 即上訴人)應於每日施工後,將其所造成之垃圾或殘料等, 當日依照業主契約規定及相關法令清理乾淨並自行雇工運離 工地或運送至甲方(即被上訴人)規定地點集中運離。如係 集中至甲方規定地點者,甲方運離相關垃圾或殘料費用,則 由各階段廠商分攤。乙方若未依本款規定處理,甲方得代為 清理,因此所產生之全部費用均由乙方負責,甲方並得對乙 方另依附件四之規定處以扣款。上述之各項費用與罰款甲方 得由乙方工程款中扣除」;第3 項約定:「為維持工地環境 公共區域之清潔與整潔,甲方得視情況點工處理,其所產生 之費用由各階段廠商分攤,並得自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分攤之 費用」;第4 項約定:「本條前三項所稱之費用與扣款其明 細表甲方得定期於固定地點公告三天,乙方若認為該公告之 費用與扣款與實情不符時應於公告期間檢具書面理由向甲方 提出異議,逾期未提出書面異議,則視同乙方同意該費用與 扣款,乙方日後不得以任何形式對該筆款項提出異議」等語 ,業據被上訴人提出經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李國祥親自簽認之 98年12月23日發包會議記錄、工程承攬契約通則條款(甲) 等件(均影本)為證(原審卷㈠第103頁、第104 頁、第118 頁);應堪信實。從而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承包系爭工程 施工,負有維持工地環境公共區域之清潔與整潔之義務,並 應負擔環境清潔及垃圾清運費用,如未履行,得依前揭約定 自上訴人工程款中扣除等語,核自屬有據。 ⒉又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於系爭工程施作期間,有如後附件 二所示環境清安費用未依約負擔,應依前揭規定自上訴人之 工程款中扣除等語;被上訴人則僅同意其中垃圾清運分攤費 用即如後附件二項次125至項次140 所示共計9萬5221元之扣 款(本院卷㈠第58頁)。茲就被上訴人主張如後附件二其他 項次所示各筆清安費用扣款有無理由,論述如下: ①關於環境清潔分攤費用即如後附件二項次1至124所示各項: 查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應負擔此部分費用,業據提出點工廠 商估驗請款單、點工薪資請款明細表(估驗用)、統一發票 、雜項出工月數量統表、點工出勤簽到退與工地危害因素告 知記錄表、雜項工作出工統計表等件(均影本;即被證11附 件1-1 ,各該單據存卷外放),以及上訴人各期廠商估驗請 款單及細目等件(均影本)為憑(本院卷㈡第417頁至第459 頁)。上訴人雖不同意上開扣款;然經核其中項次1 至51、 項次58至120,業經被上訴人在上訴人自99年5 月20日至100 年4月19日之1至10期各期估驗請領工程款時逐筆列計扣款乙 節,乃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㈡第631 頁);且於各期請款 扣款時,分經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李國祥、工程人員詹子鈞、 邱國雄、阮財福、蔡昇憲簽認之情,亦有各該廠商估驗請款 單及細目影本可據(本院卷㈡第417頁至第459頁)。堪認被 上訴人抗辯:上訴人於各期請款時已簽認同意上開各項次清 安扣款等語,並非無據。上訴人雖主張:伊係為領取各期估 驗工程款,始受迫簽認上開扣款云云。然審酌上訴人於99年 至100年4月間簽認上開估驗請款扣款細項後,迄至本件訴訟 提起之102年3月間,對上開各項次扣款並未見異議乙節,益 證其空言抗辯上情,實難採信。並堪認被上訴人主張如後附 件二項次1至51、項次58至120之各筆扣款,屬有據,應准 予扣款。 ②至於其餘環境清潔分攤費用即如後附件二所示其餘項次即項 次52至項次57、項次121至第124所示各項: ⑴如後附件二項次52所示扣款,係訴外人泉元工程有限公司( 下稱為泉元公司)於100年5月2日提出請款,扣款日期為100 年4月27日,金額為9萬1260元等情,業據被上訴人提出泉元 公司廠商估驗請款單、點工薪資請款明細、統一發票、點工 薪資出工統計表、點工出勤與工作內容紀錄表等件(均影本 )為證(即被證11附件1-1 之52;存卷外放)。上開單據雖 未經上訴人工程人員簽認;然依首揭規定,關於清安費用之 扣款並不以取得上訴人書面簽認為必要。且證人即被上訴人 於系爭工程工地現場監工工程師楊兆群並證稱:被上訴人做 扣款時,會在電腦輸入,公司就會發簡訊通知被扣款廠商, 廠商如果認為扣款有問題,就可以提出來;此項扣款確係現 場環境清潔之點工扣款等語(本院卷㈡第519頁、第520頁) 。另查閱被上訴人提出之簡訊紀錄,於100年4月27日確有乙 則簡訊通知內容為:「您好貴公司在宜蘭眷村新建統包工程 ,有一筆點工扣款,金額為91260 元整,扣款原因為室內各 棟環境打掃」等語(簡訊紀錄明細附於本院卷㈡第581頁第3 則),核與此筆扣款金額、時間皆相吻合。上訴人並自承: 確有收到被上訴人寄發簡訊等語(本院卷㈡第588 頁)。顯 然上訴人確已即時收到被上訴人此項扣款通知,且未提出異 議至明。準此,堪認被上訴人此項扣款依約有據,應准予扣 款。 ⑵如後附件二項次53所示扣款,係訴外人唯宏企業社於100年5 月12日提出請款,扣款日期為100年5月11日,金額為6萬240 0 元等情,業據被上訴人提出唯宏企業社廠商估驗請款單、 點工薪資請款明細、工地自辦請購簽擬單、點工明細及統一 發票等件(均影本)為證(即被證11附件1-1 之53;存卷外 放)。惟經核上開單據並未經上訴人工程人員簽認。且依首 揭規定,關於清安費用之扣款雖不以取得上訴人書面簽認為 必要;然依證人楊兆群證稱:此項費用是因為C1區各棟陽台 樓板預留孔洞不準,於重新打洞後週邊縫隙之回補及碎石清 理之點工支出等語(本院卷㈡第521 頁)。顯然此筆費用並 非環境清潔費用,而係工程修補之點工支出至。又關於代 工施作扣款,依系爭通則條款第6條第6項:「乙方(即上訴 人)未依本契約及各該工程承攬\ 發包確認單所定之範圍及 時限完成之工作或有修繕之必要,甲方得以書面告知乙方限 期改正,若乙方無法限期內改正,則甲方得以調派點工代乙 方處理,所需所有相關費用由乙方之工程款中予以扣除,乙 方不得異議」之規定,則需由被上訴人限期催告施作修補後 ,始得代工施作並主張扣款。是以被上訴人所提出之簡訊紀 錄於100年5月11日雖有乙則內容為:「您好貴公司在宜蘭眷 村新建統包工程,有一筆點工扣款,金額為62400 元整,扣 款原因100.2.23-100.3.30 期間C1區各棟陽」之簡訊通知( 本院卷㈡第581頁第5則),然此項費用性質上既非清安費用 ,被上訴人復未證明已通知上訴人限期施作而未施作,則其 將此筆費用列於清安費用項下並主張扣款云云,自不能准許 。 ⑶如後附件二項次54所示扣款,係訴外人泉元公司於100年7月 6日提出請款,未記載扣款日期,金額為7萬3800元等情,業 據被上訴人提出泉元公司廠商估驗請款單、點工薪資請款明 細、統一發票、統計表、點工出勤與工作內容紀錄表等件( 均影本)為證(即被證11附件1-1 之54;存卷外放)。上開 單據雖未經上訴人工程人員簽認;然依首揭規定,關於清安 費用之扣款並不以取得上訴人書面簽認為必要。且證人楊兆 群除證述各該扣款均以簡訊通知被扣款廠商外,並證稱:此 筆費用確係現場環境清潔點工費用分擔等語(本院卷㈡第52 0頁、第521 頁)。另查閱被上訴人提出之簡訊紀錄,於100 年5 月18日確有乙則簡訊通知內容為:「您好貴公司在宜蘭 眷村新建統包工程,有一筆點工扣款,金額為73800 元整, 扣款原因為各棟室內環境打掃」等語(簡訊記錄明細附於本 院卷㈡第581頁第8則),核與此筆扣款金額、時間皆相吻合 。上訴人並自承:確有收到被上訴人寄發簡訊等語(本院卷 ㈡第588 頁)。顯然上訴人應已即時收到此項扣款通知,且 未提出異議至明。準此,堪認被上訴人此筆扣款依約有據, 應准予扣款。 ⑷如後附件二項次55所示扣款,係訴外人永久美油漆有限公司 (下稱為永久美公司)於100年7月14日提出請款,扣款日期 為100年5 月30日,金額為2萬元等情,業據被上訴人提出永 久美公司廠商估驗請款單、點工薪資請款明細、工地自辦請 購簽擬單及統一發票等件(均影本)為證(即被證11附件1- 1 之55;存卷外放)。惟經核上開單據並未經上訴人工程人 員簽認。且依首揭規定,關於清安費用之扣款雖不以取得上 訴人書面簽認為必要。然依證人楊兆群證稱:此筆費用係因 上訴人陽台幹管施作時,污染已完成之油漆工程,故應由上 訴人負擔之補漆費用等語(本院卷㈡第522 頁)。顯然此筆 費用並非環境清潔費用,而係施工修補之點工支出至灼。又 關於代工施作扣款,需由被上訴人通知限期施作修補後,始 得代工施作並主張扣款乙節,已於前⑵敘明。是以被上訴人 所提出之簡訊紀錄於100年5月30日雖有乙則內容為:「您好 貴公司在宜蘭眷村新建統包工程,有一筆點工扣款,金額為 20000元整,扣款原因為BC 區油漆補代施作,開工至100.04 所發生」之簡訊通知(本院卷㈡第581頁第13 則),然此項 費用性質上既非清安費用,被上訴人復未證明已限期催告上 訴人施作而未施作,則其將此筆費用列於清安費用項下並主 張扣款云云,自不能准許。 ⑸如後附件二項次56所示扣款,係訴外人泉元公司於100年7月 15日提出請款,扣款日期為100年7 月14日,金額為8萬7421 元等情,業據被上訴人提出泉元公司廠商估驗請款單、點工 薪資請款明細、點工薪資出工統計表、統一發票、點工出勤 與工作內容紀錄表等件(均影本)為證(即被證11 附件1-1 之56;存卷外放)。惟經核上開單據並未經上訴人工程人員 簽認。且依首揭規定,關於清安費用之扣款雖不以取得上訴 人書面簽認為必要。然依證人楊兆群證稱:此筆費用係因現 場磁磚已經做完,上訴人後來做修改,導致磁磚被破壞,需 要再點工修補;另外上訴人出工不順,一直延遲,所以點工 進行鷹架待修補、室內改善、機電缺失、品質缺失修改,其 費用應由上訴人負擔等語(本院卷㈡第523 頁);顯然此筆 費用並非環境清潔費用,而係修補及代施工之點工支出至灼 。又關於代工施作扣款,需由被上訴人通知限期施作修補後 ,始得代工施作並主張扣款,已於前⑵敘明。是以被上訴人 所提出之簡訊紀錄於100年7月14日雖有乙則內容為:「您好 貴公司在宜蘭眷村新建統包工程,有一筆點工扣款,金額為 87421 元整,扣款原因為各棟環境及中庭工區四周打掃」之 簡訊通知(本院卷㈡第582頁第12 則),其原因記載顯然有 誤。且此項費用性質上既非清安費用;被上訴人復未證明已 通知上訴人限期施作而未施作;證人楊兆群更證稱:不確定 有無先通知上訴人,當時現場可能找不到上訴人,所以伊只 能自己先找點工施作等語(本院卷㈡第523 頁)。則被上訴 人將此筆費用列於清安費用項下並主張扣款云云,自不能准 許。 ⑹如後附件二項次57所示扣款,係訴外人威廷企業社於100年9 月16日提出請款,扣款日期為100年9月16日,金額為1萬408 0 元等情,業據被上訴人提出威廷企業社廠商估驗請款單、 點工薪資請款明細、點工薪資出工統計表、工程勞務承攬發 包確認單及統一發票等件(均影本)為證(即被證11附件1- 1之57 ;存卷外放)。惟經核上開單據並未經上訴人工程人 員簽認。且依首揭規定,關於清安費用之扣款雖不以取得上 訴人書面簽認為必要。然證人楊兆群既證稱:此筆費用係因 現場鋁窗已固定後,機電幹管置於鋁窗上造成鋁窗破壞,對 於鋁窗美容之點工費用分攤等語(本院卷㈡第523 頁)。顯 然此筆費用並非環境清潔費用,而係工程修補點工支出至灼 。又關於代工施作扣款,需由被上訴人通知限期施作修補後 ,始得代工施作並主張扣款,已於前⑵敘明。是以被上訴人 所提出之簡訊紀錄於100年9月16日雖有乙則內容為:「您好 貴公司在宜蘭眷村新建統包工程,有一筆點工扣款,金額為 14080元整,扣款原因為C1 區鋁窗美容分攤」之簡訊通知( 本院卷㈡第583頁第10 則);然此項費用性質上既非清安費 用;被上訴人復未證明已通知上訴人限期施作而未施作;則 其將此筆費用列於清安費用項下並主張扣款云云,自不能准 許。 ⑺如後附件二項次121 所示扣款,係訴外人亨榮有限公司(下 稱為亨榮公司)於100年4 月27日提出請款,扣款日期為100 年4月26日,金額為2萬8200元等情,業據被上訴人提出亨榮 公司廠商估驗請款單、點工薪資請款明細、統一發票等件( 均影本)為證(即被證11附件1-1之121;存卷外放)。上開 單據雖未經上訴人工程人員簽認;然依首揭規定,關於清安 費用之扣款並不以取得上訴人書面簽認為必要。且證人楊兆 群除證述各該扣款均以簡訊通知被扣款廠商外,並證稱:此 筆費用是各項垃圾及雜物的清理工作等語 (本院卷㈡第520 頁、第524頁)。另查閱被上訴人提出之簡訊紀錄,於100年 4 月26日確有乙則簡訊通知內容為:「您好貴公司在宜蘭眷 村新建統包工程,有一筆點工扣款,金額為28200 元整,扣 款原因為100.3 代施作及清潔分攤扣款點工」等語(簡訊紀 錄明細附於本院卷㈡第580頁第13 則),核與此筆扣款金額 、時間皆相吻合。上訴人並自承:確有收到被上訴人寄發簡 訊等語(本院卷㈡第588 頁)。顯然上訴人應已即時收到被 上訴人此項扣款通知,且未提出異議至明。準此,堪認被上 訴人此項扣款依約有據,應准予扣款。 ⑻如後附件二項次122 所示扣款,係訴外人亨榮公司於100年4 月27日提出請款,扣款日期為100年4月26日,金額為4萬980 0 元等情,業據被上訴人提出亨榮公司廠商估驗請款單、點 工薪資請款明細及統一發票等件(均影本)為證(即被證11 附件1-1之122;存卷外放)。惟經核上開單據並未經上訴人 工程人員簽認。且依首揭規定,關於清安費用之扣款雖不以 取得上訴人書面簽認為必要。然依證人楊兆群證稱:此筆費 用係門禁管制費,這部分情形伊已忘記等語(本院卷㈡第52 4 頁),上開統一發票亦僅記載品名為「工程款」。則此筆 費用究竟是否環境清潔費用,是否應責由上訴人負擔,即有 未明。是以被上訴人所提出之簡訊紀錄於100年4月26日雖有 乙則內容為:「您好貴公司在宜蘭眷村新建統包工程,有一 筆點工扣款,金額為49800元整,扣款原因為C 區100.3月份 代施作及清潔分攤扣款點工」之簡訊通知(本院卷㈡第580 頁第14則);所記載扣款原因是否正確,即有可議。被上訴 人將此筆費用列於清安費用項下並主張扣款云云,自不能准 許。 ⑼如後附件二項次123 所示扣款,係訴外人亨榮公司於100年4 月27日提出請款,扣款日期為100年4月26日,金額為5萬899 2 元等情,業據被上訴人提出亨榮公司廠商估驗請款單、點 工薪資請款明細及統一發票等件(均影本)為證(即被證11 附件1-1之123;存卷外放)。惟經核上開單據並未經上訴人 工程人員簽認。且依首揭規定,關於清安費用之扣款雖不以 取得上訴人書面簽認為必要。然依證人楊兆群證稱:這是電 梯操作,電梯施作完成後,尚未正式啟用前,會開放給廠商 使用,便利廠商運作,但為安全及電梯維護考量,被上訴人 有請一位電梯操作人員,這個費用要由各廠商依使用頻率分 擔等語(本院卷㈡第524 頁)。顯然此筆費用並非環境清潔 費用至明。是以被上訴人所提出之簡訊紀錄於100年4月26日 確有乙則內容為:「您好貴公司在宜蘭眷村新建統包工程, 有一筆點工扣款,金額為58992元整,扣款原因為C 區100.3 月份代施作及清潔分攤扣款點工」之簡訊通知(本院卷㈡第 580頁第15 則);然此項費用性質上既非清安費用;被上訴 人復未說明該筆費用應由上訴人分擔並扣款之依據。則被上 訴人將此筆費用列於清安費用項下並主張扣款云云,自不能 准許。 ⑽如後附件二項次124 所示扣款,係訴外人泉元公司於100年5 月18日提出請款,扣款日期為100年5月12日,金額為5400元 等情,業據被上訴人提出泉元公司廠商估驗請款單、點工薪 資請款明細、統一發票、統計表、點工出勤與工作內容紀錄 表等件(均影本)為證(即被證11附件1-1之124;存卷外放 )。上開單據雖未經上訴人工程人員簽認;然依首揭規定, 關於清安費用之扣款並不以取得上訴人書面簽認為必要。且 證人楊兆群除證述各該扣款均以簡訊通知被扣款廠商外,並 證稱:此筆費用是現場物料、民生垃圾經裝妥放置於各層指 位置,即俗稱太空包,為配合吊車吊掛之點工費用,應由各 廠商分擔等語(本院卷㈡第520頁、第525頁)。另查閱被上 訴人提出之簡訊紀錄,於100年5月12日確有乙則簡訊通知內 容為:「您好貴公司在宜蘭眷村新建統包工程,有一筆點工 扣款,金額為5400元整,扣款原因為宜蘭眷村案- 環境整理 整頓清潔平均分攤」等語(簡訊紀錄明細附於本院卷㈡第58 1頁第7則),核與此筆扣款金額、時間皆相吻合。上訴人並 自承:確有收到被上訴人寄發簡訊等語(本院卷㈡第588 頁 )。顯然上訴人應已即時收到被上訴人此項扣款通知,且未 提出異議至明。準此,堪認被上訴人此項扣款依約有據,應 准予扣款。 ③關於馬桶保護清潔費用即如後附件二項次141所示乙項: 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應負擔此項費用並扣款4800元等語, 雖據提出工地自辦請購簽擬單、採購發包合約單、泉元公司 估價單、馬桶保護包膜清潔分攤點工明細等件(均影本)為 證(原審卷㈠第171頁至第174頁)。然亦自承:各該單據均 未經上訴人簽認等語明確(本院卷㈠第173 頁背面)。被上 訴人雖另舉證人即被上訴人現場工程師蒲宏璋到庭證稱:上 訴人負責水電工程,關於安裝馬桶也是上訴人施工項目之一 ,關於安裝後馬桶的保護動作亦應由承包商即上訴人負責; 然因數量龐大,所以開會決議由被上訴人另請一個工班來做 保護動作,也就是用耐震的東西將馬桶包覆起來,該費用應 由上訴人分擔,因為這是各工區都需要的工作,應該有跟廠 商開會云云(本院卷㈡第531頁、第532頁)。然依其前揭證 言可知此項費用支出性質,應與環境清潔、垃圾清運等清安 工作無關,而係廠商對於已完成工項之保固及維護費用至明 。則被上訴人將此項費用列於清安費用項下,並主張得依首 揭合約約定逕自上訴人應領工程款扣抵云云,自非有據。況 證人蒲宏璋雖證述:有關被上訴人另行點工負責馬桶保護工 作並由各廠商分擔費用,曾經開會決議,各廠商應有參加云 云;然被上訴人迄卻未能提出任何會議資料用以證明兩造間 就此項費用負擔已達成任何合意,衡情亦有可議。被上訴人 徒執證人蒲宏璋前揭證詞主張上訴人已同意分擔此項費用云 云,要無可採。從而被上訴人將此項費用4800元列於清安費 用項下並主張扣款云云,自不能准許。 ⒊據上說明,被上訴人可得主張之清安費用扣款應計為111萬8 713 元(如後附表二所示);逾此部分,則屬無據,不能准 為扣款。 ㈡材料扣款: ⒈查系爭通則條款第19條「材料管理」約定:「..。對於甲方 (即被上訴人)供給之材料,應收拾愛惜節約使用,不得浪 費散失或任意棄置,否則予以扣款工程款處分。其向甲方領 用或租借之機具、鑰匙等,並應妥為保管,審慎愛惜使用, 除固定設置之物外,應於每日收工後即交還甲方,倘有遺失 或損壞,應照價賠償」;第22條「工程責任」第1 項約定: 「各該工程驗收前,所有已完工或尚未完成之工程、材枓、 機具(包括由甲方提供之材料、機具)等皆歸乙方負責保管 ;此期間上述工程、材料、機具如有遺失或損壞,概由乙方 負責善後修復及賠償。....」等語。另系爭合約「機電勞務 包特訂條款」第5.1.5 條約定:「管路之標示工資已含於安 裝工資內,標幟材料亦由乙方(即上訴人)提供」、第5.1. 6 條約定:「管路另件及雜項五金除合約另有約定外,由乙 方自行購置及保管」、第5.1.7 條約定:「管路安裝包及纜 線安裝包由潤弘提供暫存物料之貨櫃或指定空間(可上鎖) 供乙方管理及使用,其鎖頭及料架由乙方自備」、第5.1.8 條約定:「物料進場點交予乙方後,乙方仍應遵照指示倉儲 ,避免被其他平行包商破壞或遭竊,並負保管完整性之職責 」,第5.5.1 條約定:「由潤弘按標單數量(以公尺計)購 買,(電線)、(電纜)、(光纜),分批交付予乙方,.. 。潤弘提供已完工結構物(可加鎖)或貨櫃作為乙方暫儲場 所,唯由乙方自行負責保管」等語,業據被上訴人提出工程 承攬契約通則條款(甲)、潤弘精密工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機電勞務包特訂條款(甲型,設計完成分包)等件(均影本 )為證(原審卷㈠第115頁、第117頁、第130頁、第131頁) 。則其抗辯:包括伊所供給之材料,及上訴人向伊領用或租 借之機具、鑰匙等,暨於工程驗收前,所有已完工或尚未完 成之工程、材枓、機具,上訴人均應負有保管之責,如有遺 失或損壞,均應由上訴人負善後修復及賠償之責任等語,核 自非無據。 ⒉又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於系爭工程施作期間,有如後附表 二所示材料扣款項下材料費用未依約負擔,應依前揭規定自 上訴人之工程款中扣除等語;上訴人則僅同意其中項次1 「 屋頂民生水箱用止水版」2萬8253元、項次2「自來水、送電 代辦費用」4萬元,及項次6「5-7 月奕華壓接另件代購金額 」1萬1226元計三項共7萬9479元,得自其可得領取之工程款 中扣除(本院卷㈠第173 頁背面)。爰就被上訴人主張其餘 如後附表二材料扣款項下其他項次所示各筆扣款有無理由, 論述如下: ①關於如後附表二材料扣款項次3 「遺失工地交付保管線材, 依據合約勞務包特定條款扣款」21萬1262元,業據被上訴人 提出99年4月2日會議記錄、標準請購單、報價單及機具物料 放行單(非保稅品)為證(原審卷㈠第176頁至第179頁)。 經核上開會議記錄記載:「議題:電線進場請各包商自行保 管,若有遺失請各包商自行負責。結論:各包商同意辦理」 等語,並經上訴人工程人員黃啟瑞與會簽名(原審卷㈠第17 6 頁),前揭機具物料放行單上亦經黃啟瑞簽核(原審卷㈠ 第179頁);可證上訴人已承諾負責保管所領物料及於100年 1月28日領料之情非虛。至於被上訴人提出100年4 月18日之 標準請購單記載「依據合約勞務包特定條款第5.5.1項,扣 長基211262元整」,雖未經上訴人簽認;然該筆扣款業經被 上訴人在上訴人100年4月19日第10期估驗請款時列計扣款, 並經上訴人工程人員蔡昇憲簽認乙節,有該期廠商估驗請款 單及細項影本可稽(本院卷㈡第455頁、第457頁),且為上 訴人所不爭執(本院卷㈡第631頁、第632頁)。堪認被上訴 人主張:上訴人於估驗請款時已簽認同意該項次扣款等語, 自非無據。上訴人雖抗辯:伊係為領取估驗工程款,始受迫 簽認扣款云云。然審酌上訴人於100年4月間簽認上開請款單 據後,迄至本件訴訟提起之102年3月間,對該項次扣款並未 見異議乙節,其空言抗辯:係受迫始於估驗請款單上簽認扣 款云云,實難採信;並堪認被上訴人主張如後附表二材料扣 款項次3所示扣款,洵屬有據,應准予扣款。 ②關於如後附表二材料扣款項次4 「第二次代購彈跳式落水頭 」扣款2萬2420元乙項,業據被上訴人提出100年3 月15日工 地自辦請購簽擬單、採購發包合約單、博麟水電材料有限公 司(下稱為博麟公司)100年3月9 日出具報價單、及潤弘精 密工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領料單等件(均影本)為證(原審 卷㈠第180頁至第183頁)。經核前揭工地自辦請購簽擬單並 由被上訴人公司工程人員蒲宏璋載明:「為交付承商保管之 材料不慎遺失,重新購買」、「請款時應附承商扣款單及領 料單」等語;100年3月4日9領料單亦註記有「領用廠商:長 碁」、「遺失補發」等語;且扣款金額經核算亦與前揭報價 單及領料單記載單價、數量相符。又前揭單據雖未經上訴人 簽認;然該筆扣款業經被上訴人在上訴人100年4月19日第10 期估驗請款時列計扣款,並經上訴人工程人員蔡昇憲簽認乙 節,有該期廠商估驗請款單及細項影本可稽(本院卷㈡第45 5頁、第457頁),且為上訴人所不爭執(本院卷㈡第631 頁 、第632 頁)。堪認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於估驗請款時, 已簽認同意該項次扣款等語,自非無據。上訴人雖抗辯:伊 係為領取各期估驗工程款,始受迫簽認扣款云云。然審酌上 訴人於100年4月間簽認上開請款單據後,迄至本件訴訟提起 之102年3月間,對該項次扣款並未見異議乙節,其空言抗辯 :係受迫始於估驗請款單上簽認扣款云云,實難採信;並堪 認被上訴人主張如後附表二材料扣款項次4 所示扣款,洵屬 有據,應准予扣款。 ③關於如後附表二材料扣款項次5「東亞燈具代購金額」2萬49 80元乙項,雖據被上訴人提出100年3月15日工地自辦請購簽 擬單、採購發包合約單、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100年7月12 日報價單等件(均影本)為證(原審卷㈠第184頁至第186頁 )。然前揭工地自辦請購簽擬單業經蒲宏璋載明:「為現場 所需安裝之灯具,金額由長碁公司扣款支付」等語;證人蒲 宏璋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此項費用係因100年4月份以後, 上訴人沒有現場負責人,代點工施作時需安裝燈具,發現短 缺,又找不到上訴人,所以由被上訴人協助購料安裝,故向 上訴人扣款等語(本院卷㈡第532 頁);堪認此項費用並非 因被上訴人就所領用之材料或租借之機具等未盡保管責任致 生遺失或損壞之賠償扣款至明。則被上訴人援引前揭規定主 張扣款云云,核自屬無據。此項扣款應不得准許。 ④關於如後附表二材料扣款項次7 「黑煙淨化器用空壓機遺失 代購金額」7200元乙項,業據被上訴人提出100年7月25日採 購發包合約單、100年3 月15日工地自辦請購簽擬單、99年8 月19日領料單、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100年6月2 日估價單 等件(均影本)為證(原審卷㈠第187頁至第189頁)。經核 前揭工地自辦請購簽擬單業經蒲宏璋載明:「C1區黑煙淨化 器用空壓機遺失重新購買」之意旨;且該空壓機確曾由上訴 人工程人員黃啟瑞於99年8 月19日領取簽認乙節,亦有領料 單影本可稽(原審卷㈠第188 頁)。證人蒲宏璋並證稱:黑 煙淨化器用空壓機於99年8 月19日交由上訴人工程人員黃啟 瑞領收,安裝完成後,上訴人需負保護、保管責任,但被上 訴人要作測試時,卻發現發電機用的空壓機不見了,所以重 叫一台新的,惟因第二次購買安裝時上訴人並未在現場,故 無從由上訴人簽認等語明確(本院卷㈡第532頁、第533頁) 。參以被上訴人係於100年、6、7 月間始重購機具,此確在 上訴人100年4月19日最後一次估驗請款之後,被上訴人因而 無從於上訴人請款時進行簽認扣款,亦符事理。承上各節, 堪認被上訴人主張:係因上訴人領取此項黑煙淨化器用空壓 機後未盡保管責任以致遺失,伊公司始需另行採購並支出費 用等語,洵屬有據。則其抗辯:上開重購費用7200元,應由 上訴人負擔,並得自其工程款中扣抵等語,核與系爭合約前 揭約定相符,自應准許。 ⑤關於如後附表二材料扣款項次8 「屋頂水錶位箱體代購金額 」26萬8300元乙項,雖據被上訴人提出100年7月22日追加設 備採購/發包確認單、C區水錶箱照片、宇林電機有限公司( 下稱為宇林公司)於100年3月23日、100年3月25日出具之收 據、100年7月6日標準請款單、宇林公司100年3 月18日報價 單等件(均影本)為證(原審卷㈠第190頁至第197頁)。然 前揭標準請購單上業據蒲宏璋簽註「本申請單為C1區、C2區 兩區屋頂水錶箱代購買申請單,為工班合約內應包含項目, 請發包部代為議價,待合約金額確定後,再扣承商」等語( 原審卷㈠第195 頁)。證人蒲宏璋並證稱:宜蘭眷村新建工 程共有六個工區,因為C1、C2區是相鄰的工區,希望是一致 性,所以由被上訴人委託宇林公司幫忙施作,這本來是上訴 人要出的材料,所以應該由上訴人付款;伊印象中有請上訴 人支付此項材料費用;然因此工項於合約項次並未列示,僅 於合約圖面標示,伊記得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有來爭取無需施 作,伊有解釋為求一致性故必需施作,所以就由被上訴人來 做,至於上訴人有無同意,伊不確定等語(本院卷㈡第533 頁)。顯然此項費用並非上訴人就所領用之材料或租借之機 具等未盡保管責任致生遺失或損壞之賠償扣款至明。且依證 人蒲宏璋上開證詞,則該工項材料依約是否應由上訴人負擔 、是否得由被上訴人代行購料施工,亦有可議。從而被上訴 人援引前揭規定主張扣款云云,自屬無據。此項扣款應不得 准許。 ⑥關於如後附表二材料扣款項次9 「C1區管路標籤代購買全區 使用」1萬2000元乙項,雖據被上訴人提出100年8 月22日工 地自辦請購簽擬單、採購發包合約單、強暉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100年7 月12日收據等件(均影本)為證(原審卷㈠第198 頁至第200 頁)。然前揭工地自辦請購簽擬單業經蒲宏璋載 明:「管路標示,代叫C1區及B2區、Z 區,代扣款金額C1區 長基廠商金額為12000,未稅....」等語(原審卷㈠第198頁 );證人蒲宏璋並證稱:在施工最後階段,要作系統標示時 ,材料本應由上訴人負責,但經聯絡上訴人沒有結果,所以 就由被上訴人代辦等語(本院卷㈡第534 頁)。顯然此項費 用並非上訴人就所領用之材料或租借之機具等未盡保管責任 致生遺失或損壞之賠償扣款至明。則被上訴人援引前揭規定 主張扣款云云,核自屬無據。此項扣款應不得准許。 ⑦關於如後附表二材料扣款項次10「代購汙水、電氣系統管路 標示標籤」3900元乙項,雖據被上訴人提出100年10月11 日 工地自辦請購簽擬單、強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0年7月12日 報價單等件(均影本)為憑(原審卷㈠第201頁、第202頁) ,然經核上開工地自辦請購簽擬單業據蒲宏璋載明:「為C1 區現場電氣、汙水管路用流向標示貼紙代承商長碁工程購買 ,金額由長碁工程扣款支付」等語;證人蒲宏璋並證稱:此 項費用是被上訴人代購前揭項次9 之標示標籤後,尚有不足 ,所以再行代購等語(本院卷㈡第534 頁)。顯然此項費用 亦非上訴人就所領用之材料或租借之機具等未盡保管責任致 生遺失或損壞之賠償扣款至明。則被上訴人援引前揭規定主 張扣款云云,核亦屬無據。此項扣款應不得准許。 ⑧關於如後附表二材料扣款項次11「4/25-9/22 ,C1區代購材 料」16萬3939元乙項,雖據被上訴人提出100年10月11 日工 地自辦請購簽擬單、暐琦水電材料有限公司100年7月27日報 價單等件(均影本)為憑(原審卷㈠第203頁至第206頁), 然經核上開工地自辦請購簽擬單已據蒲宏璋載明:「為4/25 -9/22 ,C1區代承商購買之用材料,費用承商扣款支付」等 語(原審卷㈠第203 頁)。證人蒲宏璋並證稱:於施工後期 ,材料有欠缺,本來應由負責機電的上訴人負責,但經聯絡 沒有下文,而且考量小零件由被上訴人叫貨,比較快送到, 所以先行代購,這些零件都是現場配管所需等語(本院卷㈡ 第534 頁)。則此項費用顯非上訴人就所領用之材料或租借 之機具等未盡保管責任致生遺失或損壞之賠償扣款至明。則 被上訴人援引前揭規定主張扣款云云,核屬無據。此項扣款 應不得准許。 ⒊據上說明,被上訴人依前揭規定可得主張之材料扣款應計為 32萬0361元;逾此部分,則屬無據,應不能准為扣款。 ㈢代工施作扣款: ⒈首查系爭通則條款第6條「工程期限」第5項約定:「乙方( 即上訴人)應按甲方(即被上訴人)同意之分段施工進度預 定表全力完成,如各階段進度落後時,甲方得要求乙方增加 工人或日夜加班趕工,乙方應即照辦,不得推諉,其增加費 用由乙方自行負擔。若乙方藉故不增加工人趕工,或經甲方 認定乙方無法有效趕工時,甲方得另招工人趕工,乙方不得 拒絕,其產生之費用由乙方負責,甲方並得逕由乙方之工程 款中扣除,乙方不得異議」;第6 項約定:「乙方未依本契 約及各該工程承攬\ 發包確認單所定之範圍及時限完成之工 作或有修繕之必要,甲方得以書面告知乙方限期改正,若乙 方無法限期內改正,則甲方得以調派點工代乙方處理,所需 所有相關費用由乙方之工程款中予以扣除,乙方不得異議」 。另系爭工程合約附件98年12月23日發包會議記錄第11點約 定:「承包商施作工程期間如發現缺失,經業主通知後承包 商要立即改善」;第30點K項約定:「機電BOX開孔敲打四週 時須留意不可使水泥崩裂破孔(含輕質灌漿牆、石膏板牆面 等)。如有損壞時修繕費用由承攬商負擔」。系爭通則條款 第15條「工程檢驗」第2 項則約定:「業主或甲方如發現乙 方工作不符業主契約、本契約及各該工程承攬\ 發包確認單 之規定,或有不當措施將危及工程安全時,得指示乙方限期 改善,或要求部分或全部停工,將不符規定部分拆除重做, 乙方不得藉詞要求延期或補償。如乙方不遵期限辦理,甲方 得自行修補或另行交商修補、修正,甲方因而所產生之一切 費用及損失均應由乙方負責,並得逕由乙方之工程款中扣除 」等語,業據被上訴人提出工程承攬契約通則條款(甲)、 98年12月23日發包會議記錄」件(均影本)為證(原審卷㈠ 第107頁、第108頁、第113頁、第135頁、第137- 1頁)。可 知被上訴人於上訴人工程進度落後、或未依約定工程範圍及 時限完成工作、或施工期間發生缺失或造成損壞,而有改善 、修繕必要時,上訴人如經被上訴人通知限期施作改善而不 遵期辦理,被上訴人即得調派點工代行處理,所需費用得自 上訴人工程款中予以扣抵,洵無疑義。 ⒉又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於系爭工程施作期間,經通知未依 限配合施作及修繕,故有如後附表二代工施作扣款所示各項 費用,得依前揭規定自上訴人之工程款中扣抵等語。上訴人 則僅同意其中項次1「代工施作」106萬7890元,以及項次17 「和成檯面臉盆代安裝工資」3萬5070 元等二項,得自其可 得領取之工程款中扣除(原審卷㈤第43頁背面,本院卷㈠第 175頁,本院卷㈡第473頁、第538頁背面、第539頁)。被上 訴人就上開項次1扣款106萬7890元之扣款細項,並提出如後 附件三所示扣款明細暨廠商估驗請款單、估驗數量統計表、 驗收單、工程承攬/ 發包確認單、扣款細項、統一發票、數 量表等單據(均影本)以為憑證(本院卷㈡第21 頁至第413 頁)。上開二項扣款,自應予准許。至於項次9「3月打石點 工費用」2200元乙項,被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已表示不再主 張扣款(本院卷㈡第530 頁);此項扣款自應予剔除。爰就 被上訴人主張其餘如後附表二代工施作扣款其他項次所示各 筆扣款有無理由,論述如下: ①關於如後附表二代工施作扣款項次2「點工1.2 月代工施作C 區」8760元,項次3「代工施作打石費用」1萬3200元、及項 次4「C1區CDE棟3F浴廁、廚房注水、處理地排漏水」3000元 等三項,雖未據被上訴人提出相關點工施作之憑證(本院卷 ㈠第175頁);然該等扣項分經被上訴人在上訴人99年5月20 日第1期、99年12月6日第7期及100年1月6日第8 期估驗請款 時列計扣款,且經上訴人工程人員詹子鈞、阮財福簽認乙節 ,有各該期廠商估驗請款單及細項影本可稽(本院卷㈡第41 7頁、第418頁、第444頁至449頁),並為上訴人所不爭執( 本院卷㈡第631頁、第632頁)。堪認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 於前揭各期估驗請款時已簽認同意該等項次扣款等語,自非 無據。上訴人雖抗辯:伊係為領取各期估驗工程款,始受迫 簽認扣款云云。然審酌上訴人於前揭99 年、100年間簽認上 開估驗請款單及細項後,迄至本件訴訟提起之102年3月間, 對該等項次扣款並未見異議乙節,其空言抗辯:係受迫始於 估驗請款單上簽認扣款云云,實難採信;並堪認被上訴人主 張如後附表二代工施作扣款項次2、3、4 所示扣款,洵屬有 據,應准予扣款。 ②又被上訴人主張:伊有代上訴人施作如後附表二代工施作扣 款項次5至項次8、項次10至項次13、項次15、項次16、項次 18、項次19之工項,故得依前揭規定扣款等語,業據被上訴 人提出廠商估驗請款單、點工薪資請款明細表、工程尾款確 認書、工程勞務承攬/ 發包確認單、統一發票、承鼎出工統 計表、雜項工作出工統計表─承鼎、點工出勤簽到退與工地 危害因素告知記錄表、點工雜項出工統計表、點工出勤與工 作內容紀錄表、吊運明細、收據、採購發包合約單、銲接請 款明細表、銲接明細表、報價單、發包議價記錄等件(均影 本)為證(原審卷㈠第208頁至第305頁,原審卷㈡第2 頁至 第274 頁)。經核對上開單據確記載有如後附件四所示工作 內容,核其金額亦與被上訴人主張之扣款金額相符。堪認被 上訴人確有代工施作上開各項次工項及如後附件四所示工作 內容並支出款項無疑。又依證人蒲宏璋證稱:項次5 係由於 上訴人給水、排水工項工進不足,需加派人手趕工,故由被 上訴人代點工,在會議上應有要求,有會議記錄;項次6 的 點工施作內容包括給水、排水工作,也是因為工進不足,會 議記錄有記載如派工不足,被上訴人會自己指派;項次7 也 是排水工項、項次8 是工作完成後,有管線不通或其他異常 ,是在驗收前,上訴人幾乎未在現場,所以依會議紀錄代點 工完成;項次11、項次12及項次13都是從100年4月1 日起, 因為上訴人工作未完成,所以由被上訴人代點工完成,伊有 確認工作有無完成及指派工作,也是依照會議紀錄辦理;至 於項次15及項次16都是最後的屋頂水箱焊接工作,因為沒有 找到上訴人,所以由被上訴人派工施作;項次18及項次19則 是100年7月間全部點工代施作工項,也是因為找不到上訴人 ,所以依會議紀錄代派工施作等語(本院卷㈡第535頁至第5 39頁)。證人楊兆群亦證稱:項次10是屬於吊車費用,就是 吊太空包的費用,吊運的費用應由各廠商分擔等語(本院卷 ㈡第525 頁)。另被上訴人主張:伊於前揭各項代點工施作 前,均已依約向上訴人通知限期施作等語,亦據提出會議記 錄及電子郵件等件(均影本)為證(原審卷㈢第79頁頁至第 108 頁)。茲審核被上訴人所提出前揭會議紀錄及電子郵件 確載有如後附件五所示之內容,各該會議記錄並經上訴人與 會工程人員簽認,且比對被上訴人於會議上限期催告上訴人 施作之工項,與被上訴人代點工施作如後附件四所示工作內 容亦相符合;堪認被上訴人主張:伊於代點工施作前,已向 上訴人通知限期施作,惟上訴人並未遵期辦理等語,確非子 虛。從而被上訴人抗辯:伊得依前揭規定,就如後附表二代 工施作扣款項次5至項次8、項次10至項次13、項次15、項次 16、項次18、項次19等項向上訴人扣款等語,洵屬有據,應 准予扣款。 ③至於如後附表二代工施作扣款項次14「缺失改善(機電缺失 )代修改」扣款17萬7600元乙項,被上訴人雖舉證人蒲宏璋 證稱:此工項是在被上訴人公司驗收階段所做的缺失改善, 本來是上訴人要做的,被上訴人代為改善,所以向上訴人扣 款云云(本院卷㈡第537 頁),然審酌被上訴人就此項扣款 並未提出任何實際點工代工施作並支出費用之任何書據以為 佐證;自難僅憑與被上訴人尚有僱傭關係之證人蒲宏璋前揭 單一證詞,即遽認被上訴人之主張為真實。此項扣款自應予 剔除。 ⒊據上各節,被上訴人可得主張之代工施作扣款應計為410萬2 416元;逾此部分,則屬無據,應不能准為扣款。 ㈣土建扣款: ⒈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系爭工程施作期間,尚有因施工破 壞土建工程,經通知未依限配合修繕,故有如後附表二土建 扣款所示各項費用,亦得依前揭系爭通則條款第6 條「工程 期限」第5項、第6項、系爭合約附件98年12月23日發包會議 記錄第11點、第30點K項、系爭通則條款第15 條「工程檢驗 」第2項規定(原審卷㈠第7頁、第108 頁、第113頁、第135 頁、第137-1 頁),自上訴人之工程款中扣除等語;經上訴 人全部否認。茲就被上訴人主張如後附表二土建扣款各項次 所示扣款有無理由,論述如下: ①被上訴人對於如後附表二土建扣款項次1至項次3所示各項扣 款,雖未提出相關點工代施作之憑證;然該等扣款業經被上 訴人在上訴人99年10月4日第5期估驗請款時列計扣款,且經 上訴人工程人員詹子鈞簽認乙節,有該期廠商估驗請款單及 細項影本可稽(本院卷㈡第433頁、第437頁);另如後附表 二土建扣款項次4至項次9各項,不僅據被上訴人提出10/11C 1 區收工會議記錄、工地自辦請購簽擬單、採購發包合約單 、志宏工程點工單、仟園工程有限公司出具宜蘭眷村輕隔間 點工明細(C 區)、機電缺失相片、志宏工程報價單、照片 、唯宏企業社點工明細等件(均影本)為證(原審卷㈡第27 6頁至第305頁),亦分經被上訴人在上訴人99年12月6日第7 期、100年2月25日第9期及100年4 月19日第10期估驗請款時 列計扣款,且分經上訴人工程人員阮財福、法定代理人李國 祥及工程人員蔡昇憲簽認乙節,則有各該期廠商估驗請款單 及細項影本可稽(本院卷㈡第443 頁、第445頁、第451頁、 第453、第455頁、第457 頁),並為上訴人所不爭執(本院 卷㈡第631頁、第632頁)。堪認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前 揭各期估驗請款時已簽認同意各該扣款等語,自非無據。上 訴人雖抗辯:伊係為領取各期估驗工程款,始受迫簽認扣款 云云。然審酌上訴人於前揭99 年、100年間簽認上開請款單 據後,迄至本件訴訟提起之102年3月間,對該等項次扣款並 未見異議乙節,則其空言抗辯:係受迫始於估驗請款單上簽 認扣款云云,實難採信。並堪認被上訴人主張如後附表二土 建扣款項次1至項次9所示扣款,洵屬有據,應准予扣款。 ②關於後附表二土建扣款項次10「C1區各棟梯廳壁磚因BOX 位 置修改造成損壞代修補」2200元;及項次11「C1區各棟梯廳 壁磚因BOX位置修改造成損壞代修補」1萬9800元等二項,雖 據被上訴人提出工地自辦請購簽擬單、採購發包合約單、志 宏工程報價單、照片等件(均影本)為證(原審卷㈡第306 頁至第315 頁)。上開工地自辦請購簽擬單並記載「此為C1 區各棟梯廳壁磚因BOX 位置修改(對縫且同一高度)造成原 完成壁磚損毀敲除後,重新舖貼施作工資合約發包,此為代 工合約,扣長碁」等語(原審卷㈡第306 頁)。然依證人即 被上訴人現場工程師楊宇文證稱:因為BOX 在安裝好後,與 放樣位置不符,需要修改,上訴人遲遲未來修改,所以已先 行粉刷並施作磁磚,因為沒有對齊磁磚縫,在修改時敲壞磁 磚,所以需代工修補等語(本院卷㈡第542頁、第543頁); 以及證人楊兆群證稱:此項代工係因梯廳壁磚完成後,因機 電的按鈕、開關有作變更,於變更時敲壞已完成之磁磚,所 以需重新施作磁磚,至於機電的按鈕、開關更改位置的原因 伊不清楚,伊有告訴上訴人這部分由被上訴人找其他人來做 ,因為上訴人不是泥作工班,而被上訴人現場有泥作工班等 語(本院卷㈡第525頁、第526 頁),顯然上訴人所以將BOX 位置修改重作,實牽涉施工放樣、泥作粉刷、磁磚施作等因 素。而被上訴人就該項BOX 變更重新施作,導致已完成壁磚 毀損之結果,是否係可歸責於上訴人之施工錯誤所造成乙節 ,即其現場工程人員,亦未能具體說明,被上訴人亦未舉證 。而參諸證人楊兆群前揭證詞,益見被上訴人並未依前揭系 爭通則條款第15條「工程檢驗」第2 項之約定,限期通知上 訴人修補改善至灼。至於被上訴人雖另提出曾由上訴人工程 人員阮財福參加99年10月27日會議紀錄影本(本院卷㈡第46 1 頁),作為其曾通知上訴人之佐證。然經核該會議紀錄僅 載有「牆面BOX 放樣已粉刷打底,請志宏配合放樣,相關衍 生費用由長碁負責」等語,實未見有何向上訴人通知限期修 繕破損磁磚之意旨。則依前揭說明,被上訴人就此項工項雖 另行點工施作,其相關費用仍不得自上訴人工程款中扣除。 被上訴人如後附表二土建扣款項次10、11二項扣款,均不得 准許。 ③關於後附表二土建扣款項次12「C1區各棟各層陽台地坪明管 周邊因機電施作代破損修補」3萬3000 元乙項,雖據被上訴 人提出工地自辦請購簽擬單、採購發包合約單、志宏工程報 價單、照片等件(均影本)為證(原審卷㈡第316頁至第321 頁)。上開工地自辦請購簽擬單並記載「此為C1區各棟各層 陽台地坪明管週邊,因機電陽台地坪明管施作及填補周邊縫 時,地坪10×10地磚毀損代修補工資合約發包」等語(原審 卷㈡第316 頁)。證人楊兆群並證稱:此項代工修補是處理 現場陽台幹管穿過後週邊回封及地磚修補,這是因為工進的 關係,於陽台磁磚施作後,預留位置不正確,需重新打石銑 孔造成磁磚破壞,應由上訴人負責等語(本院卷㈡第527 頁 )。然陽台磁磚施作時預留幹管孔洞位置錯誤,導致需重新 銑孔致損壞磁磚,是否可歸責於上訴人之施工錯誤所致,並 未見被上訴人舉證證明。且經檢視如後附件五所示各項會議 紀錄及電子郵件內容,亦未見有被上訴人限期通知上訴人就 因打石銑孔所造成磁磚毀損進行修補之意旨。被上訴人既未 依前揭系爭通則條款第15條「工程檢驗」第2 項之約定,限 期通知上訴人修補。則依前揭說明,被上訴人就此項工項雖 另行點工施作,其相關費用仍不得自上訴人工程款中扣除。 是被上訴人如後附表二土建扣款項次12所示扣款,應不得准 許。 ④關於後附表二土建扣款項次13「100.1.26-100.4.10 期間C1 區廁所浴缸安裝及機電管修改損壞代修補」1萬7600 元乙項 ,雖據被上訴人提出工地自辦請購簽擬單、採購發包合約單 、志宏工程點工單等件(均影本)為證(原審卷㈡第322 頁 至第324頁)。上開工地自辦請購簽擬單並記載「此為100.1 .26-100.3.25期間泥作廠商配合現場代施作雜項工程施作工 資發包,此為代工合約」等語(原審卷㈡第322 頁);證人 楊宇文並證稱:因為被上訴人已催告上訴人安裝浴缸,但上 訴人遲遲未施作,等到地磚、磁磚完成後,才來安裝浴缸, 所以有敲壞磁磚,需請工人重貼磁磚並支出費用等語(本院 卷㈡第543 頁)。然經檢視如後附件五所示各該會議記錄及 電子郵件,雖可見被上訴人曾數次限期要求上訴人進場施作 浴缸,然並未見有被上訴人限期催告上訴人應就因安裝浴缸 所造成磁磚毀損進行修補之意旨。被上訴人既未舉證證明已 依前揭系爭通則條款第15條「工程檢驗」第2 項之約定,限 期通知上訴人就此項施作毀損進行修補;其相關費用仍不得 自上訴人工程款中扣除。是被上訴人如後附表二土建扣款項 次13所示扣款,應不得准許。 ⑤關於後附表二土建扣款項次14「99.12.9-100.3.23期間C1區 輕隔間及天花板代修補復原機電改管損壞部分」11萬5000元 乙項,雖據被上訴人提出工地自辦請購簽擬單、採購發包合 約單、仟園工程有限公司宜蘭眷村輕隔間點工明細(C1區) 、1-2月份點工單、3月份點工單、照片等件(均影本)為證 (原審卷㈡第325頁至第335頁)。上開工地自辦請購簽擬單 並記載「此為99.12.9-100.3.23期間針對天花及輕一長串間 配合裝修工程及部分廠商損毀或機電改管拆除後之代工修復 工資等合約發包,..此為代工合約,單價2500 元/工,係點 工每工2200元+300元材料費」等語(原審卷㈡第325頁)。 然依證人楊宇文證稱:此項代工施作係因負責輕隔間的包商 已經完成,但因機電廠商要改管或漏作,因而破壞原來已做 的輕隔間,需進行修補;改管的問題有可能是圖面或施作的 問題等語(本院卷㈡第544 頁);顯然被上訴人對於機電改 管導致輕隔間受損,是否係可歸責於上訴人之施工錯誤所致 乙節,亦不能確認。且被上訴人代工施作此項修補工程,亦 未見被上訴人曾向上訴人為限期催告修補之通知。被上訴人 既未舉證證明已依前揭系爭通則條款第15條「工程檢驗」第 2 項之約定限期通知上訴人進行修補;其相關費用仍不得自 上訴人工程款中扣除。是被上訴人如後附表二土建扣款項次 14所示扣款,應不得准許。 ⑥關於後附表二土建扣款項次15「100.5.2-100.6.3期間C區天 花板工程因機電廠商破壞代修補」2萬2600 元乙項,雖據被 上訴人提出工地自辦請購簽擬單、採購發包合約單、仟園工 程有限公司5 月份點工單及照片等件(均影本)為證(原審 卷㈡第336頁至第347頁)。上開工地自辦請購簽擬單並記載 「此為100.5.22-100.6.3 期間C區天花板工程因機電、油漆 廠商施作破壞或配合廠商修改之代施作工程工資合約發包, 此為代工合約」等語(原審卷㈡第336 頁)。然依證人楊兆 群證稱:此項代工修補係因C1店鋪部分,天花板本來已經完 成,但後來要配合機電改管,需要拆掉浴廁的天花板,還有 因為廚房漏水,污染天花板,所以要重新安裝天花板,改管 的責任伊不清楚,漏水是管子的問題,所以要由上訴人負責 等語(本院卷㈡第527頁、第528頁),顯然被上訴人對於改 管及漏水的原因,仍未明瞭,則此項拆除天花板重作之結 果,是否係可歸責於上訴人之施工錯誤所致乙節,實無從確 認。且被上訴人代工施作此項修補工程,亦未見其曾向上訴 人為限期催告修補之通知。被上訴人既未舉證證明已依前揭 系爭通則條款第15條「工程檢驗」第2 項之約定,限期通知 上訴人進行修補;其相關費用仍不得自上訴人工程款中扣除 。是被上訴人如後附表二土建扣款項次15所示扣款,應不得 准許。 ⑦關於後附表二土建扣款項次16「100.6.1-6.25期間天花燈孔 移位孔洞修補平均分攤」3萬7040 元乙項,雖據被上訴人提 出工地自辦請購簽擬單、採購發包合約單、仟園工程有限公 司6月份點工單及照片等件(均影本)為證(原審卷㈡第348 頁至第367頁)。上開工地自辦請購簽擬單並記載「此為100 .6.13-100.6.25期間C 區現場配合驗收交屋雜項工程修補施 作,此為代工合約」等語(原審卷㈡第348 頁)。然依證人 楊兆群證稱:此項代工施作係因燈孔移位破壞天花板,但移 位的原因伊不清楚,亦未經上訴人簽認等語(本院卷㈡第52 8 頁),顯然被上訴人對於燈孔移位致破壞天花板之結果, 是否係可歸責於上訴人之施工錯誤所致乙節,並未確認。且 被上訴人代工施作此項修補工程,亦未見曾先向上訴人為限 期催告修補之通知。則依前揭系爭通則條款第15條「工程檢 驗」第2 項之約定,被上訴人雖已支出費用,仍不得自上訴 人工程款中扣除。是被上訴人如後附表二土建扣款項次16所 示扣款,應不得准許。 ⑧關於後附表二土建扣款項次17「機電打石改管後代處理(泥 作及防水)」3萬4020 元乙項,被上訴人並未提出任何實際 點工代工施作並支出費用之任何證據為佐。此項扣款應予剔 除。 ⑨關於後附表二土建扣款項次18「100年4月7 號C1區CDE棟8-9 樓管道分棟人工方式灌漿工資(配合消檢先行封板後再澆置 )」1萬6000 元乙項,雖據被上訴人提出工地自辦請購簽擬 單、採購發包合約單、仟園工程有限公司3-4 月份點工單等 件(均影本)為證(原審卷㈡第368頁至第370頁)。上開工 地自辦請購簽擬單並記載「此為100.4.7-100.4.8 期間配合 現場雜項工程施作工資發包。工作內容有C1區CDE 棟頂樓樓 梯管道間之前配合機電消檢,先行封板未澆置,於此時用人 工方式分棟單獨澆置之工資等語(原審卷㈡第368 頁)。然 依證人楊兆群證稱:此項代工係因現場將到消檢階段,但之 前工進一直遲延,為配合消檢,針對8到9樓先做假封閉,等 消檢後,還是需要拆開灌漿完成,此項費用是灌漿人員的費 用;灌漿封閉本來不是上訴人應該負責的工項,但若上訴人 依照工進,被上訴人可以一次灌漿完成,而無需另行叫工施 作,相關費用應責由上訴人負擔,至於是否有先通知上訴人 處理,要詢問楊宇文等語(本院卷㈡第528頁、第529頁)。 證人楊宇文則證稱:伊對此工項並不清楚等語(本院卷㈡第 544 頁)。從而此項灌漿費用縱係因上訴人工進遲延所造成 之支出,然被上訴人既未舉證證明於其代工施作前,已先向 上訴人通知限期施作。則依前揭系爭通則條款第15條「工程 檢驗」第2 項之約定,被上訴人雖已支出費用,仍不得自上 訴人工程款中扣除。是被上訴人如後附表二土建扣款項次18 所示扣款,應不得准許。 ⒉綜上所述,被上訴人可得主張之土建扣款應計為24萬4400元 元;逾此部分,則屬無據,不能准為扣款。 ㈤安衛處罰扣款: 被上訴人主張此項扣款金額為4萬1000 元,乃上訴人所不爭 執,並明示同意扣款(本院卷㈠第58 頁、第178頁背面)。 從而被上訴人主張此項安衛處罰金額4萬1000 元,應自上訴 人可得請領之工程款中扣除等語,洵屬有據,此項扣款應予 准許。 ㈥據上計算,被上訴人就系爭工程施作期間可得主張之工程扣 款應合計為582萬6890 元;已超逾兩造所不爭執被上訴人迄 今實際對上訴人所為工程扣款金額254萬4994 元(本院卷㈡ 第631頁)。從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返還溢扣款251萬 0769元云云,洵屬無據,自不能准許。 七、關於上訴人請求給付追加工程款1036萬7357元部分: ㈠上訴人主張:系爭工程計有如後附表一所示31項追加工程, ,工程款計為1036萬7357元,應由被上訴人如數給付等語, 除舉證人即任職上訴人副理,並負責系爭工程協調及現場規 劃人員蔡昇憲證稱:系爭工程確由被上訴人以口頭指示多項 追加工程等語(原審卷㈤第10頁)外,並提出經被上訴人工 務所審核、由被上訴人負責機電全部事務之楊瑞國填載審核 意見之追加變更明細(下稱為系爭明細)影本為證(原審卷 ㈠第62頁至第65頁)。茲就上訴人如後附表一所示各項次追 加工程款之請求有無理由,分別論述如下: ⒈項次1:RC層灌漿趕工配合夜間加班12萬1000元: 上訴人主張此項追加工程款,業據提出報價單、夜間施工申 請單等件(均影本)為證(原審卷㈣第7 頁至第12頁)。被 上訴人雖否認曾指示追加,並抗辯:上訴人本應配合進度按 時施工,故配合RC灌漿之施工屬本工程,不能認為追加云云 。然審酌由被上訴人工務所製作之系爭明細已記載工務所審 核金額為10萬元;其說明欄並載明:「各區皆補助10萬元」 等語,有系爭明細影本可稽(原審卷㈠第62頁)。證人楊瑞 國並證稱:系爭明細中「工務所審核」及「說明」欄確由伊 填載等語明確(原審卷㈤第12頁背面);雖其另證稱:被上 訴人工務所只能審核追加項目及數量,至於單價及總價部分 是由被上訴人發包部與上訴人洽談,本案並沒有經過被上訴 人審核,對於系爭明細上金額,被上訴人有一部分同意,但 大部分不同意等語(原審卷㈤第12頁背面)。然審酌證人楊 瑞國既自承為被上訴人負責機電全部事務之人員(原審卷㈤ 第12頁),對於系爭工程究竟有無追加工程及追加數量,應 知悉甚詳,其對於各追加工項合理單價所表示之意見,亦堪 認中肯而值參酌。證人楊瑞國於系爭明細以「工務所審核」 名義所提出之上開意見,於本件關於追加工項及數量、追加 之原因,乃至追加金額之認定,應足資參酌。又本件經兩造 合意送請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建築技術學會(下稱為系爭建築 技術學會)進行鑑定,其鑑定意見亦認此項工項於系爭合約 未列,應屬原合約外之追加工項,且認工務所前揭審核意見 為合理,有該會104年1月20日(103)鑑字第042號鑑定報告 (下稱為系爭鑑定報告)可稽(系爭鑑定報告第10頁、第11 頁;鑑定報告存卷外放)。準此,堪認上訴人主張此項追加 工項已經兩造合意,至於其金額並得以被上訴人工務所審核 之10萬元據以認定。 ⒉項次2:分離式冷氣室內機排水移位變更53萬0830元: 上訴人主張此項追加工程款,業據提出報價單、拍照存證記 錄表、宜蘭縣政中心眷村新建統包工程─C1基地圖序索引及 設備規格表、停車場通風系統昇位圖、一般通風系統昇位圖 、地下壹層空調排水及預留套管平面配置圖、壹層空調排水 及預留套管平面配置圖、貳層空調排水及預留套管平面配置 圖、參至肆層空調排水及預留套管平面配置圖、伍層空調排 水及預留套管平面配置圖、陸至柒層空調排水及預留套管平 面配置圖、捌層空調排水及預留套管平面配置圖、玖層空調 排水及預留套管平面配置圖、地下壹層停車場通風平面配置 圖、壹至玖層排氣平面配置圖、屋頂壹層排氣平面配置圖、 、空調施工大樣圖、住戶單元平面圖、貳層空調排水及預留 套管平面配置圖等件(均影本)為證(原審卷㈣第13頁至第 40頁)。被上訴人工務所製作之系爭明細記載工務所審核金 額則為25萬4696元;其說明欄並載明:「室內客廳冷氣排水 修改樓層為2F-7F,共計72 戶,依報價單價核覆等語,有系 爭明細影本可稽(原審卷㈠第62頁)。系爭鑑定報告亦認: 此項工項經比對應屬合約範圍內追加超出合約數量之工項, 並以修改樓層為2-7樓,共計72 戶之數量,故認上開工務所 審核意見按比例計算金額為25萬4969元為合理(系爭鑑定報 告第12頁至第14頁)。鑑定人林增吉更到院補充說明:為進 行鑑定曾多次請上訴人提出詳細數量計算,然一直未能提出 ,至於被上訴人則提出為72戶,又系爭工程施作完成,已無 法確認追加施工是否確有136式,故以72 式計算等語(本院 卷㈠第82頁背面。準此,堪認上訴人主張此項追加工項應已 經兩造合意;至於其金額應得以被上訴人工務所審核之25萬 4696元以為認定。 ⒊項次3:電熱水器專用迴路增設16萬8888元: 上訴人主張此項追加工程款,業據提出報價單、貳層牆面端 點平面配置圖等件(均影本)為證(原審卷㈣第41頁至第44 頁)。被上訴人工務所製作之系爭明細記載工務所審核金額 則為10萬0742元;其說明欄並載明:「預留可能變更,施做 至五樓即停止,共計48戶,依報價單價核覆」等語,有系爭 明細影本可稽(原審卷㈠第62頁);顯然亦認上訴人確有施 作故應核給追加工程款。另參以系爭鑑定報告亦認:此項工 項經比對應屬合約範圍內追加超出合約數量之工項,且因上 訴人雖提列76式,然僅施作至5 樓即行停止,應以48戶計, 故認上開工務所審核意見按比例核減為10萬0742元為合理( 系爭鑑定報告第14頁至第16頁)。準此,堪認上訴人主張此 項追加工項業經兩造合意且已施作等語,應堪採取;至於追 加工程款金額應得以被上訴人工務所審核之10萬0742元以為 認定。 ⒋項次4:電源出線口高程變更41萬9918元: 上訴人主張此項追加工程款,業據提出報價單、拍照存證記 錄表、壹層及貳層牆面端點平面配置圖、壹層消防照明設備 平面配置圖等件(均影本)為證(原審卷㈣第45頁至第66頁 )。被上訴人工務所製作之系爭明細記載工務所審核金額則 為29萬4834元;其說明欄並載明:「本件為施工圖圖例錯置 造成電器出口高度不符設計,故修改之。本件於四樓施工圖 即已修改,故依實際數量及報價單價核覆」等語,有系爭明 細影本可稽(原審卷㈠第62頁)。另參以系爭鑑定報告亦認 此項工項經比對應屬合約範圍內追加超出合約數量之工項, 並認因系爭合約尚無單價可參,而上訴人自行新估單價尚屬 合理,惟因上訴人所提出報價單及少數照片尚不足以說明其 主張施作材料數量及工數之真實性,因而認為上開工務所審 核意見按比例核減為29萬4834元為合理(系爭鑑定報告第20 頁、第21頁)。準此,堪認上訴人主張:此項追加工項確係 因被上訴人施工圖例修改所造成,且業經兩造合意追加,並 已確實施作等語,應堪採取。至於其金額應得以被上訴人工 務所審核之29萬4834元以為認定。 ⒌項次5:給排水管路變更(計三項)39萬5746元: 上訴人主張此項追加工程款,業據提出報價單、拍照存證記 錄表、屋頂層排水設備平面配置圖、玖層排水設備平面配置 圖、貳層給水設備平面配置圖等件(均影本)為證(原審卷 ㈣第67頁至第76頁)。被上訴人工務所製作系爭明細記載工 務所審核金額則為23萬4458元;其說明欄並載明:「共計三 項追加:1.合約圖有,施工圖漏畫,故合約內工項應不予追 加,唯衍生支打石與泥作工應補;2.新增工項應予追加;3. 30坪型給水明管經業主查勘後修改位置,共計120 戶,依合 約單價核覆」等語,有系爭細影本可稽(原審卷㈠第62頁) 。另參以系爭鑑定報告亦認此項工項經比對應屬合約範圍內 追加超出合約數量之工項;惟應予追加者應僅其中新增工項 ○○○區○○○路變更工程」乙項,且該項經業主查勘修改位 置計20戶,故認被上訴人工務所以上訴人提出新估單價予以 折減計算追加工程款為23萬4458元,應屬合理等語(系爭鑑 定報告第21頁至第24頁)。鑑定人林增吉並補充說明:因為 合約中沒有直接單價,所以以折減方式計算,依鑑定人專業 判斷,該折減價格就市價而言應屬合理,鑑定人已有考慮合 理性及市場行情等語(本院卷㈠第83頁)。準此,堪認此項 工項確經兩造合意追加且經施作;至於其金額應得以被上訴 人工務所審核之23萬4458元以為認定。 ⒍項次6:配合磁磚計畫154萬8802元: 上訴人主張此項追加工程款,業據提出報價單、拍照存證記 錄表、貳層排水設備平面配置圖等件(均影本)為證(原審 卷㈣第77頁至第148 頁)。雖被上訴人工務所製作系爭明細 審查說明表示:「配合磁磚計畫為合約內工項,應不予追加 」等語,並核定追加金額為零,有系爭明細影本可稽(原審 卷㈠第62頁)。被上訴人並抗辯:系爭工程為配合整磚計畫 ,係採所謂「後銑孔工法」,亦即先行鋪設磁磚後,再行放 樣,上訴人再依放樣位置銑孔,則上訴人先銑孔,再配合放 樣重新施作,即與合約施工規範不符,其因此重新配管施作 ,不能認為追加工程等語(原審卷㈤第24頁背面),且提出 統一規範圖編號C12-063d、機電事業處技術規範16133B電機 接線盒及配件等件(均影本)為證(原審卷㈤第33頁、第34 頁)。然證人蔡昇憲則證稱:此項追加的具體內容為牆面原 先已經配管完成,上訴人已施作完配管,後來被上訴人再進 行修改管路,所以上訴人再配合土建放樣重新施作,故配管 部分有作變更追加等語(原審卷㈤第10頁背面)。證人楊瑞 國亦證稱:當時上訴人確實有做修改,而這是因為施工錯誤 或被上訴人指示的,都不清楚等語(原審卷㈤第13頁);顯 然上訴人為配合磁磚計畫而重新配管,是否與被上訴人放樣 位置錯誤、修改,或係因上訴人施工技術錯誤,究竟可否歸 責於上訴人,實無從確定。再參以系爭鑑定報告表示:配合 磁磚計晝合約雖有載明,上訴人必須配合,但部分區域有二 次放樣問題,造成重新銑孔、填補、清理、運棄、試水壓; 上訴人檢附報價單及少數照片可證明有施作情事,但無法說 明報價單施作材料數量及工數是否確實,致無法驗證報價之 真實,故上訴人請求此項工程款應酌減50%為77萬4401元等 語(系爭鑑定報告第25頁至第30頁)。鑑定人林增吉更到庭 補充說明:配合磁磚計畫於合約雖有明載,但是部分區域有 二次放樣的問題,造成重新處理、試水壓,因為是二次放樣 ,所以認為是追加,放樣問題是被上訴人的問題,所以要由 被上訴人承擔,才算作追加款項。至於從照片的數量雖沒有 辦法確定做了多少,但有做是肯定的,故以照片概估施作數 量為50%等語(本院卷㈠第83頁)。系爭建築技術學會並另 函說明:系爭工程雖已驗收完畢,然工程驗收證明僅得證明 合約有明載應作部分,不能了解實際施作數量,故鑑定報告 酌定之追加工程款,並無不合等語,有該會105年6月20日( 105)鑑字第411號函可稽(本院卷㈠第118頁、第119頁)。 綜上可知,上訴人確有在配管完成後又重新修改之追加施作 情形。被上訴人既指示上訴人追加重新修改,卻未能舉證證 明所為修改重做係可歸責於上訴人施工錯誤所致,則對於此 項追加工項,自應認為存在,並應由被上訴人負擔追加費用 。至於其金額,應得參酌系爭鑑定報告之鑑定意見即77萬44 01元據以認定。 ⒎項次7:28坪-C2F.3F.4F預鑄牆給水管預留孔打石4萬4000元 : 上訴人主張此項追加工程款,業據提出報價單、拍照存證記 錄表、貳層排水設備平面配置圖等件(均影本)為證(原審 卷㈣第148-1頁至第150頁)。此項追加工項及金額與被上訴 人工務所製作之系爭明細相符,其說明欄並明確記載:「廚 房預鑄牆預留之給水管管溝錯誤,故打石之,(2F-4F- 28C ),應給予追加」等語明確,有系爭明細影本可稽(原審卷 ㈠第62 頁)。故此項追加工程款金額即應認定為4萬4000元 。 ⒏項次8:A棟1F排水吊管拆除重新施作7萬8391元: 上訴人主張此項追加工程款,業據提出報價單、拍照存證記 錄表、壹層排水設備平面配置圖等件(均影本)為證(原審 卷㈣第148-1 頁、第151頁至第155頁)。被上訴人工務所製 作之系爭明細記載工務所審核金額則為5萬7158 元;其說明 欄並載明:「因地坪提高,天花板亦隨之提高,原已施做完 成管路,拆除提高約10CM。依合約單價核覆」等語,有系爭 明細影本可稽(原審卷㈠第62頁)。堪認上訴人主張此項追 加工項確係因被上訴人修改地坪高度所致,且已經兩造合意 追加無疑。另參以系爭鑑定報告認為:本項因A棟1 F地坪提 高,天花板亦隨之提高,原已施作完成管路,須拆除提高約 10cm為事實。至於上訴人檢附報價單及少數照片尚無法說明 報價單所示施作材料數量及工數之真實,被上訴人工務所按 合約比例計算金額核減為5萬7158 元,係屬合理等語(系爭 鑑定報告第32頁至第34頁)。準此,此項追加工程款金額應 得以被上訴人工務所審核之5萬7158元以為認定。 ⒐項次9:C棟1F排氣管修改9240元: 上訴人主張此項追加工程款,業據提出報價單、拍照存證記 錄表等件(均影本)為證(原審卷㈣第148-1頁、第156頁至 第160 頁)。被上訴人工務所製作之系爭細記載工務所審核 金額亦為9240元;其說明欄並載明:「原已施做完成,後配 合土建收邊,拆除重做,依報價單價核覆」等語,有系爭明 細影本可稽(原審卷㈠第62頁)。顯然已同意追加,且其工 程款應以兩造合意之9240元以為認定。 ⒑項次10:車道預留紅外線修改打石1萬3640元: 上訴人主張此項追加工程款,業據提出報價單、拍照存證記 錄表、工程異常單、壹層牆面端點平面配置圖等件(均影本 )為證(原審卷㈣第161頁至第167頁)。被上訴人工務所製 作之系爭明細記載工務所審核金額亦為1萬3640 元;其說明 欄並載明:「車道因結構體打石破壞,故修改之,依報價單 價核覆」等語,有系爭明細影本可稽(原審卷㈠第63頁)。 顯然已同意追加,且其工程款應以兩造合意之1萬3640 元以 為認定。 ⒒項次11:B1F排水壓力管增加8萬9200元: 上訴人主張此項追加工程款,業據提出報價單、拍照存證記 錄表、屋頂層排水設備平面配置圖、玖層排水設備平面配置 圖、貳層給水設備平面配置圖等件(均影本)為證(原審卷 ㈣第168頁、第169頁)。被上訴人工務所製作之系爭明細記 載工務所審核金額則為8000元;其說明欄並載明:「1.合約 圖有,施工圖漏畫,故合約內工作應不予追加,唯衍生之打 石與泥作工應補」等語,有系爭明細影本可稽(原審卷㈠第 63頁)。堪認此項工項確有於打石及泥作部分為追加。另參 以系爭鑑定報告亦認為此項追加工程款應以8000元為合理等 語(系爭鑑定報告第37頁至第39頁)。準此,此項追加工程 款應得以被上訴人工務所審核之8000元以為認定。 ⒓項次12:B棟RF透氣管修改1萬7800元: 上訴人主張此項追加工程款,業據提出報價單影本為證(原 審卷㈣第170 頁)。被上訴人工務所製作之系爭明細記載工 務所審核金額亦為1萬7800 元;其說明欄並載明:「原已施 做完成,後配合土建收邊,拆除重做,依報價單價核覆」等 語,有系爭明細影本可稽(原審卷㈠第63頁);顯然已同意 追加,且其工程款應以兩造合意之1萬7800元以為認定。 ⒔項次13:ABCD棟揚水控制盤增設RF 水箱極限開關4萬8600元 : 上訴人主張此項追加工程款,業據提出報價單、屋頂層給水 設備平面配置圖、水錶配置詳圖等件(均影本)為證(原審 卷㈣第171頁至第174頁)。被上訴人工務所製作之系爭明細 記載工務所審核金額亦為4萬8600 元;其說明欄並載明:「 本件設計圖及施工圖均無繪,僅在合約標準施工圖有,但亦 無明顯之標示,應酌補費用,依報價單價核覆」等語,有系 爭細影本可稽(原審卷㈠第63頁);顯然已同意追加,且其 工程款應以兩造合意之4萬8600元以為認定。 ⒕項次14:新設全區室內緩降機安裝22萬3650元: 上訴人主張此項追加工程款,業據提出報價單、進度款計價 表、拍照存證記錄表、貳層消防設備平面配置圖(均影本) 為證(原審卷㈣第175頁至第179頁)。被上訴人工務所製作 之系爭細記載工務所審核金額則為5萬5125 元;其說明欄並 載明:「本件為應業主要求,將室內緩降機移至陽台,每層 6 處,共計42處等語,有系爭明細影本可稽(原審卷㈠第63 頁)。堪認此項工項係應業主要求而增加,且確已施作。則 上訴人請求給付此項追加工程款,自屬有據。另參以系爭鑑 定報告認為:上訴人所檢具報價單及少數照片不能證明報價 單中材料數量及工數之真實,被上訴人則說明本件為應業主 要求,將室內緩降機移置陽台,每層6 處,共計42處,並參 照原合約約定「緩程降機安裝385元/組」、安裝工資為1萬6 170元,及其他五金另料垃圾清運、安全衛生費核算為5萬51 25元,應為合理等語(系爭鑑定報告第43頁至第45頁)。從 而此項追加工程款自應以被上訴人工務所審核之5萬5125 元 以為認定。 ⒖項次15:C1區2F-8F各戶陽台排水幹管增裝SUS修飾板51萬70 00元: 上訴人主張此項追加工程款,業據提出報價單、拍照存證記 錄表、壹層及參層排水設備平面配置圖等件(均影本)為證 (原審卷㈣第180頁至第187頁)。被上訴人工務所製作之系 爭明細雖否認此項追加,並於說明欄記載:「1.不鏽鋼白鐵 板係依施工圖開孔尺寸施做。2.施做目的為減少工班管邊收 之工(因補平困難)。3.施做前並請承商確認開孔位置(擬 依現場)。如承商依施工圖尺寸開孔(例如A 區),則不會 有此項金額,反而會省工。本件應不予追加」等語,有系爭 明細影本可稽(原審卷㈠第63頁)。然證人蔡昇憲則證稱: 上訴人原先施作時,被上訴人有給上訴人圖面放樣;後來發 現原來廢水管道間放樣套管位置錯誤,被上訴人再指示洗孔 打鑿修改位置,配合上下樓管路銜接,再施作一個白鐵的SU S 修飾板,故屬於追加工程等語(原審卷㈤第10頁背面)。 證人楊瑞國亦證稱:當時上訴人確實有施作,而這是因為施 工錯誤或被上訴人指示的,都不清楚等語(原審卷㈤第13頁 );顯然上訴人重新洗孔打鑿修改管道位置,再增裝修飾板 ,究竟是否係因被上訴人提供圖面錯誤,是否可歸責於上訴 人,即被上訴人之現場負責人員亦無從確認。再參酌系爭鑑 定報告認為:本項係陽台明管上下套管未對齊導致重新銑孔 ,上訴人依圖說尺寸放樣,但因結構誤差關係,導致陽台明 管上下套管無法對齊,影響配管直度,需重新銑孔。係因被 上訴人施作之結構誤差造成,責任歸屬被上訴人,故給予追 加,方屬合理;上訴人已檢附照片證明重新銑孔,施作工數 如報價表及垃圾清運及安衛,核算複價為51萬7000元,應給 予追加等語(系爭鑑定報告第45頁至第47頁)。鑑定人林增 吉並到庭補充說明:上訴人有說明是因為結構施工誤差,如 果沒有結構誤差,垂直度就沒有影響,鑑定人認為上訴人的 說法是正確的,樑放樣偏一點就會有誤差,且因為重新施作 鑽孔數量很多,所以認為上訴人的說法是合理的;至於工時 及工資之認定,100 多戶請求50幾萬元,重新施作是合理的 ,所以採信上訴人主張的金額,依照鑑定人的工程專業,這 個價格是合理的等語(本院卷㈠第86頁背面)。綜上可知, 上訴人確實有依被上訴人指示重新洗孔打鑿修改管道位置並 增裝SUS 修飾板之追加施作情形。且被上訴人既未能舉證證 明該項追加施作係可歸責於上訴人施工錯誤所造成,則對於 此項追加工項,自應認為存在,且應由被上訴人負擔追加費 用。至於其金額,應得參酌系爭鑑定報告之鑑定意見即51萬 7000元據以認定。 ⒗項次16:A、B棟1F增設污排水管路工程2萬7200元: 上訴人主張此項追加工程款,業據提出報價單、壹層排水設 備平面配置圖等件(均影本)為證(原審卷㈣第188頁至第1 91頁)。惟此於被上訴人工務所製作之系爭明細則全部否認 。其說明並記載:「工務所並未新增管路,施工圖亦也繪製 ,本件為承商漏施作,應不予追加」等語,有系爭明細影本 可稽(原審卷㈠第63頁)。證人蔡昇憲雖證稱:此項工程原 已施作完畢,後來拆除重新配置,故屬於追加工程云云(原 審卷㈤第10頁背面);然對於所以拆除重新配置之原因並未 說明,自不能認為與被上訴人指示相關。參以系爭鑑定報告 亦認:上訴人主張此項追加並未檢附照片證明其施作情況, 且此管路於施工圖本有繪製,原本為承商應施作工項。並非 新增管路,係為承商漏施作工項,應不予追加等語(系爭鑑 定報告第48頁、第49頁)。則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給付此 項追加工程款云云,舉證未足,自不能准許。 ⒘項次17:C、D棟1F增設污排水管路工程2萬9240元: 上訴人主張此項追加工程款,雖據提出報價單影本為證(原 審卷㈣第192 頁)。惟此於被上訴人工務所製作之系爭明細 則全部否認。其說明並記載:「工務所並未新增管路,施工 圖亦也繪製,本件為承商漏施作,應不予追加」等語明確, 有系爭明細影本可稽(原審卷㈠第63頁)。證人蔡昇憲雖證 稱:此項工程原已施作完畢,後來拆除重新配置,故屬於追 加工程等語(原審卷㈤第11頁);然對於所以拆除重新配置 之原因並未說明,自不能認為與被上訴人指示相關。另參以 系爭鑑定報告亦認為:上訴人主張此項追加並未檢附照片以 證明其施作情況,且此項管道施工圖本有繪製,原即承商應 施作工項,並非新增管路,上訴人並無新作數量,應不予追 加等語(系爭鑑定報告第49頁、第50頁)。則上訴人主張被 上訴人應給付此項追加工程款云云,舉證未足,亦不能准許 。 ⒙項次18:1F公共區域冷氣排水配合裝修高程變更工程4萬964 0元: 上訴人主張此項追加工程款,業據提出報價單、拍照存證記 錄表、壹層空調排水及預留套管平面配置圖等件(均影本) 為證(原審卷㈣第193頁至第197頁)。被上訴人工務所製作 之系爭明細記載工務所審核金額亦為4萬9640 元;其說明欄 並載明:「因地坪提高,造成冷氣排水過高,故修改之。依 報價單價核覆」等語,有系爭明細影本可稽(原審卷㈠第64 頁);顯然已同意追加,且其工程款應以兩造合意之4萬964 0元以為認定。 ⒚項次19:B1F正壓風機管線增設工程(5棟)8萬5939元: 上訴人主張此項追加工程款,業據提出報價單、拍照存證記 錄表、地下壹層動力設備平面配置圖等件(均影本)為證( 原審卷㈣第198頁至第202頁)。被上訴人工務所製作之系爭 明細記載工務所審核金額亦為8萬5939 元;其說明欄並明確 記載:「新增工項,應予追加」等語,有系爭明細影本可稽 (原審卷㈠第64頁);顯然已同意追加,且其工程款應以兩 造合意之8萬5939元以為認定。 ⒛項次20:1FA棟、B棟梯廳3萬6457元: 上訴人主張此項追加工程款,業據提出報價單、拍照存證記 錄表、貳層牆面端點平面配置圖等件(均影本)為證(原審 卷㈣第202-1頁至第206頁)。被上訴人工務所製作之系爭明 細記載工務所審核金額則為1萬5000 元;其說明欄並載明: 「本件為梯廳磁磚分割屬第二次(修改成邊線與門框對齊) 故應予追加」等語,有系爭明細影本足稽(原審卷㈠第64頁 )。堪認此項工項係應業主要求而增加,且上訴人應有施作 。則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此項追加工程款,自屬有據。 惟關於此項追加工程款金額究竟若干,上訴人並未有舉證。 參諸系爭鑑定報告認為:本項梯廳磁磚分割,屬第二次(修 改成邊線與門框對齊);上訴人檢附報價單及照片雖可證明 有施作情事,然因未檢附足夠照片,無法說明報價單中施作 材料數量及工數之真實;故認被上訴人工務所按合約比例計 算金額核減為1萬5000元,係屬合理等語(系爭鑑定報告第5 6頁、第57頁)。系爭建築技術學會並另以106年3月16日(1 06)鑑字第144號函說明其核算之方式及依據(本院卷㈠第1 63頁)。準此,關於此項追加工程款,自應以被上訴人工務 所審核之1萬5000元以為認定。 項次21:1FC棟、D棟、E棟梯廳2萬9302元: 上訴人主張此項追加工程款,業據提出報價單、拍照存證記 錄表、貳層牆面端點平面配置圖等件(均影本)為證(原審 卷㈣第202-1頁、第207頁至第210 頁)。被上訴人工務所製 作之系爭明細記載工務所審核金額則為3萬1500 元;其說明 欄並載明:「本件為梯廳磁磚分割屬第二次(修改成邊線與 門框對齊)故應予追加」等語,有系爭明細影本可稽(原審 卷㈠第64頁)。堪認此項工項係應業主要求而增加,且上訴 人已有施作。則上訴人請求給付此項追加工程款,自屬有據 。至於此項追加工程款金額經被上訴人工務所審核達3萬150 0元,已高於上訴人請款之2萬9302元,則本項追加工程款金 額自應以上訴人請款金額2萬9302元以為認定。 項次22:2F-7FA、B、D、E棟梯廳33萬9597元: 上訴人主張此項追加工程款,業據提出報價單、貳層牆面端 點平面配置圖等件(均影本)為證(原審卷㈣第211頁至第2 15頁)。被上訴人工務所製作之系爭明細記載工務所審核金 額則為25萬2000元;其說明欄並載明:「本件為梯廳磁磚分 割屬第二次(修改成邊線與門框對齊)故應予追加」等語, 有系爭明細影本可稽(原審卷㈠第64頁)。堪認此項工項係 應業主要求而增加,且上訴人已有施作。則上訴人請求給付 此項追加工程款,自屬有據。惟關於此項追加工程款金額究 竟若干,上訴人並未舉證。系爭鑑定報告則認為:上訴人並 未檢附足夠照片說明報價單所載施作材料數量及工數之真實 ,致無法驗證報價數量之真實,應認被上訴人工務所按合約 比例計算金額核減為25萬2000元,係屬合理等語(系爭鑑定 報告第60頁、第61頁)。系爭建築技術學會並另以106年3月 16日(106)鑑字第144號函說明其核算之方式及依據(本院 卷㈠第164 頁)。則本項追加工程款金額自應以被上訴人工 務所審核之25萬2000元以為認定。 項次23:2F-6FC棟梯廳10萬2328元: 上訴人主張此項追加工程款,業據提出報價單影本為證(原 審卷㈣第216 頁)。被上訴人工務所製作之系爭明細記載工 務所審核金額則為6 萬元;其說明欄並載明:「本件為梯廳 磁磚分割屬第二次(修改成邊線與門框對齊)故應予追加」 等語,有系爭明細影本可稽(原審卷㈠第64頁)。堪認此項 工項係應業主要求而增加,且上訴人已有施作。則上訴人請 求給付此項追加工程款,自屬有據。又關於此項工程款金額 究竟若干,上訴人並未舉證。系爭鑑定報告則認為:上訴人 並未檢附足夠照片,致無法說明報價單關於施作材料數量及 工數之真實;應認被上訴人按合約比例核減金額為6 萬元, 係屬合理等語(系爭鑑定報告第62頁、第63頁)。系爭建築 技術學會並另以106年3月16日(106)鑑字第144號函說明其 核算之方式及依據(本院卷㈠第164頁、第165頁)。則本項 追加工程款金額應以被上訴人工務所審核之6 萬元以為認定 。 項次24:R1F-C棟梯廳3萬8258元: 上訴人主張此項追加工程款,業據提出報價單影本為證(原 審卷㈣第217 頁)。惟此於被上訴人工務所製作之追加變更 明細則全部否認;其說明並記載:「本處並無修改」等語明 確,有系爭明細影本可稽(原審卷㈠第64頁)。審酌上訴人 所舉證人蔡昇憲亦證稱:此工項伊不清楚,因為是前經辦人 留下來,請伊後續處理等語(原審卷㈤第11頁)。上訴人復 未能提出報價單以外之足資證明其確已實際施作追加變更工 程之證據為佐。系爭鑑定報告並認:上訴人就此項追加未檢 附足夠照片證明其施作情事,故應不予追加等語(系爭鑑定 報告第63頁、第64頁)。則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此筆 追加款云云,並無理由,不能准許。 項次25:各戶室內配合磁磚計畫電氣弱電端點變更工程124 萬6371元: 上訴人主張此項追加工程款,業據提出報價單、拍照存證記 錄表、貳層牆面端點平面配置圖等件(均影本)為證(原審 卷㈣第218頁至第228頁)。被上訴人雖抗辯:此工項係因上 訴人未依技術規範於安裝線匣前先與土建工程師協商磁磚計 畫,致線匣盒蓋未能與磁磚邊緣對齊所造成云云,並提出機 電事業處技術規範16133B電機接線盒及配件代工班用影本 乙份為據(本院卷㈠第105 頁)。被上訴人工務所製作系爭 明細亦否認此項追加。然查系爭明細說明欄僅記載:「磁磚 分割屬合約內工項」等語,有系爭明細影本可稽(原審卷㈠ 第64頁);顯然對於上訴人所以於配管後重新施作之原因, 並無法說明。反觀證人蔡昇憲則證稱:此工項具體內容為牆 面原先已由上訴人配管完成,後來被上訴人再進行修改管路 ,所以上訴人配合土建放樣重新施作,配管部分有作變更追 加等語明確(原審卷㈤第11頁)。系爭鑑定報告亦認為:配 合磁磚計畫於系爭合約固有載明,上訴人必須配合,但部分 區域有二次放樣線問題,造成RC牆面打除、電線出線口、配 管、五金、運棄等再作業之追加;又上訴人所檢附少數照片 亦證明有施作情事;然不足以說明報價單所載施作材料數量 及工數之真實,致無法驗證報價數量之真實;惟上訴人所提 報價單之單價與合約單價有隱含相應,應為可採;且基於上 訴人配管完成,被上訴人才告知,導致本工項有多次重複施 工及管材另件耗損情事。則上訴人主張追加應有理由,惟因 舉證照片不足,故數量應酌減50%。至於金額部分,因上訴 人所提報價單之單價與合約單價有隱含相應,為可採取。故 本項上訴人請求應酌減為62萬3186元為合理等語(系爭鑑定 報告第64頁至第67頁)。鑑定人林增吉並到庭補充說明:上 訴人表示是已經配管完成,被上訴人才告知要修正,經多次 修正,也有提出照片說明,只是因為照片不足,無法核對數 量,二次放樣部分,也認為上訴人說法比較合理,否則無修 改必要等語(本院卷㈠第87頁)。系爭建築技術學會並二次 覆函說明:本件工程已經完成,兩造皆無提出施工日報表, 無從詳細查核上訴人是否有依機電技術規範施作,且有關本 項,非僅以照片判斷,而係參照被上訴人工務所意見及兩造 提供資料、爭點意見、上訴人追加報價單、工程合約單等所 為專業判斷;又系爭工程雖已驗收完畢,然工程驗收證明僅 得證明合約有明載應作部分,不能了解實際施作數量,故鑑 定報告酌定之追加工程款,並無不合等語,有該會105年6月 20日(105)鑑字第411號函、106年3 月16日(106)鑑字第 144號函可稽(本院卷㈠第118頁至第120頁、第171頁)。系 爭建築技術學會並另以前揭106年3月16日函說明其核算追加 工程款之方式及依據(本院卷㈠第165頁、第166頁)。綜上 各節,堪認上訴人確有配管完成後追加重新施作之情事,且 被上訴人既未能舉證證明本項追加施作係可歸責於上訴人施 工錯誤所造成,則對於此項追加工項,自應認為存在,並應 由被上訴人負擔追加費用。至於其金額,應得參酌系爭鑑定 報告之鑑定意見即62萬3186元據以認定。 項次26:ABCD梯廳緊急照明及廣播變更移位工程(共28層梯 廳)6萬9712元: 上訴人主張此項追加工程款,業據提出報價單、拍照存證記 錄表等件(均影本)為證(原審卷㈣第229頁、第230頁)。 被上訴人工務所製作之系爭明細記載工務所審核金額亦為6 萬9712元;其說明欄並載明:「因第二次梯廳設備配合開孔 調整,故追加實際調整後之工料」等語,有系爭明細影本可 稽(原審卷㈠第64頁)。堪認此項工項係應業主要求而增加 ,上訴人亦已施作;其追加工程款金額應以工務所審核金額 6萬9712元以為認定。 項次27:CDE棟1F店舖鐵捲門開關增設3萬3694元: 上訴人主張此項追加工程款,業據提出報價單、拍照存證記 錄表、工程異常單、壹層頂板端點平面配置圖等件(均影本 )為證(原審卷㈣第231頁至第242頁)。被上訴人工務所製 作之系爭明細記載工務所審核金額亦為3萬3694 元;其說明 欄並載明:「新增工項,應予追加」等語,有系爭明細影本 可稽(原審卷㈠第64頁)。堪認此項工項係應業主要求而增 加,上訴人亦已施作;其追加工程款金額應以工務所審核金 額3萬3694元以為認定。 項次28:CDE棟1F店舖廣告燈電源出口增設4萬6976元: 上訴人主張此項追加工程款,業據提出報價單、拍照存證記 錄表、工程異常單、壹層頂板端點平面配置圖等件(均影本 )為證(原審卷㈣第243頁至第250頁)。被上訴人工務所製 作之系爭明細記載工務所審核金額亦為4萬6976 元;其說明 欄並載明:「新增工項,應予追加」等語,有系爭明細影本 可稽(原審卷㈠第64頁)。堪認此項工項係應業主要求而增 加,其追加工程款金額應以工務所審核金額4萬6976 元以為 認定。 項次29:中控室因應配電盤及總機等管路變更地坪增設11萬 1987元: 上訴人主張此項追加工程款,業據提出報價單、拍照存證記 錄表、壹層及貳層牆面端點平面配置圖等件(均影本)為證 (原審卷㈣第251頁至第270頁)。被上訴人工務所製作之系 爭明細記載工務所審核金額則為6325元;其說明欄並載明: 「中控室盤體移位,應與追加,其餘中控室內配管應屬本工 程,應不予追加」等語,有系爭明細影本可稽(原審卷㈠第 64頁)。系爭鑑定報告亦認為:因中控室之配管本屬合約之 範圍,上訴人本應施作,故不應予追加;中控室盤體移位, 方予追加等語(系爭鑑定報告第76頁),堪認此項工項有關 中控室盤體移位部分,應係依業主要求而增加,上訴人並已 為施作;其餘部分則不能認為追加。至於前揭追加部分之工 程款金額究竟若干,上訴人並未舉證。系爭鑑定報告則認為 :被上訴人採用合約比例核准6325元,應屬合理等語(系爭 鑑定報告第76頁)。系爭建築技術學會並另以106年3月16日 (106)鑑字第144號函說明其核算追加款之方式及依據(本 院卷㈠第166 頁)。則此部分追加工程款金額自應以被上訴 人工務所審核之6325元以為認定。 項次30:機電遭破壞及其他工項60萬7700元: 上訴人主張此項追加工程款,業據提出報價單、拍照存證記 錄表、工程簡約、點工出勤簽到退與工地危害因素告知記錄 表、屋頂層排水設備平面配置圖、玖層排水設備平面配置圖 、貳層給水設備平面配置圖等件(均影本)為證(原審卷㈣ 第271頁至第285頁)。上訴人工務所製作系爭明細記載工務 所審核金額則為16萬5800元;其說明欄並載明:「1.機電遭 破壞之工項,依其所附資料核覆。2.第11項(排水管路堵塞 ),已由本所派工施做,並未轉嫁承商,故不予追加。3.第 12項配合潤弘點工部分,已另行發包完成,故本件亦不予追 加」等語,有系爭追加變更明細影本可稽(原審卷㈠第65頁 )。堪認此項工項有部分係應業主要求而增加,有部分則否 ,且上訴人就追加部分已依業主指示施作無疑。至於上訴人 主張其餘追加部分,舉證未足,不能准許。又被上訴人既未 舉證其就前揭追加部分可得請求追加工程款金額若干,而被 上訴人工務所審核此項追加工程款為16萬5800元乙節,則為 系爭鑑定報告所肯認(系爭鑑定報告第78頁)。系爭建築技 術學會並另以106年3月16日(106)鑑字第144號函說明其核 算之方式及依據(本院卷㈠第166頁、第167頁)。則上訴人 就此項追加工程可得請求之追加工程款,自應以被上訴人工 務所審核之16萬5800元以為認定。 項次31:物料價差與量差328萬6251元: 上訴人主張此項追加工程款,雖據提出合約單價差異表、客 戶對帳單、客戶應收帳對帳明細表、應收帳款對帳單、收款 對帳單、應收帳款明細表、客戶對帳- 明細表、出貨單、客 戶對帳單等件(均影本)為憑(原審卷㈣第286頁至第300頁 )。惟此於被上訴人工務所製作之系爭明細則全部否認;其 說明更記載:「本案施作以合約圖說為依據,相關圖說上之 設備器具等均屬本工程,應不予追加」等語明確(原審卷㈠ 第65頁)。證人楊瑞國於100年8月18日電子郵件中並敘明: 承商投標時,因時程關係,所拿標單雖係第二版圖說的數量 ,然正確圖說應為第四版圖說,且已於領標時告知並於合約 上記錄,此於合約已清楚載明,依合約執行,故審核不為給 付等語(原審卷㈢第7頁、第8頁)。至於系爭鑑定報告雖表 示:本項領標時雖已告知應以第四版圖說為準,然標單既係 第二版圖說之數量,如要以第四版圖說為準,上訴人需重新 計算數量自製標單再報價,顯然費工費時,且提供正確吻合 之標單與圖說係被上訴人應有責任,因標單與圖說不符造成 漏項或數量不足,給予合理追加方屬公平合理等語(系爭鑑 定報告第79頁);顯然亦未否認上訴人於領標時即已被告知 應以第四版圖說為正確圖說,並以此圖說所示價量合意成立 契約之事實。則上訴人執未經兩造合意之第二版圖說要求追 加價量,於法自有未合。前揭鑑定意旨逸脫兩造系爭合約約 定之意旨,認上訴人此項追加為有理由,應不足採取。上訴 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此項追加工程款,洵屬無據,不能准許 。 ㈡據上所述,上訴人可得請求之追加工程款合計應為396萬726 8元;上訴人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不能准許。 八、關於被上訴人主張扣抵工程款部分: ㈠上訴人應扣而尚未扣款之工程扣款: 查被上訴人可得向上訴人主張之工程扣款,核計應為582萬6 890 元乙節(即如後附表二所示),業經前述六、認定明確 。又兩造就被上訴人迄今實際對上訴人扣款金額為254萬499 4元乙節,亦無爭執(本院卷㈡第631頁)。準此,被上訴人 尚得向上訴人主張之工程扣款,應計為328萬1896 元【計算 式:582萬6890元-254萬4994元=328萬1896 元】,洵堪認 定。 ㈡保固缺失修繕: ⒈按系爭通則條款第31條第1款規定:「各該工程承攬\發包確 認單之工程自甲方(即被上訴人)及業主皆正式驗收合格起 ,乙方(即上訴人)應依各該工程承攬\ 發包確認單上之工 程保固年限規定,切結保固。保固期間內,如各該工程承攬 \ 發包確認單之工程之一部份或全部有走動、漏水、裂損、 坍塌、設備運轉不良、功能欠缺或其他任何瑕疵及損壞,乙 方應於業主或甲方指定期限內無償修復或更換」,第2 項規 定:「乙方於業主或甲方指定期限內未修復或同一缺失產生 兩次以上時,甲方得自行辦理或另行招商辦理修復、更換, 其所需費用由乙方及其連帶保證人負責或自其所繳之保固保 證金中扣除,如有不足,乙方及其連帶保證人應負責清償」 等語,有系爭通則條款影本在卷可稽(原審卷㈠第122 頁) 。準此,堪認於系爭工程保固期間內,系爭工程之一部或全 部如有發生任何瑕疵或損壞,上訴人應負責無償修復或更換 ;如未於業主或被上訴人指定期限內完成修復或更換,就被 上訴人自行修復所支出之費用,即應負賠償之責,洵無疑義 。 ⒉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系爭工程保固期間內未履行如後附 表三所示各項之保固維修義務,應賠償伊自行僱工修復所支 出之修繕費用計1萬4014 元等語,業據上訴人否認。茲就上 訴人請求各項有無理由論述如下: ①關於項次1所示「C棟6樓之2次浴天花板內管路漏水」代工修 繕費用2717元、項次2「D棟9樓之3主浴天花板內管路漏水」 代工修繕費用2955元,及項次3「E棟1樓之2頂樓自來水錶一 次測漏水」代工修繕費用2717元計三項,業據被上訴人提出 102年2 月21日潤弘修備第000000000號備忘錄、修繕會勘照 片、太乙水電材料行出貨單、修繕照片、統一發票及掛號收 件回執等件(均影本)為證(原審卷㈡第373頁至第399頁, 原審卷㈢第29頁),核屬相符。且經核上開備忘錄並載明「 敬請貴公司於文到3 個日曆天內,派員施作『宜蘭眷村案C1 區之電工班/水工班工程』之管件漏水修繕事件,...」、「 如貴公司未於旨揭期限內進場修繕,本公司將按前述說明一 之契約規定,代貴公司僱工與備料施作..;惟所需一切費用 將由貴公司相關工程款項或保證金扣除。..」等語,堪認被 上訴人於自行僱工修繕上開工程瑕疵前,確已依首揭規定通 知上訴人限期修繕無誤。則依前揭說明,被上訴人主張上訴 人應負擔前開項次1、2、3 之修繕費用,並得自上訴人可得 領取之工程款中扣抵等語,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②關於項次4所示「C1區10號1樓店面馬桶底部漏水」代工修繕 費用2625元乙項,雖據被上訴人提出102年4月21日備忘錄、 修繕案件結案表、修繕結案照片、統一發票及掛號收件回執 等件(均影本)為證(原審卷㈡第400頁至第404頁,原審卷 ㈢第30頁)。然經核上開備忘錄係記載「檢附代貴公司雇工 執行『宜蘭眷村案C1區之電工班/ 水工班工程』之修繕事件 ,詳如說明,惠請查照」、「本公司曾於102年2月21日以『 潤弘修備第000000000 號』備忘錄,請貴公司派員修繕,惟 貴公司並未如期進場修繕,也未作任何回覆。本公司已依約 代貴公司雇工修繕,並包含C1區10號1 樓報修的馬桶底部漏 水(另詳附件照片與說明)」等語,核其意旨,顯然被上訴 人就本項次保固修繕乙項,係於自行代工修繕後,始以該備 忘錄向上訴人為告知,不能認為已先通知限期修繕,與前揭 規定不符,不能要求上訴人負擔代工修繕費用至灼。則被上 訴人主張上訴人應負擔此項次代工修繕費用,並得自上訴人 可得領取之工程款中扣抵云云,自屬無據,不能准許。 ③關於項次5所示「D棟3樓之3熱水管壓接施工不良」代工修繕 費用3000元乙項,雖據被上訴人提出修繕案件結案照片及統 一發票等件(均影本)為證(原審卷㈡第405頁至第408頁) 。然被上訴人既未舉證證明於代工修繕前,已向上訴人通知 限期修繕;依前揭規定,被上訴人自不能要求上訴人負擔代 工修繕費用。從而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應負擔此項次代工修 繕費用,並得自上訴人可得領取之工程款中扣抵云云,洵屬 無據,亦不能准許。 ⒊綜上所述,被上訴人可得主張之保固缺修繕費用扣款應計為 8389元;逾此部分,則屬無據,應不能准許。 ㈢逾期罰款: ⒈按系爭合約工程承攬\發包確認單約定:系爭工程應於99年1 2月1日前施作完畢,每逾期一天罰合約總價之千分之5 ,有 工程承攬\ 發包確認單影本可稽(原審卷㈠第10頁、第11頁 )。惟按「各該工程承攬\ 發包確認單之工程施工期間如有 下列情況而影響工期,確非乙方(即上訴人)之過失所致者 ,乙方得申請按實展延工期,由業主及甲方核定之。㈠人力 不可抗拒而發生之事故。㈡應業主或甲方要求全部或局部停 工。㈢因業主之變更設計而致工程數量增加。㈣其他歸責於 業主或甲方之原因。㈤相關其他工程(含相對於本款下述之 該工程承攬\發包確認單所定工程之其他工程承攬\發包確認 單所定之工程在內)之延誤而影響各該工程承攬\ 發包確認 單之工程之工進。㈥其他經甲方同意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 」,系爭通則條款第24條第1項著有規定;其第2項並約定: 「前述人力不可抗拒之事故指下述各款:..㈥一切天災包括 山崩、地震、海嘯、火山爆發、颱風、豪雨惡劣天候及洪水 所造成之意外災害。..」等語,亦有系爭通則條款在卷可稽 (原審卷㈠第118頁、第119頁)。 ⒉經查被上訴人主張:系爭工程依約既應於99年12月1 日前完 工;而上訴人迄100年4月11日仍在施作系爭工程安裝工作, 則計算自99年12月1日起至100年4月11日止計逾期132天,應 依前揭約定計付以合約總價2352萬元以每日千分之5 計算之 逾期罰款1552萬3200元【 計算式:(2352萬元×5÷1000) ×132日=1552萬3200 元】等語,固據提出公共工程施工日 誌影本為據(原審卷㈡第409 頁)。然查系爭工程經審核既 有追加,且其追加工程款經核算計達396萬7268 元,業經論 證於前。則依系爭通則條款第24條規定,系爭工程顯有因業 主之變更設計而致工程數量增加之情形,符合展延工期之要 件。則上訴人主張:本件應予展延工期等語,核自屬有據。 茲參酌系爭鑑定報告專業意見表示:重新施作或修改之工項 ,若是非要徑之工項,不影響整體要徑工期,無須個別給予 展延工期,但工項施作有前後關係,隨施工進度之變化,非 要徑之工項則會轉為要徑,則應給予合理工期,即總工期應 予展延;本件上訴人主張之追加施工項目,多為重新施作或 修改工項,必影響總工期,責任可歸屬被上訴人,應按增加 工程金額之比例酌增等語(系爭鑑定報告第82頁),及系爭 建築技術學會106年3月16日(106)鑑字第144號函再為說明 :追加電氣、給排水、消防等三項工程,經管理排程雖可同 時施工,排程過程可得一項為要徑工項,但電氣、給排水、 消防工項施作有快慢前後關係,實際施作最慢之工項即轉為 要徑,可能原非要徑之工項轉為要徑,仍應給予合理工期, 即總工期應予展延;一般工程給於加班費,或趕工費用,仍 應給於展延合理工期,本工程給予夜間加班費,仍應再考慮 展延合理工期等語(本院卷㈠第170 頁);則本院認關於本 件系爭工程因工程數量增加所展延之工期,應得以系爭合約 約定工期日數按增加工程金額占契約總價比例增加之方式核 算,允為客觀合理。被上訴人抗辯於計算展延工期時應將非 要徑工程追加金額、夜間加班金額予以剔除云云,參酌前揭 鑑定意見,於本件應無可採取。又本件系爭合約工程總價為 2240萬元(未稅),自99年1 月22日簽約翌日起算至99年11 月30日止之總工期為313 日;而本件追加工程款經核算則為 396萬7268 元(未稅)。據此計算,本件因系爭工程變更設 計致工程數量增加可得合理展延之工期應計為56日【計算式 :313日×(396萬7268元/ 2240萬元)=56日(小數點以下 無條件進位),可堪認定。至於被上訴人雖曾主張系爭合約 應於99年3 月26日始簽訂云云(原審卷㈤第48頁背面),然 此核與兩造所簽署工程合約單記載明顯不符(原審卷㈠第8 頁、第11頁)。且審諸上訴人99年5 月20日、99年8月5日第 一期、第三期廠商估驗請款單及細項,尚列載有「點工1、2 月代工施作C區」、「宜蘭眷村99年1月民生垃圾分攤費用」 、「宜蘭眷村99年2 月民生垃圾分攤費用」等扣款項目(本 院卷㈡第419頁、第427頁);益證兩造間系爭工程應自99年 1 月即已簽約開工無訛。被上訴人前揭主張與事實不符,不 能採取,併此敘明。 ⒊又上訴人另主張:被上訴人向宜蘭縣政府所承包新建統包工 程係於100年4月15日竣工,於100年9月19日完成驗收及移交 ,原履約期限為600天,預定竣工日期為100年1月7日,加計 「不計入工期天數17天」及「不計違約金天數102.5 天」, 合計展延119.5天,預定竣工日修正為100年5月7日上午12時 ,並未逾期;該新建統包工程既得准予延展119.5 天,則涵 蓋於新建統包工程中之系爭工程亦應准予展延相同日數等語 ,並援引宜蘭縣政府106年4月24日府工建字第1060057734號 函及附件說明等件為憑(本院卷㈡第475頁至第513頁)。茲 查系爭工程工期依系爭合約工程承攬\ 發包確認單約定,應 於「99年12月1 日前施工完畢」(原審卷㈠第10頁),顯然 係採「限期完工」之約定方式。又經核閱兩造關於系爭合約 之相關約定,既未見有約定國定假日、民俗假日、投票日等 得不計入工期之明文,則關於被上訴人與宜蘭縣政府間就新 建統包工程約定計算工期之方式,於系爭工程工期計算自無 從逕予援用。然依前揭系爭通則條款第24條第1項、第2項既 將工程期間發生「人力不可抗拒而發生之事故」即包括一切 天災包括山崩、地震、海嘯、火山爆發、颱風、豪雨惡劣天 候及洪水所造成之意外災害,亦列為得申請展延工期之原因 (原審卷㈠第118頁、第119頁)。而經審視宜蘭縣政府前揭 函文檢送關於新建統包工程展延工期之時間及原因,確有99 年9月18日至99年9月21日因凡那比颱風展延工期4日、99年1 0月21日、22 日受東北季風及梅姬颱風外圍環流影響因素展 延工期2 日等二項,其展延事由係發生於系爭工程工期內之 情,有工期展延統計表足據(本院卷㈡第481頁)。且該6日 之展延工期事由並符合系爭通則條款第24條第1、2項約定展 期原因,依約自應計入系爭工程展延工期計算,以維上訴人 之權益。 ⒋據上各節,本件上訴人可得准許展延日數應計為62日【計算 式:56日+6日=62日 】,其逾期日數應計為70日【計算式 :展延前逾期日數132日-展延62日=70日 】。則依系爭合 約前揭約定計算,上訴人應給付之逾期罰款應計為784 萬元 【計算式:2240萬元(未稅)×(5/1000)×70日=784 萬 元】。 ⒌惟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 第252 條定有明文。至於契約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 ,應依一般客觀之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實際上所受 損害及債務人如能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享受之一切利 益為衡量標準,庶符實情而得法理之平。茲審酌上訴人雖延 遲系爭工程工期,惟被上訴人所承包新建統包工程業已遵期 完工,並未因系爭工程延遲而受影響,業如前述;且系爭合 約約定上開逾期罰款之計算,較諸一般工程實務係以每逾1 日以工程總價之千分之1至千分之3日之計罰標準,確有略高 。爰依被上訴人實際受損狀況,以及兩造其他一切客觀經濟 狀況,認被上訴人請求逾期罰款,應酌減以每逾1 日以合約 總價之千分之1 計算為妥適。據此計算,被上訴人可得請求 被上訴人給付之逾期罰款應計為156萬8000元【計算式:224 0萬元×(1/1000)×70日=156萬8000元】,並得自上訴人 可得領取之工程款中予以扣抵;逾此部分之扣款主張,則屬 無據,不應准許。 ㈣保固保證金 ⒈按系爭合約工程承攬\ 發包確認單約定,系爭工程保固保證 金為總價之3 %;工程保固期限則係自被上訴人之業主正式 驗收完成日起算3年等情,有工程承攬\發包確認單影本可稽 (原審卷㈠第10頁);另系爭合約附件98年12月23日發包會 議記錄項次22並約明:「保固金:合約總價含稅3 %」等語 ,亦有該會議記錄影本足據(原審卷㈠第42頁背面)。又按 「乙方(即上訴人)已按前項規定修理缺陷完成且經業主核 定,並於各該工程承攬\ 發包確認單之工程全部保固期滿後 ,無其他待解決事項時,甲方無息發還乙方之保固保證金」 等語,已於系爭通則條款第31條第3項訂明(原審卷㈠第122 頁)。再查兩造既約定系爭工程之工程保固保證金為合約總 價含稅3%,故其金額應以合約含稅總價2352萬元×3%計算 為70萬5600元乙節,則為兩造所不爭執(原審卷㈢第76頁背 面),均堪信為真實。 ⒉又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迄未依約繳納保固保證金70萬5600 元,應自上訴人可得請求之工程款中予以扣抵云云,業據上 訴人否認,並主張:伊於各期請款時,被上訴人均扣留部分 工程款作為保留款,金額累計達218萬6346 元,迄未發還, 被上訴人顯然已將保留款逕充為保固保證金,自不得再向伊 請求繳交保固保證金等語,核與系爭通則條款第16條第7 款 規定「保固保證金為各該工程承攬\ 發包確認單之規定為準 ,其保證形式可逕由甲方以扣抵相當之保留款為之」等語( 原審卷㈠第114 頁),並無不合。且查被上訴人向宜蘭縣政 府承包之新建統包工程業於100年9月19日驗收合格完畢乙節 ,有宜蘭縣政府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影本為據(本院卷㈠第 112頁),堪認系爭工程保固期間計算迄103年9 月18日業已 期滿。又依本院前開計算結果,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尚有工 程款債權計615萬3614元【計算式:保留款218萬6346元+追 加工程款396萬7268元=615萬3614元】;被上訴人尚得向上 訴人主張之扣款則計為485萬8285 元【計算式:未扣工程扣 款328萬1896元+保固缺失修繕費用扣款8389元+逾期罰款1 56萬8000元=485萬8285 元);兩相扣抵後,被上訴人對於 上訴人已無扣款債權可資主張。堪認系爭工程保固期滿後, 應已無其他待解決事項存在至明。則依前揭規定,被上訴人 已負有將保固金返還之義務,自無再向上訴人請求繳納保固 保證金,並要求自上訴人工程款扣抵之理。被上訴人此項扣 款並無理由,不能准許。 九、承上各節,茲以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之工程款債權計615萬3 614元【計算式:保留款218萬6346元+追加工程款396萬726 8元=615萬3614元】;扣抵被上訴人尚得向上訴人主張之扣 款485萬8285元【計算式:工程扣款328萬1896元+保固缺修 繕費用扣款8389元+逾期罰款156萬8000元=485萬8285元】 後,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應尚有129萬5329 元之工程款可資 請求。從而,上訴人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 給付129萬5329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洵屬有據;超逾部分則 屬無據,不能准許。 十、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 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 條定有明文 。又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 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33條第1項亦有規定。經 查上訴人可得向被上訴人請求返還之前揭工程款中,既有70 萬5600元前經扣抵為保證保固金,則該部分工程款自應以保 固期屆滿之翌日即103年9月19日為給付期限,其法定遲延利 息應自103年9月20日始得起算。至於其餘工程款58萬9729元 ,上訴人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年年4月9 日(送 達回證附於原審卷㈠第70頁)起計付法定遲延利息,於法則 無不合。 十一、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490條第1 項、第505條規定, 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29萬5329元,及其中70萬5600元自103 年9月20日起,其餘58萬9729元自102年4月9日起,均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逾此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上開應准許 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論旨指摘原 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 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至於上訴人之請求不應准許部 分(確定部分除外),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 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此部分之上 訴。又上訴人勝訴部分,因未逾被上訴人得上訴第三審之 利益,被上訴人不得上訴,即告確定,核無假執行之必要 ,上訴人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即屬無據,應予 駁回;至上訴人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 併予駁回。另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追加請求被上訴人應 再給付上訴人80萬2308元,及自10 4年9月24日(即104年 9 月21日民事補充陳述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係就上訴人於原審與本院同 意扣款之差額為擴張請求。然上訴人應受工程扣款之金額 為582萬6890元,已高於上訴人於原審同意扣款之212萬09 68元。上訴人追加之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十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 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 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十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追加之 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 條、第449條第1項、第 78條、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邱景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上訴人不得上訴。 上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 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 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 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 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 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強梅芳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 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 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表一:上訴人請求追加工程款 ┌──┬────────┬─────────┬────────┬────────┬──────┐ │項次│ 項目名稱 │上訴人請求 │原審認定金額 │本院認定金額 │備註 │ │ │ │金額 │ │ │ │ ├──┼────────┼─────────┼────────┼────────┼──────┤ │1 │RC層灌漿趕工配合│12萬1000元 │10萬元 │10萬元 │ │ │ │夜間加班 │ │ │ │ │ ├──┼────────┼─────────┼────────┼────────┼──────┤ │2 │分離式冷氣室內機│53萬0830元 │25萬4696元 │25萬4696元 │ │ │ │排水移位變更 │ │ │ │ │ ├──┼────────┼─────────┼────────┼────────┼──────┤ │3 │電熱水器專用迴路│16萬8888元 │10萬0742元 │10萬0742元 │ │ │ │增設 │ │ │ │ │ ├──┼────────┼─────────┼────────┼────────┼──────┤ │4 │電源出線口高程變│41萬9918元 │29萬4384元 │29萬4834元 │ │ │ │更 │ │ │ │ │ ├──┼────────┼─────────┼────────┼────────┼──────┤ │5 │給排水管路變更(│39萬5746元 │23萬4458元 │23萬4458元 │ │ │ │計三項) │ │ │ │ │ ├──┼────────┼─────────┼────────┼────────┼──────┤ │6 │配合磁磚計畫 │154萬8802元 │0元 │77萬4401元 │ │ ├──┼────────┼─────────┼────────┼────────┼──────┤ │7 │28坪-C2F.3F.4F預│4萬4000元 │4萬4000元 │4萬4000元 │ │ │ │鑄牆給水管預留孔│ │ │ │ │ │ │打石 │ │ │ │ │ ├──┼────────┼─────────┼────────┼────────┼──────┤ │8 │A棟1F排水吊管拆 │7萬8391元 │5萬7158元 │5萬7158元 │ │ │ │除重新施作 │ │ │ │ │ ├──┼────────┼─────────┼────────┼────────┼──────┤ │9 │C棟1F排氣管修改 │9240元 │9240元 │9240元 │ │ ├──┼────────┼─────────┼────────┼────────┼──────┤ │10 │車道預留紅外線修│1萬3640元 │1萬3640元 │1萬3640元 │ │ │ │改打石 │ │ │ │ │ ├──┼────────┼─────────┼────────┼────────┼──────┤ │11 │B1F排水壓力管增 │8萬9200元 │8000元 │8000元 │ │ │ │加 │ │ │ │ │ ├──┼────────┼─────────┼────────┼────────┼──────┤ │12 │B棟RF透氣管修改 │1萬7800元 │1萬7800元 │1萬7800元 │ │ ├──┼────────┼─────────┼────────┼────────┼──────┤ │13 │ABCD棟揚水控制盤│4萬8600元 │4萬8600元 │4萬8600元 │ │ │ │增設RF水箱極限開│ │ │ │ │ │ │關 │ │ │ │ │ ├──┼────────┼─────────┼────────┼────────┼──────┤ │14 │新設全區室內緩降│22萬3650元 │5萬5125元 │5萬5125元 │ │ │ │機安裝 │ │ │ │ │ ├──┼────────┼─────────┼────────┼────────┼──────┤ │15 │C1區2F-8F各戶陽 │51萬7000元 │0元 │51萬7000元 │ │ │ │台排水幹管增裝 │ │ │ │ │ │ │SUS修飾板 │ │ │ │ │ ├──┼────────┼─────────┼────────┼────────┼──────┤ │16 │A、B棟1F增設污排│2萬7200元 │0元 │0元 │ │ │ │水管路工程 │ │ │ │ │ ├──┼────────┼─────────┼────────┼────────┼──────┤ │17 │C、D棟1F增設污排│2萬9240元 │0元 │0元 │ │ │ │水管路工程 │ │ │ │ │ ├──┼────────┼─────────┼────────┼────────┼──────┤ │18 │1F公共區域冷氣排│4萬9640元 │4萬9600元 │4萬9640元 │ │ │ │水配合裝修高程變│ │ │ │ │ │ │更工程 │ │ │ │ │ ├──┼────────┼─────────┼────────┼────────┼──────┤ │19 │B1F正壓風機管線 │8萬5939元 │8萬5939元 │8萬5939元 │ │ │ │增設工程(5棟) │ │ │ │ │ ├──┼────────┼─────────┼────────┼────────┼──────┤ │20 │1FA棟、B棟梯廳 │3萬6457元 │1萬5000元 │1萬5000元 │ │ ├──┼────────┼─────────┼────────┼────────┼──────┤ │21 │1FC棟、D棟E棟梯 │2萬9302元 │2萬9302元 │2萬9302元 │ │ │ │廳 │ │ │ │ │ ├──┼────────┼─────────┼────────┼────────┼──────┤ │22 │2F-7FA、B、D │33萬9597元 │25萬2200元 │25萬2000元 │ │ │ │、E棟梯廳 │ │ │ │ │ ├──┼────────┼─────────┼────────┼────────┼──────┤ │23 │2F-6FC棟梯廳 │10萬2328元 │6萬元 │6萬元 │ │ ├──┼────────┼─────────┼────────┼────────┼──────┤ │24 │R1F-C棟梯廳 │3萬8258元 │0元 │0元 │ │ ├──┼────────┼─────────┼────────┼────────┼──────┤ │25 │各戶室內配合磁磚│124萬6371元 │0元 │62萬3186元 │ │ │ │計畫電氣弱電端點│ │ │ │ │ │ │變更工程 │ │ │ │ │ ├──┼────────┼─────────┼────────┼────────┼──────┤ │26 │ABCD梯廳緊急照明│6萬9712元 │6萬9712元 │6萬9712元 │ │ │ │及廣播變更移位工│ │ │ │ │ │ │程(共28層梯廳)│ │ │ │ │ ├──┼────────┼─────────┼────────┼────────┼──────┤ │27 │CDE棟1F店舖鐵捲 │3萬3694元 │3萬3694元 │3萬3694元 │ │ │ │門開關增設 │ │ │ │ │ ├──┼────────┼─────────┼────────┼────────┼──────┤ │28 │CDE棟1F店舖廣告 │4萬6976元 │4萬6976元 │4萬6976元 │ │ │ │燈電源出口增設 │ │ │ │ │ ├──┼────────┼─────────┼────────┼────────┼──────┤ │29 │中控室因應配電盤│11萬1987元 │6325元 │6325元 │ │ │ │及總機等管路變更│ │ │ │ │ │ │地坪增設 │ │ │ │ │ ├──┼────────┼─────────┼────────┼────────┼──────┤ │30 │機電遭破壞及其他│60萬7700元 │16萬5800元 │16萬5800元 │ │ │ │工項 │ │ │ │ │ ├──┼────────┼─────────┼────────┼────────┼──────┤ │31 │物料價差與量差 │328萬6251元 │0元 │0元 │ │ ├──┼────────┼─────────┼────────┼────────┼──────┤ │合計│ │1036萬7357元 │205萬2391元 │396萬7268元 │ │ └──┴────────┴─────────┴────────┴────────┴──────┘ ※附表二:被上訴人主張工程扣款 ┌──────┬────────┬─────┬──────┬──────┬─────┬────┐ │扣款類別 │ 細項項次及名稱 │被上訴人主│上訴人同意扣│原審認定扣款│本院認定 │上訴人二│ │ │ │張扣款金額│款金額 │金額 │扣款金額 │審追加金│ │ │ │ │ │ │ │額 │ ├──────┼────────┼─────┼──────┼──────┼─────┼────┤ │㈠清安費用 │1.環境清潔分攤費│131萬6185 │0元 │0元 │102萬3492 │12萬8779│ │ 扣款 │ 用 │元 │ │ │元 │元 │ ├──────┼────────┼─────┼──────┼──────┼─────┼────┤ │ │2.垃圾清運分攤費│9萬5221元 │9萬5221元 │9萬5221元 │9萬5221元 │ │ │ │ 用 │ │ │ │ │ │ ├──────┼────────┼─────┼──────┼──────┼─────┼────┤ │ │3.馬桶保護清潔費│4800元 │0元 │0元 │0元 │ │ │ │ 用 │ │ │ │ │ │ ├──────┼────────┼─────┼──────┼──────┼─────┼────┤ │*清安扣款小│ │ │ │ │111萬8713 │12萬8779│ │ 計 │ │ │ │ │元 │元 │ └──────┴────────┴─────┴──────┴──────┴─────┴────┘ ┌──────┬────────┬─────┬──────┬──────┬─────┬────┐ │㈡材料扣款 │1.屋頂民生水箱用│2萬8253元 │2萬8253元 │2萬8253元 │2萬8253元 │ │ │ │ 止水版 │ │ │ │ │ │ ├──────┼────────┼─────┼──────┼──────┼─────┼────┤ │ │2.自來水、送電 │4萬元 │4萬元 │4萬元 │4萬元 │ │ │ │ 辦費用 │ │ │ │ │ │ ├──────┼────────┼─────┼──────┼──────┼─────┼────┤ │ │3.遺失工地交付保│21萬1262元│ │21萬1262元 │21萬1262元│ │ │ │ 管線材,依據合│ │ │ │ │ │ │ │ 約勞務包特定條│ │ │ │ │ │ │ │ 款扣款 │ │ │ │ │ │ ├──────┼────────┼─────┼──────┼──────┼─────┼────┤ │ │4.第二次代購彈跳│2萬2420元 │ │1萬7700元 │2萬2420元 │ │ │ │ 式落水頭 │ │ │ │ │ │ ├──────┼────────┼─────┼──────┼──────┼─────┼────┤ │ │5.東亞燈具代購金│2萬4980元 │ │2萬4980元 │0元 │ │ │ │ 額 │ │ │ │ │ │ ├──────┼────────┼─────┼──────┼──────┼─────┼────┤ │ │6.5-7月奕華壓接 │1萬1226元 │1萬1226元 │1萬1226元 │1萬1226元 │ │ │ │ 另件代購金額 │ │ │ │ │ │ ├──────┼────────┼─────┼──────┼──────┼─────┼────┤ │ │7.黑煙淨化器用空│7200元 │ │7200元 │7200元 │ │ │ │ 壓機遺失代購金│ │ │ │ │ │ │ │ 額 │ │ │ │ │ │ ├──────┼────────┼─────┼──────┼──────┼─────┼────┤ │ │8.屋頂水錶位箱體│26萬8300元│ │26萬8300元 │0元 │ │ │ │ 代購金額 │ │ │ │ │ │ ├──────┼────────┼─────┼──────┼──────┼─────┼────┤ │ │9.C1區管路標籤代│1萬2000元 │ │1萬2000元 │0元 │ │ │ │購買全區使用 │ │ │ │ │ │ ├──────┼────────┼─────┼──────┼──────┼─────┼────┤ │ │10.代購汙水、電 │3900元 │ │3900元 │0元 │ │ │ │ 氣系統管路標 │ │ │ │ │ │ │ │ 示標籤 │ │ │ │ │ │ ├──────┼────────┼─────┼──────┼──────┼─────┼────┤ │ │11.4 /25-9/22, │16萬3939元│ │16萬3939元 │0元 │ │ │ │ C1區代購材料 │ │ │ │ │ │ ├──────┼────────┼─────┼──────┼──────┼─────┼────┤ │※材料扣款小│ │ │ │ │32萬0361元│ │ │ 計 │ │ │ │ │ │ │ └──────┴────────┴─────┴──────┴──────┴─────┴────┘ ┌──────┬────────┬─────┬──────┬──────┬─────┬────┐ │㈢代工施作扣│1.代工施作 │106萬7890 │106萬7890元 │106萬7890元 │106萬7890 │ │ │ 款 │ │元 │ │ │元 │ │ ├──────┼────────┼─────┼──────┼──────┼─────┼────┤ │ │2.點工1.2月代工 │8760元 │ │ 0元 │ 8760元 │ │ │ │ 施作C區 │ │ │ │ │ │ ├──────┼────────┼─────┼──────┼──────┼─────┼────┤ │ │3.代工施作打石費│1萬3200元 │ │ 0元 │1萬3200元 │ │ │ │ 用 │ │ │ │ │ │ ├──────┼────────┼─────┼──────┼──────┼─────┼────┤ │ │4.C1區CDE棟3F浴 │3000元 │ │ 0元 │3000元 │ │ │ │ 廁、廚房注水,│ │ │ │ │ │ │ │ 代處理地排漏水│ │ │ │ │ │ ├──────┼────────┼─────┼──────┼──────┼─────┼────┤ │ │5.100/1/3-1/8點 │5萬5000元 │ │ 5萬5000元 │5萬5000元 │ │ │ │ 工25工(承鼎)│ │ │ │ │ │ ├──────┼────────┼─────┼──────┼──────┼─────┼────┤ │ │6.99/12/1-12/31 │33萬元 │ │33萬元 │33萬元 │ │ │ │ 點工150工(承 │ │ │ │ │ │ │ │ 鼎) │ │ │ │ │ │ ├──────┼────────┼─────┼──────┼──────┼─────┼────┤ │ │7.99/11/14-11/30│23萬7600元│ │ 23萬7600元 │23萬7600元│ │ │ │ 點工108工(承 │ │ │ │ │ │ │ │ 鼎) │ │ │ │ │ │ ├──────┼────────┼─────┼──────┼──────┼─────┼────┤ │ │8.代施作點工(宇│49萬4340元│ │49萬4340元 │49萬4340元│ │ │ │ 鼎) │ │ │ │ │ │ ├──────┼────────┼─────┼──────┼──────┼─────┼────┤ │ │9.3月打石點工費 │ 2200元 │ │ 0元 │0元 │ │ │ │ 用 │ │ │ │ │ │ ├──────┼────────┼─────┼──────┼──────┼─────┼────┤ │ │10.99.10-12月吊 │8000元 │ │ 8000元 │ 8000元 │ │ │ │ 車費用 │ │ │ │ │ │ ├──────┼────────┼─────┼──────┼──────┼─────┼────┤ │ │11.代施作點工( │2萬6400元 │ │ 2萬6400元 │2萬6400元 │ │ │ │ 宇鼎) │ │ │ │ │ │ ├──────┼────────┼─────┼──────┼──────┼─────┼────┤ │ │12.代施作點工12.│119萬7856 │ │119萬7856 │119萬7856 │ │ │ │ (宇鼎) │元 │ │元 │元 │ │ ├──────┼────────┼─────┼──────┼──────┼─────┼────┤ │ │13.代施作點工( │2200元 │ │ 2200元 │2200元 │ │ │ │ 宇鼎) │ │ │ │ │ │ ├──────┼────────┼─────┼──────┼──────┼─────┼────┤ │ │14.缺失改善(機 │17萬7600元│ │ 0元 │0元 │ │ │ │ 電缺失)代修 │ │ │ │ │ │ │ │ 改 │ │ │ │ │ │ ├──────┼────────┼─────┼──────┼──────┼─────┼────┤ │ │15.4/11B棟RF水箱│4500元 │ │ 4500元 │ 4500元 │ │ │ │ 區管路焊接工 │ │ │ │ │ │ │ │ 資 │ │ │ │ │ │ ├──────┼────────┼─────┼──────┼──────┼─────┼────┤ │ │16.4/9-10RF水箱 │1萬8000元 │ │ 1萬8000元 │1萬8000元 │ │ │ │ 區管路焊接工 │ │ │ │ │ │ │ │ 資 │ │ │ │ │ │ ├──────┼────────┼─────┼──────┼──────┼─────┼────┤ │ │17.和成檯面臉盆 │3萬5070元 │ │ 34667元 │ 3萬5070元│ │ │ │ 代安裝工資 │ │ │ │ │ │ ├──────┼────────┼─────┼──────┼──────┼─────┼────┤ │ │18.代工施作(宇 │27萬3900元│ │27萬3900元 │27萬3900元│ │ │ │ 鼎) │ │ │ │ │ │ ├──────┼────────┼─────┼──────┼──────┼─────┼────┤ │ │19.代工施作(宇 │32萬6700元│ │32萬6700元 │32萬6700元│ │ │ │ 鼎) │ │ │ │ │ │ ├──────┼────────┼─────┼──────┼──────┼─────┼────┤ │※代施工扣款│ │ │ │407萬7053元 │410萬2416 │67萬1729│ │ 小計 │ │ │ │ │元 │元 │ └──────┴────────┴─────┴──────┴──────┴─────┴────┘ ┌──────┬────────┬─────┬──────┬──────┬─────┬────┐ │㈣土建扣款 │1.C1區B1F除角不 │600元 │ │0元 │600元 │600元 │ │ │ 良打石後泥作修│ │ │ │ │ │ │ │ 補及雜項施作 │ │ │ │ │ │ ├──────┼────────┼─────┼──────┼──────┼─────┼────┤ │ │2.C1區B1F除角不 │600元 │ │0元 │600元 │600元 │ │ │ 良泥作修補 │ │ │ │ │ │ ├──────┼────────┼─────┼──────┼──────┼─────┼────┤ │ │3.C1區B1F結構體 │600元 │ │0元 │600元 │600元 │ │ │ 不良處打石泥作│ │ │ │ │ │ │ │ 修補及雜項施作│ │ │ │ │ │ ├──────┼────────┼─────┼──────┼──────┼─────┼────┤ │ │4.000000-000000 │8800元 │ │8800元 │8800元 │ │ │ │ 期間泥作代施作│ │ │ │ │ │ │ │ 機電破壞牆面粉│ │ │ │ │ │ │ │ 刷扣款 │ │ │ │ │ │ ├──────┼────────┼─────┼──────┼──────┼─────┼────┤ │ │5.99.8.25-99.9.2│2萬6400元 │ │2萬6400元 │2萬6400元 │ │ │ │ 5機電破壞輕隔 │ │ │ │ │ │ │ │ 間代恢復施作扣│ │ │ │ │ │ │ │ 款 │ │ │ │ │ │ ├──────┼────────┼─────┼──────┼──────┼─────┼────┤ │ │6.現場泥作或磁磚│5萬2800元 │ │1萬3200元 │5萬2800元 │ │ │ │ 完成遭破壞後代│ │ │ │ │ │ │ │ 修補施作扣款 │ │ │ │ │ │ ├──────┼────────┼─────┼──────┼──────┼─────┼────┤ │ │7.C1區各棟壁磚因│2200元 │ │2200元 │ 2200元 │ │ │ │ 機電修改牆面管│ │ │ │ │ │ │ │ 路原壁磚損毀代│ │ │ │ │ │ │ │ 修復 │ │ │ │ │ │ ├──────┼────────┼─────┼──────┼──────┼─────┼────┤ │ │8.C1區各棟壁磚因│5萬2800元 │ │5萬2800元 │5萬2800元 │ │ │ │ 機電修改牆面管│ │ │ │ │ │ │ │ 路原壁磚損毀代│ │ │ │ │ │ │ │ 修復 │ │ │ │ │ │ ├──────┼────────┼─────┼──────┼──────┼─────┼────┤ │ │9.99.10.29-100. │9萬9600元 │ │9萬9600元 │9萬9600元 │ │ │ │ 2.15期間C1區陽│ │ │ │ │ │ │ │ 台廚房廁所地坪│ │ │ │ │ │ │ │ 改管後代收尾 │ │ │ │ │ │ ├──────┼────────┼─────┼──────┼──────┼─────┼────┤ │ │10.C1區各棟梯廳 │2200元 │ │2200元 │ 0元 │ │ │ │ 壁磚因BOX位置│ │ │ │ │ │ │ │ 修改造成損壞 │ │ │ │ │ │ │ │ 代修補 │ │ │ │ │ │ ├──────┼────────┼─────┼──────┼──────┼─────┼────┤ │ │11.C1區各棟梯廳 │1萬9800元 │ │1萬9800元 │ 0元 │ │ │ │ 壁磚因BOX位置│ │ │ │ │ │ │ │ 修改造成損壞 │ │ │ │ │ │ │ │ 代修補 │ │ │ │ │ │ ├──────┼────────┼─────┼──────┼──────┼─────┼────┤ │ │12.「C1區各棟各 │3萬3000元 │ │3萬3000元 │ 0元 │ │ │ │ 層陽台地坪明 │ │ │ │ │ │ │ │ 管周邊因機電 │ │ │ │ │ │ │ │ 施作代破損修 │ │ │ │ │ │ │ │ 補 │ │ │ │ │ │ ├──────┼────────┼─────┼──────┼──────┼─────┼────┤ │ │13.100.1.26-100.│1萬7600元 │ │1萬7600元 │ 0元 │ │ │ │ 4.10期間C1區 │ │ │ │ │ │ │ │ 廁所浴缸安裝 │ │ │ │ │ │ │ │ 及機電管修改 │ │ │ │ │ │ │ │ 損壞代修補 │ │ │ │ │ │ ├──────┼────────┼─────┼──────┼──────┼─────┼────┤ │ │14.99.12.9 │11萬5000元│ │11萬2500元 │ 0元 │ │ │ │ -100.3.23期間│ │ │ │ │ │ │ │ C1區輕隔間及 │ │ │ │ │ │ │ │ 天花板代修補 │ │ │ │ │ │ │ │ 復原機電改管 │ │ │ │ │ │ │ │ 損壞部分 │ │ │ │ │ │ ├──────┼────────┼─────┼──────┼──────┼─────┼────┤ │ │15.100.5.2-100. │2萬2600元 │ │1萬6900元 │ 0元 │ │ │ │ 6.3期間C區天 │ │ │ │ │ │ │ │ 花板工程因機 │ │ │ │ │ │ │ │ 電廠商破壞代 │ │ │ │ │ │ │ │ 修補 │ │ │ │ │ │ ├──────┼────────┼─────┼──────┼──────┼─────┼────┤ │ │16.100.6.1-6.25 │3萬7040元 │ │ 0元 │ 0元 │ │ │ │ 期間天花燈孔 │ │ │ │ │ │ │ │ 移位孔洞修補 │ │ │ │ │ │ │ │ 平均分攤 │ │ │ │ │ │ ├──────┼────────┼─────┼──────┼──────┼─────┼────┤ │ │17.機電打石改管 │3萬4020元 │ │ 0元 │ 0元 │ │ │ │ 後代處理(泥 │ │ │ │ │ │ │ │ 作及防水) │ │ │ │ │ │ ├──────┼────────┼─────┼──────┼──────┼─────┼────┤ │ │18.100年4月7號C1│1萬6000元 │ │ 0元 │ 0元 │ │ │ │ 區CDE棟8-9樓 │ │ │ │ │ │ │ │ 管道分棟人工 │ │ │ │ │ │ │ │ 方式灌漿工資 │ │ │ │ │ │ │ │ (配合消檢先 │ │ │ │ │ │ │ │ 行封板後再澆 │ │ │ │ │ │ │ │ 置) │ │ │ │ │ │ ├──────┼────────┼─────┼──────┼──────┼─────┼────┤ │※土建扣款小│ │ │ │40萬5000元 │24萬4400元│1800元 │ │ 計 │ │ │ │ │ │ │ └──────┴────────┴─────┴──────┴──────┴─────┴────┘ ┌──────┬────────┬─────┬──────┬──────┬─────┬────┐ │㈤安衛處罰扣│1.安衛處罰扣款 │4萬1000元 │4萬1000元 │4萬1000元 │4萬1000元 │ │ │ 款扣款 │ │ │ │ │ │ │ ├──────┼────────┼─────┼──────┼──────┼─────┼────┤ │※安衛處罰扣│ │ │ │4萬1000元 │4萬1000元 │ │ │ 款扣款小計│ │ │ │ │ │ │ └──────┴────────┴─────┴──────┴──────┴─────┴────┘ ┌──────┬────────┬─────┬──────┬──────┬─────┬────┐ │※㈠至㈤項 │ │ │ │ │582萬6890 │ │ │ 扣款總計 │ │ │ │ │元 │ │ └──────┴────────┴─────┴──────┴──────┴─────┴────┘ ※附表三:被上訴人主張保固修繕費用扣款 ┌──┬───────────┬────────┬───────┬───────┬──────┐ │項次│ 項目名稱 │被上訴人主張扣款│原審認定金額 │本院認定金額 │備註 │ │ │ │ │ │ │ │ ├──┼───────────┼────────┼───────┼───────┼──────┤ │1 │C棟6樓之2次浴天花板內 │2717元 │ 2717元 │ 2717元 │ │ │ │管路漏水 │ │ │ │ │ ├──┼───────────┼────────┼───────┼───────┼──────┤ │2 │D棟9樓之3主浴天花板內 │2955元 │2955元 │2955元 │ │ │ │管路漏水 │ │ │ │ │ ├──┼───────────┼────────┼───────┼───────┼──────┤ │3 │E棟1樓之2頂樓自來水錶 │2717元 │2717元 │2717元 │ │ │ │一次測漏水 │ │ │ │ │ ├──┼───────────┼────────┼───────┼───────┼──────┤ │4 │C1區10號1樓店面馬桶底 │2625元 │0元 │ 0元 │ │ │ │部漏水 │ │ │ │ │ ├──┼───────────┼────────┼───────┼───────┼──────┤ │5 │D棟3樓之3熱水管壓接施 │3000元 │0元 │ 0元 │ │ │ │工不良 │ │ │ │ │ ├──┼───────────┼────────┼───────┼───────┼──────┤ │合計│ │1萬4014元 │8389元 │8389元 │ │ └──┴───────────┴────────┴───────┴───────┴──────┘ ※附件一:上訴人二審同意扣款明細 ┌───────────────────────┬───────────────┬──────┐ │壹、上訴人二審同意扣款明細 │貳、上訴人於原審同意扣款明細 │備註 │ ├─────────────┬─────────┼───────────────┼──────┤ │一、清安費用 │ 9萬5221元 │ 22萬4000元 │ │ ├─────────────┼─────────┼───────────────┼──────┤ │二、材料費用 │ 7萬9479元 │ 7萬9479元 │ │ ├─────────────┼─────────┼───────────────┼──────┤ │三、代墊代工施作費用 │ 110萬2960元 │ 177萬4689元 │ │ │ │ │ │ │ │ │【即106萬7890元+ │ │ │ │ │3萬5070元;本院卷 │ │ │ │ │㈡第635頁】 │ │ │ ├─────────────┼─────────┼───────────────┼──────┤ │四、土建費用 │ 0元 │ 1800元 │ │ ├─────────────┼─────────┼───────────────┼──────┤ │五、安衛罰款費用 │ 4萬1000元 │ 4萬1000元 │ │ ├─────────────┼─────────┼───────────────┼──────┤ │ │※合計131萬8660元 │ ※合計212萬0968元 │※二者差額即│ │ │ │ │為上訴人追加│ │ │ │ │之訴請求之工│ │ │ │ │程款 │ └─────────────┴─────────┴───────────────┴──────┘ ※附件四:關於附表二代工施作扣款項次5至項次8、項次10至項 次16、項次18、項次19等項之金額及工作內容 ┌─────────────────────────────────────────┐ │①項次5「100/1/3至1/8點工25工」: │ │ ⑴金額:5萬5000元。 │ │ ⑵工作內容:「C棟2-3樓排水管排水測試」、「E棟陽台排水管5F-8F試水」、「C棟給水管 │ │ 道間給水配管」、「B棟戶內排水管滿水試驗」、「E棟前後陽台排水管配管」│ │ 、「F棟給水管道間給水配管」、「E棟戶內排水管滿水試驗」、「臨時水修改│ │ 」等項。 │ ├─────────────────────────────────────────┤ │②項次6「99/12/1-12/31點工150工」: │ │ ⑴金額:33萬元。 │ │ ⑵工作內容:「F棟給水管道間配管」、「B棟前後陽台排水管配管」、「A棟前後陽台排水 │ │ 管配管」、「D棟戶內排水管滿水測試」、「E棟戶內排水管滿水試驗」、「A │ │ 棟戶內排水管滿水試驗」、「D棟給水管道間給水管配管」、「E棟給水管道間│ │ 給水管配管」、「C棟給水管道間給水配管」、「B棟前後陽台排水管配管」、│ │ 「B棟戶內排水管滿水測試」、「臨時水修改」、「D棟給水管道間固定片更換│ │ 」、「C棟給水管道間固定墊片更換」等項。 │ ├─────────────────────────────────────────┤ │③項次7「99/11/14-11/30點工108工」: │ │ ⑴金額:23萬7600元。 │ │ ⑵工作內容:「F棟給水管道間配管」、「B棟前後陽台排水管配管」、「A棟前後陽台排水 │ │ 管配管」、「D棟戶內排水管滿水測試」、「E棟戶內排水管滿水試驗」、「A │ │ 棟戶內排水管滿水試驗」、「D棟給水管道間給水管配管」、「E棟給水管道間│ │ 給水管配管」、「C棟給水管道間給水配管」、「B棟前後陽台排水管配管」、│ │ 「B棟戶內排水管滿水測試」、「臨時水修改」、「D棟給水管道間固定片更換│ │ 」、「C棟給水管道間固定墊片更換」、「C1區梯廳給水管配管」等項。 │ ├─────────────────────────────────────────┤ │④項次8「代施作點工」: │ │ ⑴金額:49萬4340元、 │ │ ⑵工作內容:「C棟6-9F冷熱給水管路修改」、「E、D棟2F各戶冷熱水管路試壓」、「E棟2F│ │ 線路遭洗斷修補9處」、「A棟5F屋凸透氣管路配管」、「洗洞斷線處理×5處 │ │ 」「E棟戶內2-9F一級自主檢察」、「停管系統配管打石,DE棟配合電梯施作 │ │ 弱電穿牆開孔」、「D棟後陽台冷媒穿牆套管清理」、「CD棟1F店舖電源管路 │ │ 配管」、「試水缺失修繕」、「加壓馬達安裝及電管打石修正補水泥」、「後│ │ 陽台滿水試驗」、中控室開關移位打石及監控桌下電管打石移位」、「店舖電│ │ 管配管及預留吊架」、「中控室立箱及廣播及結線整理」、「中控室立箱及警│ │ 衛桌下打石配管」、「中控室廣播理線」、「地下室配管」、「滿水試驗」「│ │ 中控室電源配管」、「發電機電瓶腳架安裝固定焊切」、「中控室盤內結線」│ │ 、「污廢水浮球調整高度及測試」、「發電機電瓶安裝淨化器盤體安裝空壓機│ │ 角鐵固定」、「揚水管升管打洞預留吊部」、「A-E棟5吋透氣管切管預留灌漿│ │ 模具」、「電源拉線」、「電源配管」、、透氣管施作」、「冷排高度調整打│ │ 石」、「弱電箱接地線拉線」、「AB棟戶內檯面龍頭安裝」、「店舖看水管路│ │ 收頭」、「店舖廢水管施作」、「消防水箱加壓泵浦控制一次側電源拉線」、│ │ 「排水管收尾」、「避雷針拉線」、「戶內廁所燈具安裝」、「臨時配電盤架│ │ 高」、「全區臨時水拆除,水錶位連結放水」、「弱電箱插座拉線」、「CCTV│ │ 管障×6處打石、配管」、、「燈具安裝」、「感知器位移」、「臉盆排水位 │ │ 桿安裝」、「水錶位安裝、測試,錶箱RC固定」、「地排不通處理」、「電氣│ │ 敗管處理」、「管路漏水處理」、「冷排堵塞處理」、「地排安裝收尾」等項│ │ 。 │ ├─────────────────────────────────────────┤ │⑤項次10「99年10月-12月吊車扣款」: │ │ ⑴金額:8000元。 │ │ ⑵工作內容:「吊太空包」、「C1區CDE棟各層太空包垃圾清除」、「C1區水泥」、「吊料 │ │ 」、「吊垃圾」等項。 │ ├─────────────────────────────────────────┤ │⑥項次11「代施作點工」: │ │ ⑴金額:2萬6400元: │ │ ⑵工作內容:「CD棟水錶連結」、「CD棟RF水錶配管」。 │ ├─────────────────────────────────────────┤ │⑦項次12「代施作點工」;項次13「代施作點工」: │ │ │ ⑴金額:119萬7856元;2200元 │ │ ⑵工作內容:「CD棟RF水錶配管」、「DE棟水錶馬達配管」、「減壓閥安裝、水錶馬達連結│ │ 」、「加壓馬達配管」「水錶固定架安裝」、「水箱水錶配管」、「水箱水錶│ │ 配管、「水錶定錶尺安裝」、「浴室、廚房設備燈安裝」、、水錶管路修改」│ │ 、「梯間燈安裝」、「1F燈安裝」、「排風機配管」、「燈具安裝」、「水箱│ │ 水錶試水」、「電燈接地箱安裝」、「揚水管漏水修改」、「水箱送水測試」│ │ 、「避雷針天線箱體安裝」、「混合龍頭安裝」、「排風機安裝」、「弱電箱│ │ 插座」、「緊急照明安裝」、「消防補給水馬達安裝」「試水試電列缺失」、│ │ 「堵塞處理」、「水箱水管漏水修繕」、「梯廳燈具、感知器位移」、「燈具│ │ 開關安裝」、「水錶連結缺失檢查」、「公共水錶修改」、「給排水、電氣迴│ │ 路測試」、「冷凝排水不通處理」、「電氣敗管補線打鑿配管」、「弱電線路│ │ 拉設」、「儲藏室排水管路洗孔」、「電氣敗管補線」、「發電機室變壓器安│ │ 裝、穿線」、「管道未接處理」、「自來水管錯接探查」、「自來水漏水處理│ │ 及臉盆修改」、「受電室接地箱佈線」、「自來水幹管錯接修改」、「車道燈│ │ 安裝」、「公廁燈安裝」、「梯間燈具固定」、「線路檢查」、「電氣敗管補│ │ 線」、「電氣管補線」、「水錶持壓測試」、「陽台燈具安裝」、「噴灌機房│ │ 電磁閥安裝」、「送電前置作業」、「消防補給水箱聯結泵浦安裝」、「公用│ │ 電錶安裝」、「緩降機安裝」、「送電,臨時電拆除」、「初驗缺失修改」、│ │ 「漏水修繕」、「鼓風機透氣管路銜接」、「消防泡沬灑水頭配管」、「加壓│ │ 泵浦管路打石」、「公設迴路測試補線」、「品保缺失修繕」、「全區缺失修│ │ 改」、「補線」、「消防主機測試」、「燈具調整」、「馬達機坑安裝、浮球│ │ 安裝」等項。 │ ├─────────────────────────────────────────┤ │⑧項次14「缺失改善(機電缺失)代修改」: │ │ ⑴金額:17萬7600元 │ │ ⑵工作內容:(無書證提出) │ ├─────────────────────────────────────────┤ │⑨項次15「4/11B棟RF水箱區管路焊接工資」: │ │ ⑴金額:4500元 │ │ ⑵工作內容:(業據提出常承技術工業有限公司銲接請款明細表影本可稽(原審卷㈡第167 │ │ 頁、第168頁)。 │ ├─────────────────────────────────────────┤ │⑩項次16「4/9-10RF水箱電路焊接工資」: │ │ ⑴金額:1萬8000元 │ │ ⑵工作內容:(業據提出遠鎮工程有限公司報價單影本可稽(原審卷㈡第171頁、第172頁)│ ├─────────────────────────────────────────┤ │⑪項次18「代工施作」: │ │ ⑴金額:27萬3900元 │ │ ⑵工作內容:「電梯機坑浮球結線,馬桶修改」、「加壓馬達、漏水處理」、「水箱溢水配│ │ 管」、「店舖電氣補線,器具安裝」、「臉盆漏水處理」、「水箱監控配管補│ │ 線」、「地排拆除」、「地排滲水拆除」、「廚房地堵塞處理,辦公室刷卡機│ │ 陽極鎖補線」、「電梯機房燈敗管處理」、「配合查驗巡查修繕」、「馬桶復│ │ 原」、「梯廳補線」、「瓦斯管移位重鑽洞」、「公共梯廳RF插座補線配管」│ │ 、、「避雷針補線」、「消防主機測試線路查線」、「前後陽台管路標示」、│ │ 「接地拉線、結線」、「黑煙淨化器聯結」、「污水池透氣配管」、「水箱管│ │ 路酸」、「污水透積施作至RF」、「地排滲水拆除做防水」、「管路標示」、│ │ 「廁所衛生紙架肥皂架安裝」、「熱水堵塞處理」、「管路清洗」、「補插座│ │ 」等項。 │ ├─────────────────────────────────────────┤ │⑫項次19「代工施作」: │ │ ⑴金額:32萬6700元 │ │ ⑵工作內容:「B1F一氧化碳配管補線」、「AB棟RF水箱增設水龍頭」「B1F污水機房資源回│ │ 收室」、「極限開關配管」、「馬桶地排滲水拆除」、「戶內漏水管路清洗 │ │ 」、「梯廳補插配管拉線」、「小公插座線路補線、盤內整線」、「插座線路│ │ 修復」、「電源配管、補線」「汙廢水控制盤控制線路整理」、「揚水流浦功│ │ 能設定、系統調整」、「梯間緊急照明電源查線」、「雨水回收管路用電磁閥│ │ 調整」、「活動中心冷排不通打石」、「活動中心冷氣排水配管修復」、「配│ │ 合業主消防系統驗收」、「閥件開關吊牌吊掛」、「進排風機房地排洗孔、安│ │ 裝」、「污排水管路流向標示」、「廢水系統總存水彎施做」、「資源回收室│ │ 排風扇電源配管、拉線」、「馬桶堵塞清通」、「車道燈線路查線」、「上水│ │ 池極限開關安裝」、「揚水馬達管路漏水處理」、「梯間緊急照明系統斷線查│ │ 修」、「電視電話管路不通打石配管、修復」、「公設冷氣回路調整、重拉線│ │ 」、「雨水回收池抽水、BF燈具出線口破口補盲蓋」、「全區滅火器吊掛」、│ │ 「驗屋缺失修復」、「配電盤回路標示施做」、「冷排幹管打石修復」、「公│ │ 廁插座查線修復」等項。 │ └─────────────────────────────────────────┘ ※附件五:被上訴人提出會議記錄及電子郵件內容 ┌──┬─────┬──────────────────────┬─────┬────┐ │編號│ 時間 │內容 │長碁公司在│卷證頁數│ │ │(會議或 │ │場人員或受│ │ │ │ 郵件) │ │件者 │ │ ├──┼─────┼──────────────────────┼─────┼────┤ │ 1 │99年6月25 │「即日起各區承包商須配合土建進度及室內水平吊│詹子鈞 │原審卷㈢│ │ │日會議 │ 管進度適時增派人手,至7/1起視工地進度加派 │ │第79頁 │ │ │ │ 人手至60人。若因人力不足導致進度落後,則工│ │ │ │ │ │ 地主管可立即指派其他工班進場支援施工,其所│ │ │ │ │ │ 產生之一切費用,由原承包商負擔,由次一期工│ │ │ │ │ │ 程款支付,承包商不得異議」 │ │ │ ├──┼─────┼──────────────────────┼─────┼────┤ │2 │99年9月4日│「議題:缺失改善及修正調整進度」、「結論:每│ 詹子鈞 │原審卷㈢│ │ │會議 │ 戶2處後陽台廚房出線口高程調整計8處明日9/5.│ │第81 │ │ │ │ 6二天於2F全數完成,需有打石工含切割、修補 │ │ │ │ │ │ 配管電氣工4人」、「執行狀況:若無法於9月6 │ │ │ │ │ │ 日(誤寫為7月6日)下班前完成,答應由潤弘叫│ │ │ │ │ │ 工修繕並於工程款扣除」 │ │ │ ├──┼─────┼──────────────────────┼─────┼────┤ │3 │99年9月13 │「決議:由潤弘派工處理部分為:①2F各棟/戶浴 │詹子鈞在場│原審卷㈢│ │ │日工地會議│ 廁.廚房、陽台、插座、開關、給排水預埋口未│、李國祥簽│第83頁 │ │ │ │ 整磚及高低不一者。②3F以上..土建放樣後未及│認 │ │ │ │ │ 時修改者。③8/20-9/3總公司查核部門所開缺失│ │ │ │ │ │ 尚未修改完成者。④其他由潤弘所提示進度及缺│ │ │ │ │ │ 改無法依承諾時程施作或改善完成者。⑤點工及│ │ │ │ │ │ 修改材料由長碁供給」 │ │ │ ├──┼─────┼──────────────────────┼─────┼────┤ │4 │被上訴人工│「..本案未完工項尚有很多,請貴公司除增加工班│ │原審卷㈢│ │ │務陳煥蔚99│ 趕工之外(60人)亦需補足相關工程及內業人員│ │第86頁 │ │ │年10月10日│ 」等語 │ │ │ │ │寄發予長碁│ │ │ │ │ │公司人員之│ │ │ │ │ │電子郵件 │ │ │ │ ├──┼─────┼──────────────────────┼─────┼────┤ │5 │99年10月25│「長碁現場工程師明顯不足,請李老板加派人力支│阮財福 │原審卷㈢│ │ │日會議 │ 援(現階段只一員工程師)」 │ │第87頁 │ ├──┼─────┼──────────────────────┼─────┼────┤ │6 │99年11月3 │「1.工地出工人數現出工人數不足,影響工地進度│李國祥 │原審卷㈢│ │ │日發包議價│ ,缺工人數約15人,於99/11/6補足缺少人數 │ │第88頁 │ │ │記錄 │ 。水工班:現有人數12人,99/11/6補至22人 │ │ │ │ │ │ 。電工班:現有人數10人,99/11/6補至13-15│ │ │ │ │ │ 人。 │ │ │ │ │ │ 2.打石修改依合約會議記錄內容辦理。 │ │ │ │ │ │ 3.有關第1項出工數人數要求,若未達到要求, │ │ │ │ │ │ 依合約條文辦理。.. │ │ │ │ │ │ 5.銑孔人數:現有人數2人,99/11/6補至4人。 │ │ │ │ │ │ 打石人數:現有人4人,持續保持4人直至修繕│ │ │ │ │ │ 完成。泥作:1人,配管:4人,消防:6人力 │ │ │ │ │ │ 粗工:1人。99/11/6工地人數合計第1項及第 │ │ │ │ │ │ 5項共計57人。上述要求人數需持續至符合工 │ │ │ │ │ │ 地主任要求」 │ │ │ ├──┼─────┼──────────────────────┼─────┼────┤ │7 │99年11月8 │「B1F之廢水管幹應於本周五(十二)全部接管完 │李國祥 │原審卷㈢│ │ │日會議 │ 成,並於下周二(十六)試水完成,並通知工務│ │第89頁 │ │ │ │ 所查驗。B1F揚水泵管路修改重接,於本周五( │ │ │ │ │ │ 十二)完成。公共管道間配管,待管材交付給工│ │ │ │ │ │ 班後三個工作天內完成。上述事項均與長碁確認│ │ │ │ │ │ ,若有延誤事情,則由潤弘派工施作,所衍生費│ │ │ │ │ │ 用由長碁工程款支付」 │ │ │ ├──┼─────┼──────────────────────┼─────┼────┤ │8 │99年11月13│「依現場進度須由貴公司派工施作項目分別為1.樓│ │原審卷㈢│ │ │日寄予上訴│ 上層排水管路施作。2.戶內給水管修。3.梯廳管│ │第90頁 │ │ │人法代李國│ 道間配管(六樓以上)時至今日上午上述工項進│ │ │ │ │祥之電子郵│ 度仍屬緩慢,已延誤工期。...請貴公司於11/15│ │ │ │ │件 │ 即刻改善,...如仍未改善,則依合約特定條款 │ │ │ │ │ │ 第18條規定,由潤弘動用貴公司工程款自辦,貴│ │ │ │ │ │ 公司不得異議」 │ │ │ ├──┼─────┼──────────────────────┼─────┼────┤ │9 │99年12月30│「有關C1區衛浴設備浴缸安裝貴公司遲未派工配合│ │原審卷㈢│ │ │日電子郵件│ 安裝,且貴公司允諾12/27會派工,時至今日仍 │ │第91頁 │ │ │ │ 未派工。營造已多次催促但貴公司依然無法配合│ │ │ │ │ │ ,本所於今日先行派工安裝浴缸,直至貴公司派│ │ │ │ │ │ 工為止,其衍生費用由貴公司工程款扣除,還請│ │ │ │ │ │ 貴公司配合工地進度迅速派工施作」 │ │ │ ├──┼─────┼──────────────────────┼─────┼────┤ │10 │100年1月13│ ①陽台排水1/15進場施作,如長碁未派員施作,│阮財福、黃│原審卷㈢│ │ │日工地會議│ 潤弘逕行派工施作,以一工2500計,其所作之工│啟瑞 │第92頁正│ │ │ │ 數將由長碁工程款中扣除。②泵浦室配管:1/18│ │、背面 │ │ │ │ -1/22完成(消防及給水)③汙廢水壓力管:電 │ │ │ │ │ │ 系統1/17-1/19完成。水系統①外管1/15-1/16完│ │ │ │ │ │ 成②地下室1/17- 1/19。④地下室幹管施作:1/│ │ │ │ │ │ 18-1/22地下室配電盤結線完成1/23-1/29⑤避雷│ │ │ │ │ │ 針施作於1/16完成。⑥缺失如附件(包括中央監│ │ │ │ │ │ 控系統與門禁對講系統、機電品保缺失等計11項│ │ │ │ │ │ ),長碁於1/14提修繕計劃並執行。⑦左側項目│ │ │ │ │ │ (指前揭①至⑥項)如長碁未依約執行,潤弘將│ │ │ │ │ │ 逕行派工施作,其所衍生之工資及材料,管理費│ │ │ │ │ │ 等將由長碁工程款中扣除(點工將以實際工資計│ │ │ │ │ │ )」 │ │ │ ├──┼─────┼──────────────────────┼─────┼────┤ │11 │100年元月 │「點工由潤弘調派,由長碁簽認」 │蔡昇憲 │原審卷㈢│ │ │會議 │ │ │第93頁 │ ├──┼─────┼──────────────────────┼─────┼────┤ │12 │100年元月 │「議題..③浴缸安裝進度。...結論③明日進場4工│阮財福、黃│原審卷㈢│ │ │20日會議紀│ ,如發現沒出工,須立即告知工程師派工」 │啟瑞 │第95頁 │ │ │錄 │ │ │ │ ├──┼─────┼──────────────────────┼─────┼────┤ │13 │100年元月 │「②議題:..1/20日議題③浴缸安裝進度,1/21日│阮財福、黃│原審卷㈢│ │ │21會議紀錄│ 今日無出工,何時才可派工。..結論:②明日長│啟瑞 │第96頁 │ │ │ │ 碁再無派工,請楊襄裁示」 │ │ │ ├──┼─────┼──────────────────────┼─────┼────┤ │14 │被上訴人 │「貴公司進度已嚴重落後,出工數不足,不但無法│ │原審卷㈢│ │ │100年1月24│ 解決進度問題也不與工地溝通,依契約規定扣款│ │第99頁 │ │ │日電子郵件│ 」 │ │ │ ├──┼─────┼──────────────────────┼─────┼────┤ │15 │100年1月27│「1.議題:陽台排水管吊模、預留孔、灌漿,自1/│阮財福、黃│原審卷㈢│ │ │日會議 │ 13通知施作,迄1/23均未派員進場。結論:潤弘│啟瑞 │第100頁 │ │ │ │ 已自1/24逕行派工施作,請每日於點工到工單上│ │正、背面│ │ │ │ 簽名確認」、「2.議題:浴缸安裝,8F,E1戶安│ │ │ │ │ │ 裝完成,唯側板尚有6F、C4戶、C2戶5F,C1-C4 │ │ │ │ │ │ 戶側板尚未安裝完成。結論:明日1/28側板全部│ │ │ │ │ │ 完成,如未完工,潤弘亦派2工安裝」、「3.議 │ │ │ │ │ │ 題:梯廳A棟5樓尚留一口未完成(缺另件)。結│ │ │ │ │ │ 論:明日1/28如未施作完成,潤弘依合約扣款」│ │ │ │ │ │ 、「6.議題:屋頂排氣管未依施工圖施作,須修│ │ │ │ │ │ 改。結論:1/28派工修改,若明日未施工,潤弘│ │ │ │ │ │ 亦派2工安裝」、「9.議題:殘障廁所蹲式馬桶 │ │ │ │ │ │ 安裝,明日完成。結論:若明日1/28日未完成,│ │ │ │ │ │ 潤弘逕派工施作」、「10.議題:冷媒管路,路 │ │ │ │ │ │ 徑不符部分,C、D、E棟請清出。結論:1/28日 │ │ │ │ │ │ 請派工施作,限期1/31完成,若未完成潤弘逕行│ │ │ │ │ │ 派工施作」、「11.議題:浴缸安裝明日須完成 │ │ │ │ │ │ A棟2-5F、B棟2-4F。結論:1/28日限期完成,若│ │ │ │ │ │ 未完成1/29潤弘逕行點工施作、扣款」 │ │ │ ├──┼─────┼──────────────────────┼─────┼────┤ │16 │100年1月28│「1.議題:戶內開關箱及弱電箱清潔及防護,C1區│阮財福、黃│原審卷㈢│ │ │日會議 │ 全區(含1F)。結論:請長碁明派人施作1/29日│啟瑞 │第101頁 │ │ │ │ 開始,1/31日完成。若長碁明日未派工或1/31日│ │ │ │ │ │ 未完成,潤弘逕行點工施作,以利工地進度推行│ │ │ │ │ │ 」、「2.議題:浴缸安裝,全區須明日完成(除│ │ │ │ │ │ 欠側板部分)。結論:除欠側板部分,等到料後│ │ │ │ │ │ 安裝,其餘部分明日1/29日全部須安裝完成,若│ │ │ │ │ │ 未達成潤弘逕點工施作」、「3.議題:C棟後陽 │ │ │ │ │ │ 台、吊模、放套管、灌漿回填,明日潤弘持續點│ │ │ │ │ │ 工施作。結論:請長碁工程師每日於點工施作工│ │ │ │ │ │ 項、進度、現場巡查無誤後,於點工單上簽名確│ │ │ │ │ │ 認」、「6.議題:冷媒管路路徑不符,請持續派│ │ │ │ │ │ 工,1/31日完成C、D、E棟。結論:請於1/31日 │ │ │ │ │ │ 完成,若未完成,潤弘逕行點工施作」 │ │ │ ├──┼─────┼──────────────────────┼─────┼────┤ │17 │100年1月29│「1.議題:陽台排水管吊模、預留孔、灌漿,自 │阮財福 │原審卷㈢│ │ │日「有關 │ 1/13通知施做,迄1/23均未派員進場。結論:潤 │ │第102頁 │ │ │C1區機電進│ 弘已自1/24逕行派工施作,請每日於點工到工單 │ │ │ │ │度協調會議│ 上簽名確認,以帶點工方式施作,所衍生費用由 │ │ │ │ │」 │ 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 │ │ ├──┼─────┼──────────────────────┼─────┼────┤ │18 │100年1月30│ 同上意旨 │黃啟瑞 │原審卷㈢│ │ │日、100年1│ │ │第103頁 │ │ │月31日被上│ │ │、第104 │ │ │訴人所召開│ │ │頁 │ │ │會議 │ │ │ │ ├──┼─────┼──────────────────────┼─────┼────┤ │19 │100年1月31│「3.議題:電工班自1/28自今無出工1/31。結論:│黃啟瑞 │原審卷㈢│ │ │日會議 │ 潤弘自2/8潤弘逕行派工施作,所衍生點工費由乙│ │第104頁 │ │ │ │ 方工程款中扣除並請每日點工到工單上簽名確認 │ │正、背面│ │ │ │ 」、「7.議題:上水箱請安排施作日期。施作期 │ │ │ │ │ │ 間如進度趕不上土建,或進度太慢及不配合現場 │ │ │ │ │ │ 各工項施作。結論:2/8先行管路路徑查看,回 │ │ │ │ │ │ 報後續施作日期。潤弘逕行派工處理,所衍生點 │ │ │ │ │ │ 工費用由乙方(長碁)工程款中扣除」 │ │ │ ├──┼─────┼──────────────────────┼─────┼────┤ │20 │100年2月15│「1.議題:熱水器連接安裝PVC球閥(冷熱水測試 │阮財福 │原審卷㈢│ │ │日「有關C1│ 用)。結論:2月16日全區完成」、「2.議題: │ │第106頁 │ │ │區機電進度│ A-E棟臨時電拆除。結論:AB棟2月16日完成。CD│ │、第107 │ │ │協調會議」│ E棟2月18日完成」、「3.議題:A-E棟2樓以上各│ │頁 │ │ │ │ 戶臨時電插座安裝。(全區)。結論:AB棟2樓 │ │ │ │ │ │ 以上1及2戶2戶6日完成。CDE棟2樓以上3戶及4戶│ │ │ │ │ │ 2月17日完成」、「4.議題:CDE棟9樓梯廳戶內 │ │ │ │ │ │ 水平管配管。結論:明日洗洞及配管完成(2月 │ │ │ │ │ │ 16日)」、「5.議題:全區1樓殘障廁所天花板 │ │ │ │ │ │ 內需完成工項如電線盲蓋及軟管延伸、鋁質軟管│ │ │ │ │ │ 、排水管通水及清理等工項。結論:明日2月16 │ │ │ │ │ │ 日完成」、「6.議題:C棟當層排氣進度過慢。 │ │ │ │ │ │ 結論:2月16日加派2員,共4員施作」、「7.議 │ │ │ │ │ │ 題:流水標示貼紙全區1樓。結論:長碁已叫貨 │ │ │ │ │ │ ,未到,貨到一天完成」、「8.議題:CDE棟1樓│ │ │ │ │ │ 梯廳。結論:明日潤弘自主查驗。缺失當日改善│ │ │ │ │ │ 完成」、「9.議題:D棟後陽台滿水試驗。結論 │ │ │ │ │ │ :2月21日試漏水」、「10.議題:CDE棟2-9樓室│ │ │ │ │ │ 內補線。結論:明日2月16日開始,由A棟開始,│ │ │ │ │ │ 每日至少4工」、「11.議題:戶內安裝矮腳灯座│ │ │ │ │ │ (全區)。結論:明日2月16日安裝A棟開始,2 │ │ │ │ │ │ 月20日完成」、「12.議題:材料進場自主檢查 │ │ │ │ │ │ ,須通知潤弘辦理查驗。結論:遵照辦理」、「│ │ │ │ │ │ 13.議題:軟管何時進廠?須安排施作。結論: │ │ │ │ │ │ 長碁已叫料,貨未到,須通知主辦查驗數量(設│ │ │ │ │ │ 備進場查驗)」、「14.水箱配件如閥類,及雙 │ │ │ │ │ │ 花籃頭等何時施作。結論:長碁明日叫料,到料│ │ │ │ │ │ 立即施作」、「15.議題:以上14項工項,若起 │ │ │ │ │ │ 始日未有派工施作,或未帶期限內完成,潤弘逕│ │ │ │ │ │ 行代點工施作,所衍生費用由長碁工程款中扣付│ │ │ │ │ │ 」 │ │ │ ├──┼─────┼──────────────────────┼─────┼────┤ │21 │100年4月8 │「2.請潤弘協助4-6人調派人力,支援長碁電工班 │蔡昇憲 │原審卷㈢│ │ │日會議 │部份」 │ │第108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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