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471號
上 訴 人 張淑華
張榮輝
被
上訴 人 恆隆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恒隆
訴訟代理人 沈恆
律師
方雍仁律師
上一人 之
複代理 人 陳婕妤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公同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許碧惠
法 官 邱育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