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重上字第 5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591號 上 訴 人 九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FULL LUCKY FISHERY INTERN'L BUSINESS CO.LTD.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謝建福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裕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5 月24日本院104 年度重上字第591 號 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九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柒日內,繳納第三 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陸仟伍佰肆拾元。 上訴人FULL LUCKY FISHERY INTERN'L BUSINESS CO .LTD .、謝 建福應於收受本裁定柒日內,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捌 仟零捌拾元。 理 由 一、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 二審判決,於民國105 年6 月24日提起上訴,經核本件上訴 人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裁判費分別為: ㈠九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400,00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96,540元。 ㈡FULL LUCKY FISHERY INTERN'L BUSINESS CO.LTD.、謝建 福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4,40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 費208,080 元。 二、上開裁判費均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準 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 本7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楊博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盈真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