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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92號 上 訴 人 東來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春水 上 訴 人 林德隆       林德慶       林德仁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       林忠儀律師 被 上訴人 游誌強 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律師       許嘉芬律師 上二人共同 複 代理人 王昱盛律師 參 加 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沖本一德 訴訟代理人 史馨律師       林元祥律師       褚衍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9月9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 第1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周群翔                法 官 陳慧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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