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92號
上 訴 人 東來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春水
上 訴 人 林德隆
林德慶
林德仁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
律師
林忠儀律師
被 上訴人 游誌強
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律師
許嘉芬律師
上二人共同
複 代理人 王昱盛律師
參 加 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沖本一德
訴訟代理人 史馨律師
林元祥律師
褚衍嵐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9月9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
第16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周群翔
法 官 陳慧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