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上更㈡字第33號
上 訴 人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
代理人 周永暉
訴訟代理人 吳美津
律師
上 訴 人 龍亨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黃秀美
上 訴 人 張志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嚴心吟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白禮維律師
被 上 訴人 德記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美
訴訟代理人 余敏長律師
被上訴人 王金禮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5月17日下午2時20分在
本院第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潘進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3
書記官 魏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