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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重勞上字第 4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勞上字第46號 上 訴 人 泰菱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文 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律師 被 上訴人 朱委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 月1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勞訴字第43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於105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暨該訴訟費用部分,均 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三年六月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廢棄改判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駁回上訴 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自民國90年1月1日起受僱伊擔任工務 部經理,於92年12月30日填具保證書,保證於在職期間遵守 公司管理規則,如有違反或侵占財務、貨款、失職及其他不 法情事,須賠償損害,而依伊之人事管理規則第29條第2、4 、6、7款規定:「對於本公司機密,無論是否經管事務均不 得洩漏、本人及關係人不得接受本公司之交易對象任何期約 或接受饋贈、佣金或其他任何不正當利益,或有間接或直接 圖利本人或關係人及指定人之行為、對所保管之文書財務及 一切公物應善盡保管之責,不得私自攜出或外借、不得私自 經商或兼任公司以外職務」。被上訴人於96年3月1日調至伊 之上海泰菱金屬製品有限公司(下稱上海泰菱公司)工作, 並於101年11月28日簽立保證書(下稱101年保證書),約定 被上訴人應嚴守伊之公司機密資料,未經同意,不得將機密 資料洩漏或交付任何人,未經同意,不得經營與伊公司類似 或有關之事業,亦不得兼任公司以外之相關職務,如有違反 ,須按次賠償人民幣5萬元至50萬元,並溯自90年1月1日受 僱日起生效,嗣102年4月3日再簽立保證書(下稱102年保證 書),除違約賠償改按次新臺幣(未標明幣別者,均下同) 10萬元至100萬元外,其餘約定內容相同,詎被上訴人於任 職期間利用擔任經理職務之便,自101年8月24日至102年7月 26日,於附表一所列之24次時間,以電子郵件將公司機密資 料傳予大陸蘇州政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下稱政詮公司), 違反保證書之保密約定;被上訴人另以其配偶劉紅豔名義設 立無錫翊凱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無錫翊凱公司),未經 伊之許可,自99年8月18日起至102年6月19日止,向伊原有 客戶承包如附表二所示38件工程,致伊受有損害,違反競業 禁止之約定。爰依101年保證書第2條第4、5款、102年保證 書第2條第2、3、4款約定、民法544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 償損害。聲明: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00萬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請准供 擔保宣告假執行。原審為上訴人敗訴判決,上訴人不服,提 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 人1,0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㈢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與上海泰菱公司並非相同之公司法人 ,伊為上訴人之員工,外派至上海泰菱公司工作,與上海泰 菱公司無僱傭關係,於該公司簽署之保證書應對上訴人不生 效力。又上訴人之人事管理規章、保證書均屬制式條款,內 容顯失公平,伊為受僱人僅能被動接受,無異議空間,故上 訴人不應以制式條款規範伊,且上訴人未曾就人事管理規章 對伊有何說明,伊既不知情,亦未簽署,而保證書要求員工 及關係人未經同意不得從事類似或有關之事業,均屬無效; 上訴人於101年11月8日前已監控伊之個人郵件、電腦,早知 伊有提供資料予他人,且上訴人所指之機密文件清單,並未 註明或標示「機密、限閱或其他同義字」,不符營業秘密法 第2條之規定;伊之配偶劉紅豔係在大陸地區從事相關工作 ,並非在臺灣地區,故不能依保證書約定對伊求償。伊在上 訴人要求簽署保證書之前,承接上訴人之專案,或自行開發 客戶,而伊經上訴人同意可處理無錫翊凱公司之業務,且向 上訴人購買材料,上訴人知悉並同意伊可在無錫翊凱公司自 行開發客戶;又上海泰菱公司係生產製造廠商,無錫翊凱公 司之營業範圍為工程施工兼代購材料,屬工程按裝公司,為 上訴人之工程下包施工廠商,伊未利用經理職務招攬上訴人 舊有客戶,僅有協助無錫翊凱公司之按裝施工等勞務工作, 與上訴人所經營事業並無衝突,非同業競爭關係,無損及上 訴人利益,故上訴人不得對伊請求賠償違約金等語為辯。答 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查被上訴人於90年1月1日起受僱上訴人擔任工務部經理,於 92年12月30日簽署保證書,嗣96年3月1日調至上海泰菱公司 工作,於101年11月28日、102年4月3日簽立保證書,嗣上訴 人以被上訴人於任職期間有洩密等應負民、刑事責任,於10 2年8月5日將其免職。而無錫翊凱公司於100年2月11日成立 ,由被上訴人配偶劉紅豔擔任負責人,有92年12月30日、10 1年11月28日、102年4月3日之保證書、無錫翊凱公司企業法 人營業執照、上訴人102年8月5日公告等可參(見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重訴字卷《下稱雄院卷》第18至20頁、 原審卷一第27、28至30、25、86頁),堪信為真。 四、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受伊僱用擔任工務部經理,簽訂保證書 於在職期間應遵守公司管理規章,不得將公司之機密資料洩 漏,亦不得為競業禁止行為,詎被上訴人違反約定,有附表 一、二所示行為,故請求被上訴人賠償。為被上訴人所否認 ,並以前詞置辯。查: ㈠被上訴人自90年1月起受上訴人僱用,至102年7月間,均由 上訴人給付薪資,有被上訴人之薪資、獎金明細表可參(見 原審卷一第248至251頁),而被上訴人自承去上海之前都是 在台灣領《薪資》、去上海之後,部分在臺灣領、部分在上 海領,當時協議伊之勞、健保由臺灣泰菱公司加保(本院卷 第35頁反面),又上訴人以被上訴人有洩密等事由,已對其 提起刑事與民事訴訟,乃解除被上訴人職務,並於102年8月 5日予以解僱,亦有上訴人102年8月12日公告可參(見原審 卷一第27頁),可見被上訴人雖於96年3月1日調至上訴人之 上海泰菱公司工作,但至102年8月5日解僱時均受僱於上訴 人甚明;且被上訴人於101年11月28日、102年4月3日簽訂保 證書,均於被上訴人上開在職期間所簽訂,是上訴人主張10 1年、102年保證書為兩造間之約定,洵屬有據。另101年、1 02年保證書之約定內容為:⒈自90年1月1日起在泰菱公司擔 任工程師/工程部經理職務接受觀察試用,試用期滿經主管 考績合格後正式任用。⒉本人(被上訴人)保證嚴格保守機 密資料的機密性,…⒊本人保證本人及關係人未經泰菱同意 不經營或出資與本公司類似或職務上有關之事業,亦不得兼 任公司以外之相關職務…⒋本人如有違反上項規定者,願負 相關刑事責任及民事賠償責任外,並同意每次違約支付違約 罰款5萬至50萬人民幣/10萬至100萬新台幣,絕無異議…等 (見雄院卷第18、19頁、原審卷一第28、29頁),而受僱人 於任職期間對雇主本應負忠誠義務,不得洩漏雇主之營業秘 密或有競業行為,是前開約定於此範圍內,難認有何顯失公 平之情形。再受僱人於任職期間領有薪資,其忠誠義務之履 行,自不以另有代償措施為必要,是被上訴人以上開保證書 無代償措施約定,應屬無效云云,洵不足取。 ㈡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違反保證書約定,洩漏伊公司之產品資 料、行政表單、營業資料、生產管理工令表單、採購物料及 庫存品資料等機密文件,有附表一所示之電子郵件列印畫面 、檢驗報告、隔間工程用料計算書、工程用料申請單、懸吊 系統材料清單、品質規範表、備忘錄、工程施工自檢與缺失 改善表、工程退料申請表、聯絡單、簽呈、實作清單、螺絲 表號表、蘇州政詮公司鋁料總表、上訴人鋁料總表、生醫隔 間系統型錄、醫藥牆板系統、電腦畫面列印資料、鋼板成型 首件品質檢查表、品檢表清單、盲板進貨品檢表、品質檢查 表、品質檢驗報告、進貨品檢表、折床模具圖面、隔間板製 作單、牆板製作單、材料管制表、生產課職掌與管理總表、 一般庫存五金雜項統計表、結束鋼卷明細、電動門配件庫存 、閒置庫板庫存、採購合同、廠務部組織架構表、車間隔間 圖、廠務部執行要領及責任區分等可據(見原審卷一第183 至191頁、雄院卷第29至135、137至150頁)。然: ⑴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 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 件者: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因其秘密性而 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 措施者,營業秘密法第2條定有明文。而按依營業秘密法第2 條規定,得作為該法保護對象之營業秘密,固以具有秘密性 (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經濟價值(因其秘密性 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保密措施(所有人已採取 合理之保密措施),且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始 足稱之。惟同法第1條既規定:「為保障營業秘密,維護產 業倫理與競爭秩序,調和社會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是 於判斷爭執之資訊是否符合上開營業秘密要件時,自應以第 1條規定之立法目的為重要依據。若僅表明名稱、地址、連 絡方式之客戶名單,可於市場上或專業領域內依一定方式查 詢取得,且無涉其他類如客戶之喜好、特殊需求、相關背景 、內部連絡及決策名單等經整理、分析之資訊,即難認有何 秘密性及經濟價值;又市場中之商品交易價格並非一成不變 ,銷售價格之決定,復與成本、利潤等經營策略有關,於無 其他類如以競爭對手之報價為基礎而同時為較低金額之報價 ,俾取得訂約機會之違反產業倫理或競爭秩序等特殊因素介 入時,亦難以該行為人曾接觸之商品交易價格資訊逕認具有 經濟價值,以調和社會公共利益(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 2425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依101年與102年保證書第2條第2、4款約定:本人保證嚴格 保守機密資料之機密性,且該機密資料不得用於同意以外的 任何目的,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該機密資料,未 經事前書面同意不得將該機密資料洩漏或交付予任何個人、 合夥、法人、機關或非法人團體即非相關業務之公司其他員 工。本人如違反上項規定者,願負相關刑事責任及民事賠償 責任外,並同意每次違約支付泰菱違約罰款5萬至50萬人民 幣或10萬至100萬新台幣,絕無異議。(見雄院卷第19頁、 原審卷一第29頁),101年、102年保證書固約定所謂『機密 資料』係指如下有形或無形信息和資料,而不論該信息或資 料以何種形式儲存、編輯:⑴泰菱所享有或控制的任何信息 或資料,包括程式、製程、方案、結構、程序、原型、數據 、軟體、報告、方法、策略、計劃、概念、裝置、工具、價 格、需求預測、產品規格、圖樣、設計、模型、樣品、代碼 、發明、發現、技術、質量控制、測試、營運、採購、生產 、行銷、財務、研發、人資、投資和客戶信息及資料等等; ⑵任何與泰菱工廠有關之信息,包括工廠的設施部署、設備 、操作等資料與信息。(見原審卷一第29頁),惟參酌營業 秘密法第2條規定,上訴人之營業秘密仍應符合具有秘密性 (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經濟價值(因其秘密性 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 資訊者,且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之要件,始足當之,逾此範 圍之資料既不具機密性,即難以101年、102年保證書約定之 保密義務相繩之。 ⑶附表一編號2、4、8、9、10、11、12、21、22、23所示電子 郵件與附件,或為蘇州政詮公司寄予被上訴人資料,或為蘇 州政詮公司商標、表單、員工薪資資料,與上訴人無關。編 號3、7、13、20之電子郵件,為一般表格或照片。編號16、 17、19所示電子郵件,亦為一般表格,編號24所示係上訴人 自被上訴人之電腦畫面擷取、列印之資料。而編號1、5、6 、14所示之電子郵件與附件,係天花板產品測試報告、生醫 間格系統型錄、具體工程材質規範表及工程用料表、生產課 職掌與管理總表,其中具體工程材質規範表、工程用料表、 生醫間格系統型錄內容相似,係上訴人提供予客戶說明介紹 產品之公開型錄與資料,有被上訴人所提出之檢驗報告、網 頁列印資料可參(見原審卷一第152至162頁),編號15、18 所示之電子郵件附件,係上訴人之生產用料庫存表、熱軋採 購合約;又熱軋採購合約為上訴人對外採購原料之價格,熱 軋鋼材產品係隨自由市場供需而隨時浮動價格之商品,得由 網路公開詢價比較,有被上訴人所提出之網頁查詢資料在卷 可證(見原審卷一第163頁),衡以上開文件內容,均為一 般表格或文件,而上訴人並未舉證上開資料具有何經濟價值 且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得知訊息,而為值得保護之知 識、技術。且上訴人自承就其公司資料並無分類或分層管理 ,沒有分別機密或普通文件,亦沒有對所謂機密資料有特別 規定要加密或做其他保密措施(見本院卷第50、99、202頁 ),是上訴人所指之公司機密資料,顯不符揭營業秘密法第 2條所規定之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因其秘密性而 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 施者等要件。故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違反保密約定,將公司 機密資料洩漏他人,應依保證書第2條第2款、民法544條規 定賠償損害,自不足採。 ㈢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以其配偶劉紅豔名義設立無錫翊凱公司 ,自99年8月18日起至102年6月19日止,承包如附表二所示3 8次工程,違反競業禁止約定應負賠償責任等語,為被上訴 人所否認。查: ⑴依保證書第2條第3款約定:「本人保證本人及其關係人未經 泰菱同意不經營或出資與本公司類似或職務上有關之事業, 亦不得兼任公司以外之相關職務,本人保證絕不利用公司機 密資料及職務上之便利在外從事營利行為。」(見雄院卷第 19頁、原審卷一第29頁),依此約定,被上訴人於任職期間 不得有上開競業禁止行為。又上訴人之營業項目為冷氣機、 無塵無菌室設備、冰水機、食品加工機器之製造加工買賣、 設計、按裝維修業務、進出口貿易業務、代理各種機械經銷 與各種管線設計及按裝、耐火材料製造業等,有上訴人之公 司變更登記表可參(見本院卷第102至104頁)。而無錫翊凱 公司所營項目為裝飾裝潢服務、裝飾裝潢材料、金屬材料、 建築材料、五金交電、化工產品及原料、電氣機械及器材、 水暖器材的銷售、自營和代理各類商品及技術的進出口業務 等,有該公司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可參(見本院卷第112頁 ),而被上訴人亦自承無錫翊凱公司所營業務是無塵室安裝 工程業務,伊本身有代表該公司承接上訴人所屬上海泰菱公 司所發包的工程(見本院卷第99頁反面),是兩公司就無塵 室安裝工程業務之營業項目相同,無錫翊凱公司與上訴人確 屬同類業務之競爭公司,而無錫翊凱公司為被上訴人之配偶 劉紅豔所設立之公司,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同上卷第99頁 反面),依上開保證書約定,被上訴人自不得於該公司擔任 相關職務,或利用上訴人公司資料及藉由職務上之便利從事 營利行為甚明。 ⑵依證人即上訴人原法定代理人張兆文證稱:「…伊為上訴人 之總經理,為實際負責人,…被上訴人告知無錫翊凱公司係 其小舅子想要從事這個行業的安裝工作,之前也有上訴人之 內部的工程師創業後再來承攬上訴人的施工工程,所以伊有 同意被上訴人可以小部分採購上訴人的材料用在承攬工程上 ,…」(見原審卷一第123至125頁),可知無錫翊凱公司向 上訴人購買材料後施作承攬之工程,係上訴人所同意施作之 工程項目,被上訴人代表無錫翊凱公司承攬施作,並無違反 競業禁止之約定甚明。就附表二所示編號①至㉔工程項目部 分,係上訴人發包予無錫翊凱公司施作之按裝工程,為上訴 人所自承(見本院卷第99頁反面),上開按裝工程既為上訴 人發包予無錫翊凱公司,上訴人並出售材料供其安裝,自為 上訴人所同意施作之工程,難認被上訴人有違反競業禁止之 情形;而編號㉒至㉔之工程項目,係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承接 工程後,向上訴人購買材料施作之工程項目(見雄院卷第22 0至223、184至185、171至172、本院卷第142至147頁),上 訴人既同意出售材料供無錫翊凱公司施作按裝工程,自為其 所同意施作之工程,故被上訴人稱伊施作按裝工程並無違反 競業禁止之約定,應可採信。 ⑶就附表二編號㉕至㊳工程項目,其中編號㉚、㉛、㉟至㊳工 程部分,被上訴人否認為其所接洽、協助之施作工程,且依 上開工程訂購單所載,所載聯絡人為劉紅艷、鄒惠宇,或未 記載,並無被上訴人(見本院卷第154、155、159至162頁) ,上訴人復未舉證上開工程項目是被上訴人接洽或協助施作 之工程,故此部分工程應與被上訴人無關。 ⑷另就編號㉕、㉖、㉗、㉘、㉙、㉜、㉝、㉞等工程施作項目 ,被上訴人自承為伊代表無錫翊凱公司所接洽施作之工程項 目(見本院卷第99頁反面、9、10頁),且自承就上開工程 項目之合約、訂單等資料,都有進入伊之電腦,伊都有看過 ,伊都有協助、多多少少在背後都有協助這些工程等情(同 上卷第108頁),並有發包工程訂購單、工程發包協議書等 可稽(同上卷第148至152、156至158頁),就上開工程項目 之承包均在被上訴人任職期間,被上訴人復未舉證已得上訴 人之同意,可見被上訴人就上開8項工程項目,確有違反101 年、102年保證書第2條第3款之「…本人保證絕不利用職務 上之便利在外從事營利行為。」之競業禁止約定甚明。 ⑸至於上訴人主張蘇州政詮公司之員工稱呼被上訴人為「朱經 理」,有附表一編號22所示電子郵件可參(見雄院卷第150 頁),故其有在蘇州政詮公司兼任職務,違反競業禁止云云 。然被上訴人於上訴人處之職稱為經理(同上卷第257頁) ,其他公司人員稱被上訴人為「經理」,自符事理之常,自 難憑上開電子郵件中稱呼被上訴人為朱經理,即認其在蘇州 政詮公司有擔任經理職務,且上訴人復未提出其他事證證明 被上訴人有在蘇州政詮公司兼任職務,故其此部分主張,並 非可取。 ㈣依101年、102年保證書第2條第4項約定:「本人如有違反上 項規定者,願負相關刑事責任及民事賠償責任外,並同意每 次違約支付違約罰款5萬至50萬人民幣/10萬至100萬新台幣 ,絕無異議」(見雄院卷第19頁、原審卷一第29頁),可見 被上訴人如有違反競業禁止行為者,除負民事賠償責任外, 並須按次賠償上訴人違約罰款5萬至50萬人民幣,或10萬至1 00萬元新臺幣,就此按次之違約罰款,顯為懲罰性之違約金 甚明。茲審酌被上訴人受僱上訴人時之每月薪資為1萬2,000 元人民幣,約新台幣5萬8,000元,年薪14個月約81萬元,為 被上訴人所自承(見本院卷第109頁),並有被上訴人之薪 資、禮(獎)金明細表可參(原審卷一第248頁),衡以被 上訴人之薪資所得,認被上訴人違反上開保證書之約定,以 賠償每次新台幣10萬元違約金為適當,則被上訴人既有8次 違反保證書約定之競業禁止行為,故其應賠償上訴人之違約 金為80萬元(即8×100,000=800,000)。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101年、102年保證書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上訴人賠償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見雄 院卷第240頁)之翌日103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 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 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 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 。又本判決所命給付未逾150萬元,被上訴人不得上訴第三 審,上訴人請求廢棄原判決駁回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並准供 供擔保為假執行之宣告,不應准許。至於逾上開範圍之請求 ,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核無 不合,上訴意旨乃執陳詞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無理由 ,應駁回此部分之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王幸華 法 官 潘進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上訴人不得上訴。 上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 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 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 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 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 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婷璇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 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 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表一: ┌────────────────────────────────────────────────┐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涉及洩密之電子郵件: │ ├──┬───────┬────┬───────┬──────────┬─────────────┤ │編號│日期 │發件人 │收件人 │文件內容 │卷證所在頁數 │ ├──┼───────┼────┼───────┼──────────┼─────────────┤ │ 01 │101年8月24日 │朱委書 │政銓公司 │泰菱公司天花版產品 │雄院卷第29至32頁、原審卷一│ │ │ │ │盧鐘學 │測試報告 │第198頁 │ ├──┼───────┼────┼───────┼──────────┼─────────────┤ │ 02 │101年9月20日 │朱委書 │政銓公司 │政詮公司商標資料 │雄院卷第137頁 │ │ │ │ │盧鐘學 │ │ │ ├──┼───────┼────┼───────┼──────────┼─────────────┤ │ 03 │101年9月25日 │朱委書 │政銓公司 │泰菱公司管制、行政、│雄院卷第33至38頁、原審卷一│ │ │ │ │李振隆、盧鐘學│開料及材質規範表 │第200頁 │ ├──┼───────┼────┼───────┼──────────┼─────────────┤ │ 04 │101年10月15日 │政銓公司│朱委書 │政詮公司螺絲表號表、│雄院卷第51至53頁、第57至59│ │ │ │盧鐘學 │ │鋁料總表 │頁、原審卷一第204頁 │ ├──┼───────┼────┼───────┼──────────┼─────────────┤ │ 05 │101年11月5日 │朱委書 │政銓公司 │泰菱公司生醫間格系統│雄院卷第63至71頁、原審卷一│ │ │ │ │盧鐘學 │型錄 │第206頁 │ ├──┼───────┼────┼───────┼──────────┼─────────────┤ │ 06 │101年11月8日 │朱委書 │政銓公司 │泰菱公司具體工程材質│雄院卷第72至76頁、原審卷一│ │ │ │ │李振隆、盧鐘學│規範表及工程用料表 │第208頁 │ ├──┼───────┼────┼───────┼──────────┼─────────────┤ │ 07 │101年11月10日 │政銓公司│朱委書 │泰菱公司廠內品檢表 │雄院卷第81至88頁、90、92、│ │ │ │盧鐘學 │ │ │94、96、98、100、102頁、原│ │ │ │ │ │ │審卷一第213頁 │ ├──┼───────┼────┼───────┼──────────┼─────────────┤ │ 08 │101年11月14日 │政銓公司│朱委書 │折床模具尺寸與手繪圖│雄院卷第103至104頁、原審卷│ │ │ │溫仁德 │ │ │一第217頁 │ ├──┼───────┼────┼───────┼──────────┼─────────────┤ │ 09 │101年11月16日 │政銓公司│朱委書 │政詮公司岩棉隔間板製│雄院卷第105至109頁、原審卷│ │ │(上訴人誤載為│盧鐘學 │ │作單 │一第219頁 │ │ │102年1月28日)│ │ │ │ │ ├──┼───────┼────┼───────┼──────────┼─────────────┤ │ 10 │101年12月28日 │政銓公司│朱委書 │政詮公司鋼材與框材、│雄院卷第89、91、93、95、 │ │ │ │盧鐘學 │ │庫板、岩棉等品檢表 │97、99、101頁、原審卷一第2│ │ │ │ │ │ │15頁 │ ├──┼───────┼────┼───────┼──────────┼─────────────┤ │ 11 │102年1月18日 │政銓公司│政詮工程部 │1樓辦公室規劃圖及人 │雄院卷第138至142頁 │ │ │ │盧鐘學 │ │員組織架構表、車間隔│ │ │ │ │ │ │間圖 │ │ ├──┼───────┼────┼───────┼──────────┼─────────────┤ │ 12 │102年2月21日 │朱委書 │政詮公司 │政詮公司執行要領及工│雄院卷第143至145頁 │ │ │ │ │李振隆 │作計畫 │ │ ├──┼───────┼────┼───────┼──────────┼─────────────┤ │ 13 │102年3月4日 │朱委書 │政銓公司 │泰菱公司材料管制表 │雄院卷第115至122頁、原審卷│ │ │ │ │李振隆 │ │一第223頁 │ ├──┼───────┼────┼───────┼──────────┼─────────────┤ │ 14 │102年4月2日 │朱委書 │政銓公司 │泰菱公司生管課職掌與│雄院卷第123至124頁、原審卷│ │ │ │ │李振隆 │管理總表 │一第225頁 │ ├──┼───────┼────┼───────┼──────────┼─────────────┤ │ 15 │102年4月5日 │朱委書 │政銓公司 │泰菱公司生產用料庫存│雄院卷第125至132頁、原審卷│ │ │ │ │李振隆 │表 │一第227頁 │ ├──┼───────┼────┼───────┼──────────┼─────────────┤ │ 16 │102年4月16日 │朱委書 │設計部 │十字接頭規範書 │雄院卷第146頁 │ ├──┼───────┼────┼───────┼──────────┼─────────────┤ │ 17 │102年4月17日 │朱委書 │政詮公司 │AR-01內裝隔間圖 │雄院卷第147頁 │ │ │ │ │盧鐘學 │ │ │ ├──┼───────┼────┼───────┼──────────┼─────────────┤ │ 18 │102年4月23日 │朱委書 │政銓公司 │上海泰菱公司熱軋採購│雄院卷第133頁、原審卷一第 │ │ │ │ │李振隆 │合同 │229頁 │ ├──┼───────┼────┼───────┼──────────┼─────────────┤ │ 19 │102年5月6日 │政銓公司│朱委書 │泰菱公司折鐵、鋼板、│原審卷一第221頁 │ │ │ │盧鐘學 │ │庫板等生產製作單 │ │ ├──┼───────┼────┼───────┼──────────┼─────────────┤ │ 20 │102年5月21日 │朱委書 │政銓公司 │泰菱公司打包樣式 │雄院卷第134至135頁、原審卷│ │ │ │ │李振隆 │ │一第231頁 │ ├──┼───────┼────┼───────┼──────────┼─────────────┤ │ 21 │102年7月17日 │朱委書 │政銓公司 │政詮公司薪資表 │雄院卷第148至149頁 │ │ │ │ │李振隆 │ │ │ ├──┼───────┼────┼───────┼──────────┼─────────────┤ │ 22 │102年7月26日 │張碩 │朱委書 │盲板、鋼卷總表 │雄院卷第150頁 │ ├──┼───────┼────┼───────┼──────────┼─────────────┤ │ 23 │102年7月27日 │政銓公司│朱委書 │泰菱公司、政詮公司之│雄院卷第39至50頁、原審卷一│ │ │ │譚丹丹 │ │備忘錄、工程施工自檢│第202頁 │ │ │ │ │ │與缺失改善表、工程退│ │ │ │ │ │ │料申請表、聯絡單、簽│ │ │ │ │ │ │呈、實作清單 │ │ ├──┼───────┼────┼───────┼──────────┼─────────────┤ │ 24 │不詳(非電子郵│無 │無 │台積電CG-十字結頭 │雄院卷第77至80頁、原審卷一│ │ │件,係由被上訴人 │ │ │第210至211頁 │ │ │電腦畫面擷取)│ │ │ │ │ └──┴───────┴────┴───────┴──────────┴─────────────┘ 附表二: ┌─────────────────────────────────────────────────────────┐ │上訴人主張之被上訴人違反競業禁止行為: │ ├──┬───────┬────────┬────────┬─────────┬───────┬──────────┤ │編號│日期 │承攬商 │業主 │競業內容 │損失金額(人民 │卷證所在頁數 │ │ │ │ │ │ │幣) │ │ ├──┼───────┼────────┼────────┼─────────┼───────┼──────────┤ │1 │99年8月18 │無錫翊凱 │盟立自動化 │承攬南海奇美工事 │1,498,000元 │雄院卷第163至168頁 │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 │ │ │ ├──┼───────┼────────┼────────┼─────────┼───────┼──────────┤ │2 │100年4月28日 │無錫翊凱 │上海亞太建設集團│承攬晟碟電子潔淨室│184,000元 │雄院卷第179頁 │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安裝工程 │ │ │ ├──┼───────┼────────┼────────┼─────────┼───────┼──────────┤ │3 │100年4月28日 │無錫翊凱 │上海亞太建設集團│承攬晟碟電子潔淨室│66,000元 │雄院卷第180頁 │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追加工程 │ │ │ ├──┼───────┼────────┼────────┼─────────┼───────┼──────────┤ │4 │100年5月11日 │無錫翊凱 │昆山燁達機電工程│光電隔版及天花勞務│281,520元 │雄院卷第228頁 │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工程 │ │ │ ├──┼───────┼────────┼────────┼─────────┼───────┼──────────┤ │5 │100年5月19日 │無錫翊凱 │高沙建筑工程 │承攬生產設備安裝工│138,000元 │雄院卷第176至178頁 │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程 │ │ │ ├──┼───────┼────────┼────────┼─────────┼───────┼──────────┤ │6 │100年6月16日 │無錫翊凱 │昆山尚輪金屬材料│承攬晶盟洗衣房及無│250,000元 │雄院卷第229頁 │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有限公司 │塵室擴建工程 │ │ │ ├──┼───────┼────────┼────────┼─────────┼───────┼──────────┤ │7 │100年6月19日 │無錫翊凱 │上海亞太建設集團│承攬晟碟電子潔淨室│237,000元 │雄院卷第170頁 │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2 期及無塵室安裝 │ │ │ ├──┼───────┼────────┼────────┼─────────┼───────┼──────────┤ │8 │100年6月21日 │無錫翊凱 │本安泰淨化技術 │微電子包裝及目檢區│78,000元 │雄院卷第230至231頁 │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隔間修改工程 │ │ │ ├──┼───────┼────────┼────────┼─────────┼───────┼──────────┤ │9 │100年8月16日 │無錫翊凱 │上海森冉機電工程│承攬晟碟電子潔淨室│5,000元 │雄院卷第232頁 │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安裝工程 │ │ │ ├──┼───────┼────────┼────────┼─────────┼───────┼──────────┤ │10 │100年10月20日 │無錫翊凱 │上海亞太建設集團│承攬晟碟電子潔淨室│64,000元 │雄院卷第181頁 │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安裝工程-T12mm隔斷│ │ │ ├──┼───────┼────────┼────────┼─────────┼───────┼──────────┤ │11 │100年10月31日 │無錫翊凱 │蘇州通達公司 │承攬新建塑蓋機電工│95,125元 │雄院卷第193至197頁 │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程 │ │ │ ├──┼───────┼────────┼────────┼─────────┼───────┼──────────┤ │12 │100年11月11日 │無錫翊凱 │江西漢唐系統集成│承攬 eyelid 等內裝│80,000元 │雄院卷第203至204頁 │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工程 │ │ │ ├──┼───────┼────────┼────────┼─────────┼───────┼──────────┤ │13 │100年11月20日 │無錫翊凱 │蘇州通達公司 │承攬蘇州達運內裝工│26,220元 │雄院卷第198至200頁 │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程 │ │ │ ├──┼───────┼────────┼────────┼─────────┼───────┼──────────┤ │14 │100年12月25日 │無錫翊凱 │蘇州通達公司 │常州內裝工程 │29,275元 │雄院卷第201至202頁 │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 │ │ │ ├──┼───────┼────────┼────────┼─────────┼───────┼──────────┤ │15 │101年1月1日 │無錫翊凱 │上海亞太建設集團│承攬晟碟電子潔淨室│72,400元 │雄院卷第182頁 │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安裝工程-T12mm隔斷│ │ │ ├──┼───────┼────────┼────────┼─────────┼───────┼──────────┤ │16 │101年1月6日 │無錫翊凱 │亞翔系統集成科技│承攬既有庫板安裝工│12,800元 │雄院卷第154至155頁 │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程 │ │ │ ├──┼───────┼────────┼────────┼─────────┼───────┼──────────┤ │17 │101年1月14日 │無錫翊凱 │上海亞太建設集團│承攬晟碟電子潔淨室│50,000元 │雄院卷第161至162頁 │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安裝工程 │ │ │ ├──┼───────┼────────┼────────┼─────────┼───────┼──────────┤ │18 │101年1月15日 │無錫翊凱 │崇越公司 │青島達運天版整改工│4,700元 │雄院卷第233至234頁 │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程 │ │ │ ├──┼───────┼────────┼────────┼─────────┼───────┼──────────┤ │19 │101年4月28日 │無錫翊凱 │亞翔系統集成科技│承攬暗室隔間工程 │50,000元 │雄院卷第156至157頁 │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 │ │ │ ├──┼───────┼────────┼────────┼─────────┼───────┼──────────┤ │20 │101年5月3日 │無錫翊凱 │亞翔系統集成科技│深超隔間工程 │335,250元 │雄院卷第158至160頁 │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 │ │ │ ├──┼───────┼────────┼────────┼─────────┼───────┼──────────┤ │21 │101年5月4日 │無錫翊凱 │南通巨谷機電工程│承攬天花板施作工程│459,025元 │雄院卷第224至227頁 │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 │ │ │ ├──┼───────┼────────┼────────┼─────────┼───────┼──────────┤ │22 │101年5月12日 │無錫翊凱 │南通巨谷機電工程│承攬天花板施作工程│480,454元 │雄院卷第220至223頁 │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 │ │ │ ├──┼───────┼────────┼────────┼─────────┼───────┼──────────┤ │23 │101年5月28日 │無錫翊凱 │上海亞太建設集團│承攬晟碟電子潔淨室│180,000元 │雄院卷第184至185頁 │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安裝工程 │ │ │ ├──┼───────┼────────┼────────┼─────────┼───────┼──────────┤ │24 │101年7月14日 │無錫翊凱 │世源科技工程 │承攬設備安裝工程 │1,450,000元 │雄院卷第171至172頁 │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 │ │ │ ├──┼───────┼────────┼────────┼─────────┼───────┼──────────┤ │25 │101年7月31日 │無錫翊凱 │蘇州巨谷機電工程│承攬無塵室擴建及庫│46,910元 │雄院卷第215至219頁 │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板隔間分包工程 │ │ │ ├──┼───────┼────────┼────────┼─────────┼───────┼──────────┤ │26 │101年7月31日 │無錫翊凱 │蘇州巨谷機電工程│承攬蘇州辦公室隔間│12,400元 │雄院卷第210至214頁 │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工程 │ │ │ ├──┼───────┼────────┼────────┼─────────┼───────┼──────────┤ │27 │101年7月31日 │無錫翊凱 │蘇州巨谷機電工程│承攬內裝工程 │53,885元 │雄院卷第215至219頁 │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 │ │ │ ├──┼───────┼────────┼────────┼─────────┼───────┼──────────┤ │28 │101年12月21日 │無錫翊凱 │上海亞太建設集團│承攬晟碟電子潔淨室│623,000元 │雄院卷第187至189頁 │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一期改造工程 │ │ │ ├──┼───────┼────────┼────────┼─────────┼───────┼──────────┤ │29 │102年1月14日 │無錫翊凱 │亞翔系統集成科技│承攬成都群康新增工│65,000元 │雄院卷第161至162頁 │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程 │ │ │ ├──┼───────┼────────┼────────┼─────────┼───────┼──────────┤ │30 │102年3月15日 │無錫翊宇 │村田機械有限公司│承攬STK工程 │1,106,909元 │雄院卷第168頁 │ │ │ │金屬材料有限公司│ │ │ │ │ ├──┼───────┼────────┼────────┼─────────┼───────┼──────────┤ │31 │102年3月16日 │無錫翊宇 │村田機械有限公司│承攬STK工程 │497,230元 │雄院卷第169頁 │ │ │ │金屬材料有限公司│ │ │ │ │ ├──┼───────┼────────┼────────┼─────────┼───────┼──────────┤ │32 │102年3月28日 │無錫翊凱 │上海亞太建設集團│晟碟電子材料買賣 │33,850元 │雄院卷第190頁 │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 │ │ │ ├──┼───────┼────────┼────────┼─────────┼───────┼──────────┤ │33 │102年3月28日 │無錫翊凱 │上海亞太建設集團│承攬晟碟電子潔淨室│20,000元 │雄院卷第191頁 │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改造工程 │ │ │ ├──┼───────┼────────┼────────┼─────────┼───────┼──────────┤ │34 │102年4月1日 │無錫翊凱 │上海亞太建設集團│承攬晟碟電子潔淨室│45,000元 │雄院卷第192頁 │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改造工程 │ │ │ ├──┼───────┼────────┼────────┼─────────┼───────┼──────────┤ │35 │102年4月8日 │翊凱有限公司 │盟立自動化 │訂購材料 │1,920,000元 │雄院卷第173頁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36 │102年4月8日 │無錫翊凱 │盟立自動化 │訂購材料 │1,310,000元 │雄院卷第174頁 │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 │ │ │ ├──┼───────┼────────┼────────┼─────────┼───────┼──────────┤ │37 │102年4月8日 │無錫翊宇 │盟立自動化 │訂購材料 │614,250元 │雄院卷第175頁 │ │ │ │金屬材料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 │ │ │ ├──┼───────┼────────┼────────┼─────────┼───────┼──────────┤ │38 │102年6月19日 │無錫翊宇 │村田機械有限公司│訂購電纜 │10,570元 │雄院卷第170頁 │ │ │ │金屬材料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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