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金訴字第3號
原 告 陳美璇
張迎春
兼 上一 人
訴 訟
代理人 單井杰
被 告 余永甯
許忠興
林秀霞
永愛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傑文
被 告 卓越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人 陳有仁
上 五 人共同
訴 訟代理人 黃啟逢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7月14日上午10時在本院
第二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吳素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魏汝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