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非再抗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非再抗字第5號 聲 請 人 公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溫志 代 理 人 林志豪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唐德銘間選派檢查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4 年10月30日本院104 年度非抗字第6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4 年度非抗字第68號裁定(下稱原確 定裁定)誤認最高法院102 年度臺上字第677 號判決為法規 ,錯誤或消極不適用公司法第131 第1 項、第138 條、第 139 條、第161 條之1 第1 項、第162 條、第163 條、第 164 條、第167 條第1 項、第169 條第1 項、第273 條、第 274 條、證券交易法第8 條第1 項、第33條第1 項、第34條 第1 項、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簽證規則等規定,並有違反 非訟事件法第44條第3 項未附理由之情事,構成民事訴訟法 第496 條第1 項第1 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爰聲 請再審,求予廢棄原確定裁定等情。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五編再審程序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確定裁 定準用之;除前項規定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更 以同一事由聲請再審:已依抗告、聲請再審、聲請撤銷或變 更裁定主張其事由,經以無理由駁回者;知其事由而不為抗 告,或抗告而不為主張,經以無理由駁回者,非訟事件法第 46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102 年1 月25 日所為103 年度抗更一字第1 號裁定(下稱原裁定),以原 裁定錯誤或消極不適用民法第148 條第1 項、第2 項、公司 法第8 條第1 項、第131 條第1 項、第138 條、第139 條、 第161 條第1 項、第2 項、第162 條、第163 條、第164 條 、第167 條第1 項、第245 條、第273 條、第274 條、修正 前公司法第161 條之1 第1 項及證券交易法第8 條第1 項、 第33條第1 項、第34條第1 項、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簽證 規則等規定為由,並認原裁定誤認最高法院102 年度臺上字 第677 號判決為法規,適用法規顯有重大錯誤等為由,提起 再抗告,然經原確定裁定以其再抗告無理由駁回,有聲請人 之民事再抗告狀、再抗告追加理由一狀、原裁定及原確定裁 定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6-39 頁、第88-94 頁、第19-21 頁、第15-18 頁反面)。觀諸聲請人之再抗告狀、再抗告追 加理由一狀與再審聲請狀之事由,除所執事由條款相同,並 無差異,僅於順序作調整,聲請人一再以相對人與第三人郭 宜真間就聲請人所發行之新股10萬股未以記名股票背書轉讓 ,不符公司法第164 條規定為由,指原裁定及原確定裁定有 應適用公司法第164 條規定而未適用,且不當適用公司法第 163 條及最高法院102 年度臺上字第677 號判決意旨及上開 法條等,核屬以同一事由更行聲請再審,揆諸上開規定,自 與法不符。 ㈡至聲請人所另指原確定裁定以通常之理,不適用股份有限公 司發行股票簽證規則及證券交易法第8 條第1 項、第33條第 1 項、第34條第1 項規定,而有違反非訟事件法第44 條第3 項未附理由之情事云云。然查,原確定裁定所認唐德銘已於 90年12月5 日自郭宜真處合意受讓新股10萬股,並向聲請人 辦理過戶登記,聲請人於101 年3 月5 日就新股發行股票, 即應依轉讓後之股份持有情形,核發記名之新股股票等情, 仍係本於適用公司法第164 條規定,認唐德銘已合法受讓新 股,並說明上開規定與唐德銘自郭宜真合意受讓該未發行股 票之新股已生效之認定無涉(見本院卷第13頁),並無聲請 人所指未附理由之情事,是聲請人就此所為主張,亦屬無據 。 ㈢綜上所述,聲請人所為再審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方彬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