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上字第1080號
上 訴 人 郭良吉
訴訟
代理人 吳榮達
律師
被
上訴人 陳鵬宇
陳韻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生全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
詐害債權行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5年6月2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82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5年10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陳鵬宇(下與被上訴人陳韻宇合稱被
上訴人,分稱其名)前簽發
本票及借據向上訴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330萬元,因屆期未清償,上訴人即
聲請原審法院
以101年度司票字第7882號
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陳鵬宇另對
上訴人提起確認借款債權及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則經原審
法院以101年度重訴字第687號民事判決駁回確定。
詎陳鵬宇
為規避強制執行,於民國101年6月間,將其所有如附表一所
示之出資額及股份(下稱
系爭出資額及股份),無償移轉予
其胞妹陳韻宇,害及上訴人之債權。
爰依
民法第244條第1項
規定,聲明求為判決:陳鵬宇將系爭出資額及股份移轉予陳
韻宇之行為,應予撤銷(上訴人另主張陳鵬宇係以有償之方
式移轉系爭出資額及股份予陳韻宇,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規
定,該行為應予撤銷部分,經原審判決敗訴後,未據上訴人
聲明不服,不再贅述)。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
不服,提起上訴,其
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陳鵬宇
將系爭出資額及股份移轉予陳韻宇之行為,應予撤銷。
二、被上訴人則以:陳韻宇於101年6月間,以110萬元之代價受
讓陳鵬宇之系爭出資額及股份,陳鵬宇取得陳韻宇委託訴外
人趙凡隱所交付面額110萬元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
國信託銀行)本行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後,
旋即交付上訴
人,用以清償借款。又陳鵬宇移轉予陳韻宇之系爭出資額及
股份,其形式價值雖為165萬元,
惟實質價值僅82萬84元,
陳韻宇除不知上訴人與陳鵬宇間之債權債務關係外,其給付
陳鵬宇之110萬元高於系爭出資額及股份之市價。陳鵬宇既
取得較高之
對價,即未害及其
債權人即上訴人之債權等語,
資為
抗辯。並於本院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
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75頁背面):
㈠陳鵬宇前簽發本票及借據向上訴人借款330萬元,因屆期未
清償,經上訴人向原審法院聲請以101年度司票字第7882號
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有借據及本票
可稽(原審卷第8-10頁)
。
㈡陳鵬宇對上訴人提起確認借款債權及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經原審法院以101年度重訴字第687號民事判決陳鵬宇敗訴確
定,有該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可稽(原審卷第11-15、39頁)
。
㈢陳鵬宇自101年6月18日起至同年月29日止,陸續將其所有如
附表一所示之系爭出資額及股份,移轉予其胞妹陳韻宇,有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原審卷第20-22、51-
53、60-91頁)。
四、上訴人主張陳鵬宇將系爭出資額及股份移轉予陳韻宇之行為
乃無償且有害及上訴人之債權,應予撤銷
云云,為被上訴人
所否認,並以
上開情詞置辯。是
本件應審酌:陳鵬宇將系爭
出資額及股份移轉予陳韻宇之行為,是否為無償且有害及上
訴人之債權?
五、本院得
心證之理由:
㈠
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固為民法第244條第1項所明定。惟債權人就債務
人所為之行為係無償,且有害及債權人之債權等積極事實,
應負
舉證責任。
㈡
經查,陳鵬宇確對上訴人負債,及其自101年6月18日起至同
年月29日止,陸續將其所有系爭出資額及股份移轉予陳韻宇
等情,固均已如上述。惟陳韻宇抗辯其於101年7月6日,自
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匯款110萬
元至趙凡隱在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趙凡
隱於同日將該款項先開立系爭支票,再將系爭支票交付陳鵬
宇簽收等情,
業據證人趙凡隱
結證明確(原審卷第157頁背
面-159頁),並提出趙凡隱之存摺影本、系爭支票、陳鵬宇
收取系爭支票之簽收單(下稱系爭簽收單)及國泰世華銀行
匯出匯款憑證為證(原審卷第119、120、143頁)。系爭簽
收單上除已印有系爭支票影本外,並記載:「茲收到以上支
票為陳韻宇交付,長樂交通企業有限公司,元樂交通有限公
司,文樂交通有限公司,一泰交通有限公司,一樂交通有限
公司,乃偉交通企業有限公司,永紹交通有限公司,永如交
通有限公司,豐年交通企業有限公司,文義交通有限公司,
尚明交通有限公司,以上公司陳鵬宇轉出所有股東出資額,
陳韻宇給付的權利金」,陳鵬宇及趙凡隱則分別於簽收人欄
及
見證人欄簽名,且註記日期為101年7月6日(原審卷第120
頁),
堪認陳韻宇上開抗辯為可信。又陳鵬宇於101年7月9
日在邱六郎律師事務所,與上訴人就部分債務達成和解簽立
和解書,陳鵬宇當場交付系爭支票予上訴人,
斯時被上訴人
之父陳信謙亦在場等情,業據證人即該和解之見證人邱六郎
結證
無訛(原審卷第166頁背面-167頁),並有和解書及上
訴人簽收系爭支票之簽收單可稽(原審卷第169-171、121頁
)。而由陳信謙陪同陳鵬宇與上訴人成立和解之舉,尚不足
據以推論上開陳韻宇受讓系爭出資額及股份之資金來源係陳
信謙。至陳韻宇未親自交付現金或支票而係委託趙凡隱開立
系爭支票交付陳鵬宇,及交付系爭支票之時間在陳鵬宇移轉
系爭出資額及股份之後,尚不違反社會事實及交易常情,仍
難
遽認陳鵬宇將系爭出資額及股份移轉予陳韻宇係無償。上
訴人主張開立系爭支票之款項110萬元係陳信謙所提供,用
以為陳鵬宇清償債務乙節,始終未能舉證
以實其說;縱令屬
實,充其量僅為陳信謙與陳韻宇間之金錢往來關係,亦不影
響上開陳鵬宇移轉系爭出資額及股份予陳韻宇,陳韻宇已支
付110萬元代價之認定。
㈢次查,陳韻宇抗辯陳鵬宇於101年6月間移轉系爭出資額及股
份時之價值僅82萬餘元乙節,業據提出如附表一
所載各該公
司當年度之資產負債表為證(原審卷第122-132頁,其計算
如附表二),已
非無據而堪採信。則陳鵬宇將系爭出資額及
股份移轉予陳韻宇,並取得陳韻宇委託趙凡隱所轉交面額11
0萬元之系爭支票,陳鵬宇再將系爭支票交付上訴人用以清
償債務,並無害及上訴人之債權。
六、
綜上所述,陳鵬宇移轉系爭出資額及股份予陳韻宇,陳韻宇
已支付110萬元
而非無償,且未害及上訴人之債權。此外,
上訴人並未能舉證證明其所主張陳鵬宇移轉系爭出資額及股
份予陳韻宇之行為係無償,且有害及其債權,其依民法第24
4條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陳鵬宇將系爭出資額及股份移轉予
陳韻宇之行為,
洵屬無據,不應准許。從而,原審就此部分
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
分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上訴人聲請本院命陳韻宇就其匯款110
萬元予趙凡隱之資金來源,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向稅捐機
關調閱陳韻宇100年及101年之報稅資料,用以證明其
資力,
本院認無必要。兩造其餘之攻擊或
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
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
列,
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王永春
法 官 王麗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
有律師資格之人之
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
格證書及釋明
委任人與
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
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
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
院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表一(金額為新臺幣):
┌─┬────┬─────┬──────┬─────┬────┬──────┐
│編│公司名稱│移轉前被上│移轉前被上訴│移轉日期 │移轉後被│移轉後被上訴│
│ │ │訴人陳鵬宇│人陳韻宇原持│ │上訴人陳│人陳韻宇所持│
│號│ │原
持有股份│有股份或出資│ │鵬宇所持│有之股份或出│
│ │ │或出資額 │額 │ │有之股份│資額 │
│ │ │ │ │ │或出資額│ │
│ │ │ │ │ │ │ │
├─┼────┼─────┼──────┼─────┼────┼──────┤
│ 1│豐年交通│ 30,000元│ 170,000元│101年6月28│ 0元│ 200,000元│
│ │企業有限│ │ │日 │ │ │
│ │公司 │ │ │ │ │ │
├─┼────┼─────┼──────┼─────┼────┼──────┤
│ 2│永如交通│ 50,000元│ 150,000元│101年6月28│ 0元│ 200,000元│
│ │有限公司│ │ │日 │ │ │
├─┼────┼─────┼──────┼─────┼────┼──────┤
│ 3│尚明交通│ 100,000元│ 700,000元│101年6月27│ 0元│ 800,000元│
│ │有限公司│ │ │日 │ │ │
├─┼────┼─────┼──────┼─────┼────┼──────┤
│ 4│一樂交通│ 50,000元│ 150,000元│101年6月27│ 0元│ 200,000元│
│ │有限公司│ │ │日 │ │ │
├─┼────┼─────┼──────┼─────┼────┼──────┤
│ 5│一泰交通│ 500,000元│ 1,000,000元│101年6月27│ 0元│ 1,500,000元│
│ │有限公司│ │ │日 │ │ │
├─┼────┼─────┼──────┼─────┼────┼──────┤
│ 6│乃偉交通│ 10,000元│ 490,000元│101年6月27│ 0元│ 500,000元│
│ │企業有限│ │ │日 │ │ │
│ │公司 │ │ │ │ │ │
├─┼────┼─────┼──────┼─────┼────┼──────┤
│ 7│文義交通│ 100,000元│ 500,000元│101年6月18│ 0元│ 600,000元│
│ │有限公司│ │ │日 │ │ │
├─┼────┼─────┼──────┼─────┼────┼──────┤
│ 8│永紹交通│ 50,000元│ 150,000元│101年6月27│ 0元│ 200,000元│
│ │有限公司│ │ │日 │ │ │
├─┼────┼─────┼──────┼─────┼────┼──────┤
│ 9│元樂交通│ 740,000元│ 760,000元│101年6月27│ 0元│ 1,500,000元│
│ │有限公司│ │ │日 │ │ │
├─┼────┼─────┼──────┼─────┼────┼──────┤
│10│長樂交通│ 10,000元│ 990,000元│101年6月28│ 0元│ 1,000,000元│
│ │企業有限│ │ │日 │ │ │
│ │公司 │ │ │ │ │ │
├─┼────┼─────┼──────┼─────┼────┼──────┤
│11│文樂交通│ 10,000元│ 490,000元│101年6月29│ 0元│ 500,000元│
│ │有限公司│ │ │日 │ │ │
└─┴────┴─────┴──────┴─────┴────┴──────┘
附表二(金額為新臺幣):
┌─┬────┬──────┬──────┬──────┬─────┬──────┐
│編│公司名稱│ 實收資本 │公司淨值總額│陳鵬宇移轉予│陳鵬宇移轉│ 移轉日期 │
│ │ │ │ │陳韻宇之出資│予陳韻宇出│ │
│號│ │ │ │額 │資額之實際│ │
│ │ │ │ │ │價值 │ │
├─┼────┼──────┼──────┼──────┼─────┼──────┤
│ 1│豐年交通│ 3,000,000元│ 1,789,003元│ 30,000元│ 17,890元│101年6月28日│
│ │企業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2│永如交通│ 5,200,000元│ 2,271,680元│ 50,000元│ 21,843元│101年6月28日│
│ │有限公司│ │ │ │ │ │
├─┼────┼──────┼──────┼──────┼─────┼──────┤
│ 3│尚明交通│ 4,000,000元│ 2,452,621元│ 100,000元│ 61,315元│101年6月27日│
│ │有限公司│ │ │ │ │ │
├─┼────┼──────┼──────┼──────┼─────┼──────┤
│ 4│一樂交通│ 4,000,000元│ 1,483,761元│ 50,000元│ 18,547元│101年6月27日│
│ │有限公司│ │ │ │ │ │
├─┼────┼──────┼──────┼──────┼─────┼──────┤
│ 5│一泰交通│ 4,000,000元│ 1,944,369元│ 500,000元│ 243,046元│101年6月27日│
│ │有限公司│ │ │ │ │ │
├─┼────┼──────┼──────┼──────┼─────┼──────┤
│ 6│乃偉交通│ 3,000,000元│ 1,719,865元│ 10,000元│ 5,732元│101年6月27日│
│ │企業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7│文義交通│ 3,000,000元│ 2,038,338元│ 100,000元│ 67,944元│101年6月18日│
│ │有限公司│ │ │ │ │ │
├─┼────┼──────┼──────┼──────┼─────┼──────┤
│ 8│永紹交通│ 3,000,000元│ 1,200,468元│ 50,000元│ 20,007元│101年6月27日│
│ │有限公司│ │ │ │ │ │
├─┼────┼──────┼──────┼──────┼─────┼──────┤
│ 9│元樂交通│ 3,000,000元│ 1,422,621元│ 740,000元│ 350,913元│101年6月27日│
│ │有限公司│ │ │ │ │ │
├─┼────┼──────┼──────┼──────┼─────┼──────┤
│10│長樂交通│ 4,000,000元│ 2,603,088元│ 10,000元│ 6,507元│101年6月28日│
│ │企業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11│文樂交通│ 5,000,000元│ 3,170,105元│ 10,000元│ 6,340元│101年6月29日│
│ │有限公司│ │ │ │ │ │
├─┴────┼──────┼──────┼──────┼─────┼──────┤
│ 合 計 │ │ │ 1,650,000元│ 820,084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