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144號
上 訴 人 建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藍金定
訴訟代理人 周承武
律師
被
上訴人 申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澄清
訴訟代理人 吳東霖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月31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十
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沈佳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潘大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