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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上字第 15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586號 上 訴 人 鴻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柏翔 訴訟代理人 黃昭仁律師 被 上訴人 羽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元愷 訴訟代理人 連阿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6月27日上午9時50分在本 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曾部倫                法 官 丁蓓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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