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上字第289號
上 訴 人 林美姬
黃玉卉
仰崇仁
諸柏仁
楊雅婷
魏旭泉
陳丹荔
彭仁麒
莊裕賢
李儀瑩
呂琪儀
葉姿慧
彭琬玲
羅斐慧
施文龍
黃榆晴
李慧珍
王玲鈴
黃冠銘
蔡文錦
黃靖婷
王信吉
羅幼嵐
李吉明
簡惠敏
蔡曉菁
陳政杰
尤庭妤
林素萍
彭科景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吳啟孝
律師
複代理人 梅玉東律師
被
上訴人 三上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金火
訴訟代理人 鄭玉金律師
黃振揚
洪大明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江慧敏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無瑕疵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1月30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93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於107年5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以下各上訴人均逕稱其姓名)主張:伊等前向被上
訴人承購其所興建之「三上家天下」建案(即坐落新竹縣○
○市○○段○○○○號土地及其上建物,該建物下稱
系爭大樓
),並簽定土地房屋預定
買賣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
定系爭大樓廣告宣傳品上所記載之建材設備表與房屋平面圖
視同契約之一部分。
嗣被上訴人於民國101年10月4日完成系
爭大樓,並自同年12月7日起陸續交屋,
詎102年7月13日中
度颱風蘇力來襲時,竟自鋁窗處嚴重漏水,且內外窗因強烈
震動碰撞,扣環更有4MM之間隙,嚴重欠缺應有之強度。在
非遭遇颱風之平常日,鋁窗亦有高頻風切聲,縱使緊閉窗戶
,室內風切聲仍高達55至60分貝,馬路上車輛行駛聲音、附
近工地施工機具及工人說話聲音等,均清晰可聞,夜晚頂樓
住戶亦可聽見1樓門廳外聊天聲音,且社區紗窗已發生3次於
平日被強風吹落至1樓,嚴重影響伊等日常生活。經委請鋁
窗同業公會檢查,發現窗框全無斷水設計,故無法阻絕強風
大雨下之滲水問題,伊等
乃於同年8月10日在臨時區分
所有
權人會議(下稱臨時區權會)向被上訴人反應,被上訴人承
諾3個月內進行改善,並以B棟18樓(下稱18B,以此類推)
試作,
惟僅將漏水窗戶打上矽利康,更換鋁窗膠條,增加毛
刷、泡棉、阻風塊,經測試均無法改善鋁窗漏水及高頻風切
聲問題。伊等於事後取得系爭大樓施工竣工圖,發現門窗之
施工詳圖亦與實際完工門窗有別,包括:4W即2至18樓之臥
室窗戶、4DW即2至18樓之客廳窗戶、5W即2至14樓主臥室窗
戶、5-1W即15至18樓主臥室窗戶、5-2W即15至18樓主臥室窗
戶、6W即2至18樓之主臥室廁所窗戶、7W即2至17樓臥室窗戶
、7-1W即18樓臥室窗戶,且系爭大樓窗戶未達到施工竣工圖
說明之規範(
按即強度性耐風壓達300㎏/㎡、氣密性漏氣量
在2㎡/hr以下、水密性防水達50㎏/㎡以下、遮音性隔音達
30db以上)。又伊等前向被上訴人反應上情,經被上訴人派
員分二階段實際補修(第一階段先就部分住戶之窗戶施打矽
利康並調整把手、第二階段則在窗框內增放鋁條),
惟於10
4年9月28日杜鵑颱風襲台時,新竹地區每小時平均風速等級
最高未超過12級風,依門窗竣工詳圖㈡規範,系爭大樓窗戶
之抗風壓為300㎏/㎡,對應抗風壓強度等級至少應可耐受15
級風以上(按15級風為280㎏/㎡),然伊等住戶之窗戶多有
漏水、漏風、風切聲過大之情形,可見系爭大樓窗戶
顯有未
具約定效用、品質之瑕疵。為此,
爰依系爭契約之約定、第
227條第1項、第354條、第364條之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應
將如附件「竣工圖門窗詳圖㈡」規範所示窗型編號:4W、4D
W、5W(或5-1W、5-2W,詳後述聲明)、6W、7W之品牌為中
華、大同或力霸,嵌8MM強化玻璃且附紗窗之粉體塗裝改良
式鋁門窗,給付諸柏仁(2D住戶)、林素萍、仰崇仁(3A住
戶)、林美姬(3B住戶)、黃玉卉(3C住戶)、楊雅婷(4A
住戶)、魏旭泉(4B住戶)、陳丹荔(5A住戶)、彭仁麒(
5B住戶)、莊裕賢(5C住戶)、李儀瑩(5D住戶)、呂琪儀
(6B住戶)、葉姿慧(6C住戶)、彭琬玲(7B住戶)、羅斐
慧(7C住戶)、施文龍(7D住戶)、黃榆晴(8C住戶)、李
慧珍(10A住戶)、王玲鈴(10C住戶)、黃冠銘(11B住戶
)、蔡文錦(13B住戶)、黃靖婷(14A住戶)、王信吉(15
B住戶)、羅幼嵐(15C住戶)、李吉明(16B住戶)、彭科
景、蔡曉菁(17B住戶)、陳政杰(17C住戶)、尤庭妤(17
D住戶)並施作安裝之判決。(原審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
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於本院
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
棄。㈡被上訴人應將如附件「竣工圖門窗詳圖」規範所示窗
型編號:4W、4DW、5W、6W、7W之品牌為中華、大同或力霸
,嵌8MM強化玻璃且附紗窗之粉體塗裝改良式鋁門窗,給付
諸柏仁(2D住戶)、林素萍、仰崇仁(3A住戶)、林美姬(
3B住戶)、黃玉卉(3C住戶)、楊雅婷(4A住戶)、魏旭泉
(4B住戶)、陳丹荔(5A住戶)、彭仁麒(5B住戶)、莊裕
賢(5C住戶)、李儀瑩(5D住戶)、呂琪儀(6B住戶)、葉
姿慧(6C住戶)、彭琬玲(7B住戶)、羅斐慧(7C住戶)、
施文龍(7D住戶)、黃榆晴(8C住戶)、李慧珍(10A住戶
)、王玲鈴(10C住戶)、黃冠銘(11B住戶)、蔡文錦(13
B住戶)、黃靖婷(14A住戶),並依如附件之「竣工圖門窗
詳圖」(包含竣工圖門窗詳圖之門窗施工說明)施作安裝。
㈢被上訴人應將如附件「竣工圖門窗詳圖」規範所示窗型編
號:4W、4DW、5-1W、6W、7W之品牌為中華、大同或力霸,
嵌8MM強化玻璃且附紗窗之粉體塗裝改良式鋁門窗,給付王
信吉(15B住戶)、李吉明(16B住戶)、簡惠敏(17A住戶
)、徐毓芳(由彭科景、蔡曉菁〈17B住戶〉
代位受領),
並依如附件之「竣工圖門窗詳圖」(包含竣工圖門窗詳圖之
門窗施工說明)施作安裝。㈣被上訴人應將如附件「竣工圖
門窗詳圖㈡」規範所示窗型編號:4W、4DW、5-2W、6W、7W
之品牌為中華、大同或力霸,嵌8MM強化玻璃且附紗窗之粉
體塗裝改良式鋁門窗,給付羅幼嵐(15C住戶)、陳政杰(
17C住戶)、尤庭妤(17D住戶),並施作安裝。㈤願供
擔保
請准宣告
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並未舉證系爭大樓鋁門窗有嚴重漏水
、風切聲過大、紗窗掉落、無斷水設計等瑕疵,且依其採證
時間早已逾1年保固
期間,復以部分住戶係再自行加裝,並
非原始設計,自非屬保固範圍。況系爭大樓鋁門窗於100年4
月20日曾送至寶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緯公司)進行
測試,包括「抗風壓強度」、「水密」、「氣密」等均符合
標準。另系爭大樓僅鋁門窗有氣密設計,房門、廚房鋁門,
並無氣密設計,上訴人要求全部氣密、隔音,實有誤會。又
紗窗部分均有「防脫落片」之設計,上訴人主張有掉落之情
事,應係其等於拆下清洗後,安裝時未將「防脫落片」鎖上
所致。縱認系爭大樓鋁門窗有進水情形,因該鋁門窗僅能抵
抗10級風,而蘇力、杜鵑、梅姬等颱風來襲時,最大陣風風
速高達11、12級,已超出水密性標準,自有進水可能。其次
,依系爭契約第9條第3款約定,伊有權更改系爭大樓鋁門窗
之窗型而異於竣工圖之設計。且依系爭契約第1條約定,系
爭大樓銷售時,其廣告文宣及樣品屋之鋁門窗窗型,均經現
場銷售人員解說,已屬系爭契約內容之一部,而有
拘束兩造
之效力,而
觀諸系爭大樓之廣告宣傳品內容及其房屋平面圖
暨樣品屋照片,所有門窗之型式
核與系爭大樓鋁門窗相符。
再者,依照建築
法令,雨遮部分之窗戶,不得開啟出入,惟
為便利住戶使用,乃將之改成落地門窗,上訴人就此均亦知
悉,且表示同意等語,資為
抗辯。並於本院答辯聲明:㈠上
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查諸柏仁於99年7月12日向被上訴人購買位在新竹縣○○市
○○○路0段00號(即系爭大樓,如未標示即為向被上訴人
購買)2樓之5、林素萍及仰崇仁於100年7月23日共同購買3
樓之2、林美姬於100年7月23日購買3樓之1、黃玉卉於99年9
月3日購買3樓之3、楊雅婷於100年7月20日購買4樓之2、魏
旭泉於100年7月23日購買4樓之1、陳丹荔於100年1月1日購
買5樓之2、彭仁麒於99年11月29日購買5樓之1、莊裕賢於99
年2月3日購買5樓之3、李儀瑩於99年5月28日購買5樓之5、
呂琪儀於99年8月7日購買6樓之1、葉姿慧於99年3月6日購買
6樓之3、彭琬玲於99年7月25日購買7樓之1、羅斐慧於99年4
月15日購買7樓之3、施文龍於99年3月30日購買7樓之5、黃
榆晴於99年10月10日購買8樓之3、李慧珍於102年5月22日購
買10樓之2、王玲鈴於99年11月13日購買10樓之3、黃冠銘於
99年1月9日購買11樓之1、蔡文錦於100年5月30日購買13樓
之1、黃靖婷於99年10月7日購買14樓之2、王信吉於99年4月
21日購買15樓之1、羅幼嵐於99年2月2日購買15樓之3、李吉
明於99年4月17日購買16樓之1、蔡曉菁及彭科景於102年4月
22日向訴外人徐毓芳購買17樓之1、簡惠敏於100年8月8日購
買17樓之2、陳政杰於99年1月23日購買17樓之3、尤庭妤於
98年12月13日購買17樓之5,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㈠
第89至90頁),且有系爭契約書在卷
可憑(見原審卷㈠第12
至170頁、㈡第155至160頁、㈢第113至164頁)。上訴人主
張伊等向被上訴人所購買系爭大樓房屋安裝之鋁門窗有未按
設計圖施作、漏水、高頻風切聲等瑕疵,自得依系爭契約之
約定、第227條、第354條、第364條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
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等語,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
前揭情
詞置辯。經本院於107年2月1日與兩造整理並協議簡化之爭
點為(見本院卷㈡第68頁反面):
㈠被上訴人所交付之系爭大樓鋁門窗,是否有減少其約定或通
常效用之瑕疵?
㈡上訴人得否請求被上訴人在其等所有房屋施作、裝設如附件
所示內容之鋁門窗?
四、茲論述如下:
㈠按物之瑕疵須於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存在,出賣人始應負擔
保責任;如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並無減少其通常效用,或
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存在,則出賣人不負
瑕疵擔保責任,此
觀
民法第354條、第373條之規定自明。買受人於受領買賣
標
的物後,若主張買賣標的物有瑕疵時,應由其負
舉證責任。
經查:
⒈依附件「竣工圖門窗詳圖㈡」所示門窗施工說明第3點記
載:「本工程鋁門窗之性能:a.強度性:耐風壓達300㎏
/㎡(10層以下含10層)。b.氣密性:漏氣量在2㎡/hr以
下。c.水密性:防水達50㎏/㎡以下。d.遮音性:隔音
達30db以上氣密窗規範。」(見本院卷㈠第13頁)。強度
性300kgf/㎡係指門窗可承受(抗風壓性)300kgf/㎡風壓
,依中央氣象局網站所提供之風級、風速與風壓換算表,
風壓300kgf/㎡屬於15級風範圍;水密性50kgf/㎡試驗時
風壓上限為75kgf/㎡,依換算表風壓75kgf/㎡屬於10級風
範圍,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106年3月16日經標六字第1060
0024930號函暨所附鋁合金製窗國家標準(CNS)在卷
可按
(見本院卷㈠第258至269頁)。上訴人固主張系爭鋁門窗
於蘇力、杜鵑、梅姬等颱風來襲時,有漏水、漏風及風切
聲過大情形,惟蘇力、杜鵑、梅姬等颱風來襲時,新竹氣
象站最大陣風之風速等級各為11級、11級、12級,有風速
、風壓對照表及相關說明資料、交通部中央氣象局106年3
月15日中象參字第1060003188號函附新竹氣象站102年逐
日及7月份逐時平均風級、最大瞬間風級及蒲福風級表
在
卷可按(見本院卷㈠第197至202頁、第250至253頁),足
見當時最大陣風已超出系爭鋁門窗水密性標準得承受之風
壓上限10級風。
⒉又證人林國濱證稱:台灣鋁門窗公司製造材料、零件組裝
後的氣密窗,有經過風雨實驗室試驗,水密性每平方公尺
50公斤壓力,大概是11、12級風,超過就會開始漏水(見
原審卷㈢第19頁、本院卷㈡第69頁)等語,而系爭鋁門窗
曾於100年4月20日送請寶緯公司測試,其抗風壓強度、水
密性及氣密性均符合附件「竣工圖門窗詳圖㈡」所示門窗
施工說明第3點之約定,其五金配件安裝正常無遺漏,有
該公司試驗報告、106年5月12日彰寶管字第10605120001
號函在卷
可佐(見原審卷㈢第172至175頁、本院卷㈠第27
8頁),足認被上訴人所安裝之系爭鋁門窗已符合系爭契
約約定之預定效用。至上訴人主張已安裝於系爭大樓之系
爭鋁門窗未經測試,故不得以
上開寶緯公司測試報告為依
據
云云,惟系爭大樓89號15樓之3鋁門窗五金配件安裝正
常無遺漏,窗型與原設計圖有異,是否具備門窗施工說明
第3點
所載性能等級,仍須經由實驗室風雨測試才有確實
數據,有寶緯公司106年5月12日彰寶管字第10605120001
號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㈠第278至288頁),且證人即寶
緯公司廠長王世之證稱:鋁窗要小於2米以內才能鑑定(
見本院卷㈡第27頁)等語,且上訴人自陳會漏水窗戶長寬
為230公分×210公分(見本院卷㈡第27頁),自無從拆除
送鑑定,況上訴人曾詢問內政部建築研究所風雨風動實驗
室,亦無法現場鑑定系爭鋁門窗是否符合通常效能或契約
約定效用(見原審卷㈡第183頁、187頁反面、㈢第8頁反
面),自難逕以上訴人所提漏水照片、實測分貝及颱風時
之錄影光碟等(見原審卷㈡第9頁、㈢第107頁、本院卷㈡
第34頁、第144頁),即認被上訴人所交付之系爭鋁門窗
有瑕疵。另寶緯公司
勘驗人員縱曾於
履勘15樓之3鋁門窗
以手觸窗框時提及「太軟(台語)」,亦屬其個人主觀感
受,既未經風雨實驗測試,尚難憑為系爭鋁門窗存有瑕疵
之依據。
⒊另系爭契約第15條第1項約定:「本契約房屋自賣方通知
買方交屋日起,賣方針對…固定設備部份(如:門窗、粉
刷、地磚…等)負責保固一年,…」(見原審卷㈠第18頁
反面),而上訴人提供漏水、紗窗走位、鋁窗玻璃破裂、
風切聲過大等採證影片及照片時間為103年6月至106年6月
間(見本院卷㈡第32頁反面至第34頁、第128頁反面、第
144頁),已逾交屋後1年保固期間,此觀交屋簽收單甚明
(見本院卷㈡第75至103頁),且上訴人雖主張13B住戶係
聽從被上訴人建議而將後陽台另加裝鋁窗云云,為被上訴
人所否認,亦難以該陽台所加裝鋁窗於杜鵑颱風來襲時有
漏水情況,即認被上訴人所給付之系爭鋁門窗存有瑕疵。
又證人王世之證稱:颱風強度太大,沒有用加強鐵的話,
就可能無法防水,大面積窗戶鋁擠型有空心管,得以加強
用鍍鋅版折彎再穿入補強,漏水則視防水膠條老化或破損
;風切聲最主要係因風的角度剛好對應建築物角度,目前
臺灣不可能有完全避免風切聲的鋁窗(見本院卷㈡第27頁
反面至28頁)等語,故縱3C住戶於102年10月12日(交屋
後未逾1年)及梅姬颱風來襲時,測得風切聲過大,亦難
遽認系爭鋁門窗即存有瑕疵。至證人詹麗君證稱:伊係系
爭大樓89號5C住戶,書房和大女兒房間會漏水,風切聲每
扇窗都有,上訴人所提出錄影光碟係伊先生錄影的,就是
杜鵑颱風當天,曾向被上訴人請求修繕,大鑫公司蔡老闆
曾補以矽力康,但仍無法改善風切聲、大風大雨仍會漏水
,嬰兒會因此被嚇到哭鬧,被上訴人要求加鋁條及矽力康
繼續修繕,但伊等因沒信心而未同意;除了颱風外,只要
風大、雨大,溝槽的水會滿溢出來(見本院卷㈡第149頁
反面至151頁)等語、證人林咨銘證稱:伊係上訴人羅幼
嵐配偶,伊所住15C在杜鵑、梅姬颱風均發生鋁窗下緣漏
水、風切聲過大情況,去年底及今年初雨勢較大時,會有
漏水、窗戶晃動、紗窗掉落
等情形,伊提供錄影光碟是伊
親自拍攝,颱風嚴重時,風灌進來時連帶水進來,沒颱風
時也會有風切聲,曾向被上訴人報修,大鑫公司有來看過
,說會加強矽力康或加鋼條,但無法保證,伊未同意所以
沒有讓他們維修(見本院卷㈡第151至152頁)等語,僅能
證明系爭鋁門窗於杜鵑、梅姬等颱風或風雨過大時,有滲
水及風切聲過大問題,尚難遽認系爭鋁門窗有減少其通常
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
⒋證人林咨銘復證稱:伊在過年時有將紗窗拆下來清理過,
再裝回去,不清楚紗窗有防脫落片設計,在拆下來前,紗
窗並不會動或有掉落情況(見本院卷㈡第152頁)等語,
足見紗窗掉落是因拆下清洗後,未將防脫落片鎖上所致。
又窗戶玻璃破裂原因多端,溫差過大、異物撞擊、強風吹
襲、人為破壞等不一而足,8C、6C住戶鋁窗玻璃呈蜘蛛網
狀破裂(見本院卷㈡第191、196頁),惟上訴人並未舉證
該破裂情形係因系爭鋁門窗抗風壓性未達300kgf/㎡,即
於15級風內遭強風吹破,自難徒憑
上揭照片即認系爭鋁門
窗欠缺通常及契約預定之效用。另黃玉卉曾於102年10月1
6日向新竹縣政府提出消費爭議
申訴,固有該府102年10月
16日府產商字第1020157238號函在卷
可參(見本院卷㈡第
56頁),惟僅能證明兩造間有消費爭議存在,尚難憑此即
認被上訴人所給付之系爭鋁門窗存有瑕疵。
⒌系爭契約第9條第4項固約定:「本大樓施工標準除買賣雙
方另有協議外,悉依新竹縣政府工務局核准之工程圖樣與
說明書及本契約附件㈩之『建材設備表』施工,…」(見
原審卷㈠第15頁反面),惟系爭契約第1條(廣告效力)
另約定:「本房地廣告宣傳品上所記載之建材設備表與房
屋平面圖視同契約之一部份。…」(見原審卷㈠第13頁)
,而上訴人起訴時亦主張被上訴人就系爭大樓之廣告DM及
官方網站網頁內容均屬廣告宣傳品,視為系爭契約之一部
分(見原審卷㈠第5、9頁),參以證人郭家伶證稱:伊係
系爭大樓代銷鉅登公司負責人,卷附廣告文案平面圖是根
據建築設計圖,與建築師、被上訴人討論後修正繪製的,
在接待中心有樣品屋,包含鋁門窗及材料都在現場展示,
也明確告知買方將來施作與原建築師繪製設計圖不同,買
方知情後才簽約,雖未簽署變更設計同意書,但二次施工
部分另有約定記載,68戶中至少認識60戶,完工後與廣告
內容一模一樣(見本院卷㈡第175頁反面至177頁)等語,
可見系爭大樓銷售廣告宣傳品所載建材設備表、房屋平面
圖視同契約之一部。又系爭大樓完工後外觀(含鋁門窗安
裝位置、樣式)與系爭大樓廣告宣傳品、平面圖一致,為
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㈡第258頁),且系爭契約之房
屋平面圖核與廣告宣傳品之平面圖(見外置DM冊)相符,
並經買受人於其上蓋章確認(見原審卷㈠第24頁),可見
系爭大樓鋁門窗型變更設計(部分改為落地窗)業經買受
人同意。至系爭大樓廣告文案及樣品屋示範就系爭大樓鋁
門窗變更設計,未送新竹縣政府工務局核准,乃被上訴人
有無違反相關建築法令之問題,核與上訴人(除蔡曉菁、
彭科景外)及訴外人徐毓芬與被上訴人就系爭大樓鋁門窗
型已
合意變更設計
無涉。
是以上訴人徒以系爭大樓之原竣
工圖門窗詳圖(見原審卷㈠第192至193頁)與卷附系爭大
樓廣告宣傳品、平面圖及樣品屋照片(見本院卷㈡第199
至221頁及外置DM冊)不同為由,據指被上訴人給付之系
爭鋁門窗有物之瑕疵云云,亦無足取。
㈡上訴人既未舉證被上訴人所交付之系爭鋁門窗存有其通常效
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亦無證據證明被上訴人所交付之
系爭鋁門窗有
不完全給付情事,則其依系爭契約之約定、民
法第227條、第354條、第364條之規定(其中蔡曉菁、彭科
景係代位徐毓芬),請求被上訴人在其等所有房屋施作、裝
設如附件所示內容之鋁門窗,
自屬無據。
五、
綜上所述,上訴人依系爭契約之約定、民法第227條、第354
條、第364條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應將如附件「竣工圖門
窗詳圖」規範所示窗型編號:4W、4DW、5W、6W、7W之品牌
為中華、大同或力霸,嵌8MM強化玻璃且附紗窗之粉體塗裝
改良式鋁門窗,給付諸柏仁(2D住戶)、林素萍、仰崇仁(
3A住戶)、林美姬(3B住戶)、黃玉卉(3C住戶)、楊雅婷
(4A住戶)、魏旭泉(4B住戶)、陳丹荔(5A住戶)、彭仁
麒(5B住戶)、莊裕賢(5C住戶)、李儀瑩(5D住戶)、呂
琪儀(6B住戶)、葉姿慧(6C住戶)、彭琬玲(7B住戶)、
羅斐慧(7C住戶)、施文龍(7D住戶)、黃榆晴(8C住戶)
、李慧珍(10A住戶)、王玲鈴(10C住戶)、黃冠銘(11B
住戶)、蔡文錦(13B住戶)、黃靖婷(14A住戶),並依如
附件之「竣工圖門窗詳圖」(包含竣工圖門窗詳圖之門窗施
工說明)施作安裝;應將如附件「竣工圖門窗詳圖」規範所
示窗型編號:4W、4DW、5-1W、6W、7W之品牌為中華、大同
或力霸,嵌8MM強化玻璃且附紗窗之粉體塗裝改良式鋁門窗
,給付王信吉(15B住戶)、李吉明(16B住戶)、簡惠敏(
17A住戶)、徐毓芳(由彭科景、蔡曉菁〈17B住戶〉代位受
領),並依如附件之「竣工圖門窗詳圖」(包含竣工圖門窗
詳圖之門窗施工說明)施作安裝;應將如附件「竣工圖門窗
詳圖㈡」規範所示窗型編號:4W、4DW、5-2W、6W、7W之品
牌為中華、大同或力霸,嵌8MM強化玻璃且附紗窗之粉體塗
裝改良式鋁門窗,給付羅幼嵐(15C住戶)、陳政杰(17C住
戶)、尤庭妤(17D住戶),並施作安裝,非屬正當,不應
准許。從而原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及駁回假執行之
聲
請,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
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
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至於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而無逐
一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李昆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
有律師資格之人之
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
格證書及釋明
委任人與
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
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敬端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
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
院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