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306號
上訴人即
附帶被
上訴人 經緯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嚴崇瑞
訴訟代理人 吳文龍
駱忠誠
律師
羅惠民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建隆
訴訟代理人 李佩昌律師
高鳳英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3 月6 日下午2 時15分在本院
第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黃書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婕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