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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上字第 4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426號 上 訴 人 清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珊 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 被上訴人  東科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碩鴻 訴訟代理人 陸培松 訴訟代理人 徐金仁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莊碩鴻為被上訴人東科大樓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承 受訴訟。 理 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前段及第177條第3項規定 ,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第169條第1項及第170條至前 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訴訟程序於裁判送 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 定之。 二、經查兩造間回復原狀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0日判決在 案,因被上訴人東科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已於105年9 月1日即本件裁判前變更為莊碩鴻,有新北市汐止區公所105 年9月21日新北汐工字第1052169258號函可稽。茲據莊碩鴻 聲明承受訴訟,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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