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426號
上 訴 人 清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慧珊
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
律師
被
上訴人 東科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碩鴻
訴訟代理人 陸培松
訴訟代理人 徐金仁
上列
當事人間
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莊碩鴻為被上訴人東科大樓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
承
受訴訟。
理 由
一、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前段及第177條第3項規定
,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第168條、第169條第1項及第170條至前
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
適用之;訴訟程序於
裁判送
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
定之。
二、
經查兩造間回復原狀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0日判決在
案,因被上訴人東科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已於105年9
月1日即本件裁判前變更為莊碩鴻,有新北市汐止區公所105
年9月21日新北汐工字第1052169258號函
可稽。茲據莊碩鴻
聲明承受訴訟,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垂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