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471號
上 訴 人 宏通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立人
訴訟代理人 黃緯宸
參 加 人 臺灣明尼蘇達礦業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tephen Michael Shafer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
律師
複 代理人 吳允翔律師
被
上訴人 呂氏國信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亞娟
訴訟代理人 周志安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1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關於判決日期欄「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
民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黃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文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