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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上字第 5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523號 上 訴 人  芳福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福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世昌律師        鄭克盛律師        王棟樑律師 被上訴人   宏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豪城 訴訟代理人  王中平律師 複代理人   彭子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9月13日下午3時30分在 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應於106年8月18日前就本 裁定第2頁附件所示事項具狀表示意見,上訴人應於106年9月4日 前就被上訴人之書狀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林鳳珠               法 官 邱 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附件: 一、被上訴人主張遭退訂、退貨、退款如105年9月26日民事答辯   ㈡狀附表一至三所示系爭糕餅,是否並無使用遭上訴人摻滲   訴外人強冠公司之劣質豬油、而出售予被上訴人之「芳福純   豬油」? 二、被上訴人主張本件被害客體為何?  ㈠所有權?   因上訴人所製造之「芳福純豬油」摻滲訴外人強冠公司之劣   質豬油,致被上訴人購買「芳福純豬油」以製造之肉造綠豆   凸大餅、漢宮御點大餅、香菇滷肉大餅等成品、綠豆凸肉燥   74.7Kg、漢宮備料19.77Kg等禮坊訂婚喜餅半成品,遭桃園   市政府衛生局公告下架回收,因此為該等遭下架之糕餅所有   權受侵害。  ㈡信用權?   因被上訴人所有之上開肉造綠豆凸大餅等糕餅遭公告下架回   收,被上訴人為維護商譽,而主動就未遭污染之如105年9月   26日民事答辯㈡狀附表一至三所示糕餅,同意消費者退訂、   退貨、退款,因此為被上訴人之信用權(即商譽)受侵害。  ㈢純粹經濟上損失?   因被上訴人所有之上開肉造綠豆凸大餅等糕餅遭公告下架回   收,被上訴人為維護商譽,而主動就未遭污染之如105年9月   26日民事答辯㈡狀附表一至三所示糕餅,同意消費者退訂、   退貨、退款,因此受有純粹經濟上損失。 三、被上訴人於何時接獲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關於下架回收之行政   處分?處分內容為何?被上訴人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將肉造   綠豆凸大餅、漢宮御點大餅、香菇滷肉大餅等成品、綠豆凸   肉燥74.7Kg、漢宮備料19.77Kg等禮坊訂婚喜餅半成品下架   回收?數量與金額各為若干? 四、被上訴人遭退訂如105年9月26日民事答辯㈡狀附表一所示糕   餅而受有損害,是否應扣除因此所受利益,即因此免於支出   製作、配送及相關人事成本?金額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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