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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上字第 9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919號 上 訴 人 楷登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玲 被 上訴 人 龍益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宏毅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任振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3月19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 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曾錦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佳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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