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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上字第 9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935號 上 訴 人 王秀琴       邱吉勇       江斌玉       李俊男       曹依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玉希律師       楊詠誼律師 被上訴人  臺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春申 訴訟代理人 何一芃律師 複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26日所為之判決,上訴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二日 召開一0三年度臨時股東會議」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0三 年十二月十二日召開一0三年度臨時股東會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 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邱景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泰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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