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上字第967號
上 訴 人 大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達隆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
律師
被
上訴 人 詹玉珍
廖錫安
蔡俊雄
陳琪芬
王華玉
邱英子
藍元莊
王信貴
李瀛華
林棻儀
劉慶冀
張美麗
陳瑞華
劉美雲
李嬡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尚敏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6
月6 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6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被上訴人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107 年6 月27日
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利息逾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起算部分及該部分
假執行之宣告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其餘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之
法定代理人變更為劉達隆,經其聲明
承受訴訟(見
本院㈠卷第169頁),
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非經
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
請求之基礎
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6
條第1 項、第255 條第1 項但書第2 款規定自明。被上訴人
於原審依
民法第227 條第1 項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如附表
1 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並加計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
算之法定
遲延利息。
嗣於本院民國107 年6 月27日言詞辯論
期日,當庭追加依保固約定(以下合稱
系爭保固約定),請
求擇一判命上訴人給付上開金額(見本院㈡卷第204 頁)。
上訴人雖不同意,然被上訴人追加之系爭保固約定,係依
兩
造間之
買賣契約書、保固書而為請求,
業據於原審提出該等
資料為佐(分見原審㈠卷第13頁、原審㈡卷第6 頁背面、20
、74、104 、146 、187 、256 、304 、387 、437 、507
、517 、原審㈢卷第23頁、原審㈣卷第193 頁),與原訴均
屬修繕義務所生爭執,就原審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於相當程度
範圍內具有同一性,在審理時得加以利用,
堪認該
追加之訴
與原訴之基礎事實同一,應予准許。
三、被上訴人主張:伊分別於附表2 所示之購買日期,購買上訴
人興建如附表2 所示門牌號碼之房屋(以下合稱系爭房屋)
。於入住後,發現系爭房屋2 樓女兒牆龜裂滲水、2 樓露台
地坪未採用降板或未增設門檻,致雨水滲入室內之狀況(以
下合稱系爭狀況),係可歸責於上訴人未依債之本旨為給付
,該狀況均屬系爭房屋結構之瑕疵,上訴人拒不修繕,致伊
受有修復費用之損害
等情。
爰依民法第227 條第1 項
準用第
231 條規定、系爭保固約定,求為命上訴人給付如附表1 請
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並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法
定遲延利息之判決(原審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上訴人提
起上訴。未繫屬本院部分,不予贅載)。
四、上訴人則以:林棻儀並非向伊購買房屋,劉慶冀已將房屋出
售他人,均不得向伊請求修復費用。被上訴人主張之系爭狀
況,均非買賣契約訂立後所生之瑕疵,兩造復未約定女兒牆
蓋板、露台防水之材料,應有得使用5 年至10年不老化、破
裂之效用,自無從請求伊負
不完全給付之賠償責任。另女兒
牆蓋板、露台地坪之防水措施,非屬系爭房屋之結構部分,
被上訴人完成交屋後,均已逾1 年保固
期間,伊無保固責任
。又社團法人新竹縣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書(下稱鑑定報告
)估算女兒牆、門檻之修復費用過高。況系爭狀況之發生,
係被上訴人未盡保養、維護所致,與伊無關,只要塗防水漆
,即能防止惡化而不滲水,被上訴人不為,對於損害之發生
及擴大,亦
與有過失等語,資為
抗辯。於本院之
上訴聲明為
:(一)原判決命上訴人為給付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
均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
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五、被上訴人分別於附表2 所示之購買日期,購買上訴人興建之
系爭房屋,被上訴人(除林棻儀外)均向上訴人買受,林棻
儀係向訴外人高明鈴購買;劉慶冀購入門牌號碼新竹縣○○
鎮○○路○○巷○ 弄○○號房屋後,於98年1 月9 日出售予訴外
人郭麗真,郭麗真已於同年3 月18日登記取得
所有權;被上
訴人曾於103 年9 月22日寄發竹北六家郵局271 號
存證信函
,催告上訴人限期處理系爭狀況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
本院㈡卷第99、100 頁),並有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房屋
土地買賣契約書、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
不動產買賣合約書
、存證信函
可佐(分見原審㈠卷第11-16 頁、原審㈡卷第3
-9、14-25 、69-80 、99-110、141-152 、181-192 、251-
262 、292-295 、298-309 、382-393 、434-439 、504-50
9 、512-521 頁、原審㈣卷第191-195 頁;原審㈠卷第69頁
、原審㈡卷第331-334 頁、本院㈡卷第113-127 頁),
堪信
為真正。
六、被上訴人依民法第227 條第1 項規定、系爭保固約定,擇一
請求上訴人給付如附表1 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各節,為上
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茲分別論述如下:
(一)所謂保固責任,係由交易習慣逐漸形成之一種責任規範,
在保固期限內,對於正常使用所生之瑕疵,出賣人或提供
保固者,均應負責修補。於拒絕修補時,買受人或取得保
固者,均得請求出賣人或提供保固者,給付修補該瑕疵之
必要費用。
(二)審諸被上訴人(除林棻儀外)與上訴人訂立之房屋預定買
賣契約書第12條或第13條
所載:本契約房屋自甲方(即買
方)完成交屋日起,或如有可歸責於乙方(即上訴人)之
原因時,自乙方通知交屋日起,乙方針對結構部分(如樑
柱、樓梯、檔土橋、雜項工作‧‧等)負責保固15年,固
定設備部分(如門窗、粉刷、地磚‧‧等)負責保固1 年
(分見原審㈠卷第13頁、原審㈡卷第6 頁背面、20、74、
104 、146 、187 、256 、304 、387 、437 、507 、51
7 、原審㈣卷第193 頁);上訴人交予林棻儀之保固書所
述:購買本公司(即上訴人)建造之房屋,房屋結構部分
保固15年,固定設備部分保固1 年各內容(見原審㈢卷第
23頁)以觀,可知上訴人就其興建之系爭房屋,確實與被
上訴人間存有保固責任之約定。至林棻儀雖非向上訴人購
得房屋,且劉慶冀嗣將房屋出售他人,仍無礙其2 人得依
上開保固約定,請求上訴人負
擔保固責任。
(三)依鑑定報告所指:2 樓女兒牆蓋板材質,多出現老化變形
及裂縫瑕疵,不能發揮應有防水功能,屬於不
適用之材質
。上訴人施工構件有欄杆固定立柱,牆板轉角處未設伸縮
縫,使蓋板及牆板缺乏熱脹冷縮彈性變形之空間,經氣溫
變化連續擠壓拉扯,材質老化後必然產生裂縫,且因水平
施工洩水緩慢,更易產生滲水問題,女兒牆蓋板在相關組
件結合下,確有未考量周詳之瑕疵。2 樓露台落地窗下門
檻防水部分,因露台地坪未採用降板比室內地板低15公分
,或未增設混凝土15公分之門檻,使雨水有機會滲入室內
,上訴人施工未考量周詳,確實有瑕疵(見該報告第6 、
7 、11頁);
鑑定人楊長榮結稱:系爭房屋女兒牆有龜裂
變形的情形,是上訴人只買材料,依自己的想法去做,未
按照日本的方式、細節施工所致。一般建築物樓板跟陽台
的地板會有高差,或是作一個小的門檻,水就不會滲入。
系爭房屋之露台地坪跟建築物樓板一樣高,且用鋼層板,
很多細節都是有縫的,那些縫要很仔細的收尾,要不然雨
水滿出來就滲入室內各等詞(見本院㈡卷第37、38頁)以
觀,應認系爭房屋之系爭狀況,係因上訴人施工未考量周
詳所致。故上訴人稱:系爭狀況之發生,係被上訴人未盡
保養、維護所致,與伊無關
云云,並不足採。
(四)系爭保固約定就上訴人應負保固15年之結構部分,已
列舉
如樑柱、樓梯、檔土橋、雜項工作等項目。關於系爭房屋
2 樓露台地坪之高差、是否增設門檻,本屬系爭房屋之結
構部分,甚為明晰。而所謂屋頂突出物,是指突出於屋面
之附屬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亦將女兒牆包括在內,此觀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 條第10款第2 目規定自
明。佐諸楊長榮結稱:女兒牆蓋板及女兒牆均屬建築物牆
體結構之一之內容等語(見本院㈡卷第36頁),則系爭房
屋2 樓女兒牆及其蓋板,均為附屬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
即屬系爭房屋之結構部分,
堪予認定。參以上訴人對於被
上訴人交屋時間最早於94年間,並無異詞(見原審㈠卷第
156 頁);系爭房屋之系爭狀況,係因上訴人施工未考量
周詳所致,詳如上(二)所述各情以考,足見被上訴人依
系爭保固約定為主張,未逾15年之保固期間,其請求上訴
人就系爭狀況負保固責任,自屬有據。以故,上訴人稱:
女兒牆蓋板、露台地坪之防水措施,非屬系爭房屋之結構
部分,被上訴人完成交屋後,均已逾1 年保固期間,伊無
保固責任云云,
尚非可取。
(五)上訴人本應就系爭狀況負保固責任之修繕行為,然上訴人
已表明不願意修繕(見本院㈡卷第101 頁)。準此,被上
訴人依系爭保固約定,自得請求上訴人給付修補系爭狀況
之必要費用。關於系爭房屋之滲水修復費用(詳如附表1
所示),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見本院㈡卷第6 頁)。而女
兒牆、門檻之修復費用(分如附表1 所示),均係以合理
市價為估算,其中以不鏽鋼烤漆板為估價,是考慮延展性
較佳,不會因熱漲冷縮而有裂縫,有些住戶自己去修復,
與上開金額相當等情,鑑定人楊長榮已
結證屬實(見本院
㈡卷第36、37頁),並有鑑定報告
可參(見該報告第15、
16頁),則該報告針對系爭狀況修繕之估算費用,為必要
且合理之修繕費用,堪予認定。職是,上訴人謂:鑑定報
告估算女兒牆、門檻之修復費用過高云云,並非可採。上
訴人應負之保固責任,係於保固期限內,負責修繕以排除
系爭狀況,以求修復到好,自無以折舊計算修繕費用之適
用。
惟被上訴人既以折舊計算較低之修繕費用,請求上訴
人給付如附表1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自屬有據。
(六)系爭狀況係上訴人施工未考量周詳所致,而女兒牆、門檻
必要之修繕方式(見鑑定報告第8 、12),並非塗防水漆
,即能防止惡化而不滲水,均
難認被上訴人就系爭狀況之
發生或擴大,有何過失可言。
是以,上訴人稱:被上訴人
對於損害之發生及擴大,亦與有過失云云,尚無足採。
(七)被上訴人依系爭保固約定之主張既屬可採,則其另依民法
第227 條第1 項規定而為請求,自無再予審酌之必要,併
此敘明。
七、給付無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於
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
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人起
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
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
前段、第203 條定有明文。被上訴人於起訴後之107 年6 月
27日追加依系爭保固約定,請求上訴人給付上開金額(見本
院㈡卷第204 頁),則被上訴人自得請求加計自追加之翌日
即同年月28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八、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系爭保固約定,請求上訴人給付如附
表1所示請求金額欄之金額,及自107年6月28 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超過上開
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
尚有未洽,
上訴意旨就
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
院廢棄並改判如主文第2 項所示。至上開應准許部分,原審
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理由雖有不同,但結論並無二致,仍
應予維持。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
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九、
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
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
附此敘明。
十、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林政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上訴人不得上訴。
上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
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
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
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
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
委任人與
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
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
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韻雅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
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
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表1
┌──┬───┬──┬───────────────┬──────┬─────┬─────┬──────┐
│編號│姓 名│戶別│門 牌 號 碼 │女兒牆修復 │門檻修復 │滲水修復 │請求金額 │
│ │ │ │ │費用 │費用 │費用 │ │
├──┼───┼──┼───────────────┼──────┼─────┼─────┼──────┤
│ 1 │詹玉珍│A2 │新竹縣○○鎮○○路○巷○○號 │166,400元 │28,000元 │70,000元 │198,300元 │
├──┼───┼──┼───────────────┼──────┼─────┼─────┼──────┤
│ 2 │廖錫安│D3 │新竹縣○○鎮○○路○巷○弄○號 │118,400元 │22,400元 │30,000元 │128,100元 │
├──┼───┼──┼───────────────┼──────┼─────┼─────┼──────┤
│ 3 │蔡俊雄│D9 │新竹縣○○鎮○○路○號 │148,000元 │25,600元 │0元 │136,800元 │
├──┼───┼──┼───────────────┼──────┼─────┼─────┼──────┤
│ 4 │陳琪芬│D11 │新竹縣○○鎮○○路○號 │123,200元 │18,400元 │20,000元 │131,400元 │
├──┼───┼──┼───────────────┼──────┼─────┼─────┼──────┤
│ 5 │王華玉│E12 │新竹縣○○鎮○○路○○巷○○號 │131,600元 │23,600元 │40,000元 │156,500元 │
├──┼───┼──┼───────────────┼──────┼─────┼─────┼──────┤
│ 6 │邱英子│F11 │新竹縣○○鎮○○路○○巷○號 │126,400元 │24,000元 │50,000元 │160,300元 │
├──┼───┼──┼───────────────┼──────┼─────┼─────┼──────┤
│ 7 │藍元莊│G2 │新竹縣○○鎮○○路○○巷○弄○號 │129,600元 │18,800元 │70,000元 │174,300元 │
├──┼───┼──┼───────────────┼──────┼─────┼─────┼──────┤
│ 8 │王信貴│G3 │新竹縣○○鎮○○路○巷○弄○號 │129,600元 │18,800元 │0元 │119,900元 │
├──┼───┼──┼───────────────┼──────┼─────┼─────┼──────┤
│ 9 │李瀛華│G5 │新竹縣○○鎮○○路○○巷○弄○號 │129,600元 │18,800元 │0元 │124,700元 │
├──┼───┼──┼───────────────┼──────┼─────┼─────┼──────┤
│ 10 │林棻儀│G6 │新竹縣○○鎮○○路○○巷○弄○號 │129,600元 │18,800元 │30,000元 │155,400元 │
├──┼───┼──┼───────────────┼──────┼─────┼─────┼──────┤
│ 11 │劉慶冀│G9 │新竹縣○○鎮○○路○○巷○弄○○號 │129,600元 │18,800元 │50,000元 │158,700元 │
├──┼───┼──┼───────────────┼──────┼─────┼─────┼──────┤
│ 12 │張美麗│G12 │新竹縣○○鎮○○路○○巷○弄○○號 │129,600元 │18,800元 │20,000元 │136,600元 │
├──┼───┼──┼───────────────┼──────┼─────┼─────┼──────┤
│ 13 │陳瑞華│H3 │新竹縣○○鎮○○路○○巷○弄○號 │135,600元 │23,200元 │40,000元 │152,700元 │
├──┼───┼──┼───────────────┼──────┼─────┼─────┼──────┤
│ 14 │劉美雲│I2 │新竹縣○○鎮○○路○○號 │136,800元 │23,200元 │20,000元 │143,300元 │
├──┼───┼──┼───────────────┼──────┼─────┼─────┼──────┤
│ 15 │李嬡婷│I6 │新竹縣○○鎮○○路○○號 │136,800元 │23,200元 │20,000元 │146,700元 │
├──┴───┴──┴───────────────┼──────┼─────┼─────┼──────┤
│ 合計│2,000,800 元│324,400元 │460,000 元│2,223,700元 │
└─────────────────────────┴──────┴─────┴─────┴──────┘
附表2
┌──┬───┬──┬───────────────┬──────┬────────┬──────┐
│編號│姓 名│戶別│門牌號碼 │購買日期 │使用執照核發日期│竣工日期 │
├──┼───┼──┼───────────────┼──────┼────────┼──────┤
│ 1 │詹玉珍│A2 │新竹縣○○鎮○○路○巷○○號 │92年6月19日 │93年2月20日 │93年2月1日 │
├──┼───┼──┼───────────────┼──────┼────────┼──────┤
│ 2 │廖錫安│D3 │新竹縣○○鎮○○路○巷○弄○號 │92年6月22日 │93年4月 │93年3月30日 │
├──┼───┼──┼───────────────┼──────┼────────┼──────┤
│ 3 │蔡俊雄│D9 │新竹縣○○鎮○○路○號 │95年12月1日 │96年1月 │95年11月23日│
├──┼───┼──┼───────────────┼──────┼────────┼──────┤
│ 4 │陳琪芬│D11 │新竹縣○○鎮○○路○號 │96年8月6日 │96年4月11日 │96年3月5日 │
├──┼───┼──┼───────────────┼──────┼────────┼──────┤
│ 5 │王華玉│E12 │新竹縣○○鎮○○路○○巷○○號 │95年1月20日 │96年6月5日 │96年2月27日 │
├──┼───┼──┼───────────────┼──────┼────────┼──────┤
│ 6 │邱英子│F11 │新竹縣○○鎮○○路○○巷○號 │94年4月13日 │96年4月27日 │96年1月25日 │
├──┼───┼──┼───────────────┼──────┼────────┼──────┤
│ 7 │藍元莊│G2 │新竹縣○○鎮○○路○○巷○弄○號 │94年9月21日 │96年2月12日 │96年1月25日 │
├──┼───┼──┼───────────────┼──────┼────────┼──────┤
│ 8 │王信貴│G3 │新竹縣○○鎮○○路○巷○弄○號 │96年8月6日 │96年2月7日 │96年1月25日 │
├──┼───┼──┼───────────────┼──────┼────────┼──────┤
│ 9 │李瀛華│G5 │新竹縣○○鎮○○路○○巷○弄○號 │98年2月20日 │96年2月7日 │96年1月25日 │
├──┼───┼──┼───────────────┼──────┼────────┼──────┤
│ 10 │林棻儀│G6 │新竹縣○○鎮○○路○○巷○弄○號 │99年4月24日 │96年2月7日 │96年1月25日 │
├──┼───┼──┼───────────────┼──────┼────────┼──────┤
│ 11 │劉慶冀│G9 │新竹縣○○鎮○○路○○巷○弄○○號 │94年6月21日 │96年1月3日 │95年11月23日│
├──┼───┼──┼───────────────┼──────┼────────┼──────┤
│ 12 │張美麗│G12 │新竹縣○○鎮○○路○○巷○弄○○號 │94年12月6日 │96年8月15日 │96年7月1日 │
├──┼───┼──┼───────────────┼──────┼────────┼──────┤
│ 13 │陳瑞華│H3 │新竹縣○○鎮○○路○○巷○弄○號 │94年8月26日 │96年2月12日 │96年1月25日 │
├──┼───┼──┼───────────────┼──────┼────────┼──────┤
│ 14 │劉美雲│I2 │新竹縣○○鎮○○路○○號 │96年7月29日 │96年6月5日 │96年3月5日 │
├──┼───┼──┼───────────────┼──────┼────────┼──────┤
│ 15 │李嬡婷│I6 │新竹縣○○鎮○○路○○號 │96年11月17日│96年6月1日 │96年3月5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