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1052號
上 訴 人 曹宏茂
訴訟
代理人 張宜斌
律師
張祐齊律師
王琇慧律師
被
上訴人 春永盛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春永盛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春燕
訴訟代理人 陳鴻琪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
7年1月1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之被上訴人後應加載「法定代理人宋
春燕住同上」。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漏未記載如主文所
示之事項,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曾部倫
法 官 丁蓓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思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