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1295號
上 訴 人 唯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即附帶被
上訴人
法定
代理人 陳廉淯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
律師
林紹源律師
被 上訴 人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即
附帶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朱惕之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律師
黃文承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6月16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
院第五法庭另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曾錦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佳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