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上易字第 12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1295號 上 訴 人   唯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即附帶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陳廉淯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林紹源律師 被 上訴 人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即附帶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朱惕之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律師         黃文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6月16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 院第五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曾錦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佳伶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