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379號
上 訴 人 富農生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韓興松
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
律師
柯宏奇律師
黃慧萍
被
上訴人 新加坡商永紐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宏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吳明蒼律師
複 代 理人 王絃如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姿徵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回饋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106年2月16日下午3時40分在本
院第9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
兩造應就附表所示之事項,於同年月8
日前具狀提出,並自行送達
繕本與
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劉坤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附表:
一、提出兩造自101年3月1日起至102年7月31日止, 各季買賣貨
品明細、總噸數、各季獎勵金額數及計算式,並依出貨明細
說明各季寄庫於下季初出貨是否有列入各寄庫季獎勵金計算
之情形?
二、關於鮮乳脂類商品於
上開合約
期間是否有給予1.7%獎勵金之
情事?
三、關於寄庫商品有無寄庫期限?上訴人是否曾有要求延緩出貨
之情形?被上訴人是否曾因物流配送問題,更改出貨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