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上易字第863號
上 訴 人 李碧連
被
上訴人 陳志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
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52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於105年10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因如附表「原告」欄位所示之人
(下合稱合宸有限公司等人)向原審法院對其與訴外人大芥
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
代理人為上訴人,下稱大
芥公司)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共14件訴訟(案號如附表所示
,下合稱
系爭民事事件), 於民國102年3月5日與擔任
律師
之伊簽訂
委任契約(下稱系爭契約),委任伊處理系爭民事
事件,約定每件第一審報酬新台幣(下同)4萬元。
嗣伊依
約處理系爭民事事件之訴訟程序,經法院審結後,上訴人自
應依約給付報酬560,000元(40,000元×14=560,000元)
等
情。
爰依系爭契約之約定,求為命上訴人如數給付及自
支付
命令送達
翌日起算法定
遲延利息之判決。原審為被上訴人勝
訴之判決,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被上訴人答辯聲明
: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則以:伊因訴外人呂安淇未付工程款,致積欠訴外人
合宸有限公司等人之工程款,而遭
渠等對伊提出詐欺之刑事
告訴,
乃於101年8月間委任被上訴人擔任刑事偵查程序之辯
護人,並支付報酬30萬元與被上訴人。被上訴人於前開刑事
偵查程序進行時,知悉呂安淇積欠伊工程款,乃向伊表示可
向呂安淇取得積欠款項,報酬以取得金額之20%計算, 伊乃
委任被上訴人對呂安淇採取訴訟舉措,經被上訴人代理伊向
呂安淇提出詐欺之刑事告訴(下稱系爭刑事事件)。嗣合宸
有限公司等人另訴請伊給付工程款(即系爭民事事件),被
上訴人表示可代理伊處理系爭民事事件,承諾向法院
聲請將
系爭民事事件合併為乙案處理,
迨向呂安淇取得積欠之工程
款後,伊始須支付系爭民事事件之報酬等語,伊乃與被上訴
人簽訂系爭契約。
詎系爭刑事事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伊又因
罹於時效而無法請求呂安淇付款,系爭契約之付款條
件並未成就,被上訴人無權請求伊給付委任報酬;縱使伊應
給付報酬,因被上訴人承諾就系爭民事事件合併為乙案處理
,伊僅須支付乙案之報酬4萬元等語,資為
抗辯。 其
上訴聲
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被上訴人主張其與上訴人於102年3月5日簽訂系爭契約, 由
上訴人委任伊處理系爭民事事件乙節,
業據被上訴人提出系
爭契約為證,且為上訴人所不爭執,
堪認為真實。
四、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依約應給付560,000元 之委任報酬乙節
,為上訴人所否認,並以
前揭情詞置辯。
經查:
㈠
按委任乃
受任人本於一定之目的提供勞務,為
委任人處理事
務(
民法第528條
參照), 該契約之標的(內容)重在提供
勞務而為事務之處理,至於有無完成一定之工作,則
非所問
。因此,於約定有報酬之情形,
苟受任人已為事務之處理,
並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不問事務是否已發
生預期效果或成功,原則上即得請求報酬(參照最高法院10
3年度
台上字第2189號判決)。
㈡依系爭契約記載:「…九、案情摘要:合宸等民事案件(詐
欺)。十、每件一審肆萬元正」,足認
兩造約定系爭民事事
件之第一審報酬以每件4萬元計價。 上訴人雖抗辯被上訴人
承諾會將系爭民事事件向法院聲請合併為乙案處理
云云,已
據被上訴人否認,而法院就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
訴訟標
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得
裁定命合併辯論,民事訴訟
法第205條第1項固有明文,
惟是否合併辯論,仍由法院基於
訴訟指揮權為之。就此數宗訴訟之報酬如何支付,應視當事
人之約定
而定,與該數宗訴訟是否經法院裁定合併辯論,乃
屬二事。 自系爭契約載明每件第一審報酬以4萬元計價觀之
,既未提及若經法院裁定合併辯論,即以乙案計算報酬之內
容,且
參酌系爭民事事件之原告、契約關係、爭執點等均不
同,有判決書在卷
可參(見本院卷第18至75頁),衡情被上
訴人無同意當法院裁定合併辯論,即以乙案計算報酬之可能
。上訴人此部分抗辯,
尚非可採。
㈢又被上訴人於系爭民事事件第一審審理程序,確擔任上訴人
之
訴訟代理人,該類民事事件均經第一審法院審理終結等情
,有判決書在卷(見本院卷第18至75頁)。可見被上訴人已
依系爭契約之約定,處理受託事務完竣,兩造間委任關係因
而終止。另依上訴人提出兩造與訴外人即上訴人配偶朱家緯
於103年3月18日對話內容顯示(錄音及譯文見原審卷第22至
40頁、本院卷第86至91頁),被上訴人於該日已向上訴人說
明附表編號2至5、8、10至14之民事事件已審理終結, 上訴
人獲勝訴,嗣於原審審理中並就其餘民事事件說明審理結果
,足認被上訴人已將系爭民事事件處理事務之顛末向上訴人
報告,則不問該類民事事件是否發生上訴人預期之勝訴效果
,被上訴人自得請求上訴人給付報酬。上訴人辯稱:兩造係
約定迨伊向呂安淇取得積欠之工程款,為伊支付系爭民事事
件報酬之停止條件云云,
無非以證人朱家緯之證詞及前開錄
音光碟、譯文為據。查證人朱家緯到庭證稱:當初被上訴人
跟他太太來找我們說交給被上訴人來打這14件民事官司,伊
說我們沒有錢,被上訴人就說可以等到上訴人告呂安淇的官
司勝訴拿到錢之後再付,但被上訴人並沒有明確的說如果呂
安淇的官司打輸了,就不用付這14件的酬勞等語(見本院卷
第83頁反面),已見被上訴人並未同意若未向呂安淇取得工
程款,上訴人毋庸支付系爭民事事件之報酬。至上訴人提出
之前開譯文雖有:「朱(即朱家緯):我已經說了,當初我
們民事要打,我們要自己打,因為我們沒有錢請律師,然後
是你說呂案打到了,一定贏後,再來付這一筆。陳(即被上
訴人):對啊!朱:是這樣子,我們才跟你簽約打這個民事
的。陳:是啊!」等語之對話(見原審卷第39頁),業據被
上訴人爭執該部分譯文內容之真正,且經本院當庭
勘驗錄音
光碟確定對話內容應為:「朱:我已經說了,當初我們民事
要打,我們要自己打,因為我們沒有錢請律師,然後是你說
,呂案打到了,一定贏有錢,再來付這一筆,是這樣子,然
後我們才跟你去簽約打這個民事的,那現在因為已經打到這
邊,那邊已經是沒有了,了解嗎?李(即上訴人):其實這
個案件不是都可以合併?朱:它就是一案,不是嗎?像刑事
也是一案啊!李:這應該可以合併啊!陳:對啊!」(見本
院卷第78頁),
核與卷附上訴人提出之譯文有異,自應以本
院勘驗之內容為準。另
參諸被上訴人不爭執真正之對話譯文
:「李:…我當初會簽這個民事的是因為我沒有錢付你,是
不是?陳:對啊!李:那你說沒有關係,呂安淇打贏了再付
,是不是?陳:那就算是,那就算是這樣子,妳現在呂安淇
的案子,現在我不知道。李:不是,我當初會簽了,你還沒
有再提前收費的原因就是呂安淇那邊,你說你一定會贏,所
以你說等呂安淇贏了以後,你再收這條錢,你當初是這樣跟
我說的吧,是不是?陳:那妳這樣講的話,那就變成萬一,
妳這個呂安淇的案子打輸的話,妳這個錢就不用付了,是不
是?……李:再一個你也是說全部打完再付啊,那現在也還
沒打完啊,你不能這個樣子一個一個去講。陳:那已經打完
了十幾個,現在剩二、三件啊,三、四件」、「陳:我不曉
得耶!你們有沒有錢,我怎麼會知道?朱:那你怎麼會願意
簽這個(即系爭契約),然後不收錢就開始打呢?陳:就是
因為我們有呂安淇的合作案啊!我相信她。李:不是,是有
這個案子,然後你一直覺得她就會拿錢出來,所以我就會有
錢,你就會拿到錢,不是這樣嗎?陳:當然是因為有呂安淇
這個案子,才會促成我們這樣的一個契約,沒錯啊!」等語
(見本院卷第87頁),並無上訴人抗辯之被上訴人承認兩造
間約定本件民事事件報酬迨呂安淇付款始需給付之內容,反
而得以知悉係兩造約定被上訴人同意迨系爭民事事件全數審
理終結後始支付報酬之內容。再者,上訴人委任被上訴人採
取訴訟舉措以取得呂安淇積欠之工程款,報酬以取得金額之
20%計算乙節, 此經上訴人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77頁反面
),被上訴人若無法取得,上訴人已毋庸支付該部分報酬,
衡情被上訴人實無再同意以向呂安淇取得工程款,作為上訴
人支付系爭民事事件報酬之停止條件之理,是上訴人此部分
抗辯,
洵非可採。
五、依上所陳,兩造係約定被上訴人之律師酬金係於所有民事事
件審理終結,上訴人始需給付,應認此屬清償期之約定,
而
非停止條件。被上訴人已依約處理受任事務完竣,其依系爭
契約之約定,請求上訴人給付560,000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即105年1月6日 (見原審104年度司促字第21540號卷
第16頁之送達證書)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原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
上訴意旨猶
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六、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
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
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黃炫中
法 官 蔡和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淑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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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原 告 │ 案 號 │
宣 判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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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合宸有限公司 │102 年度建字第117 號 │103 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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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俊陞機電有限公司 │102 年度建字第109 號 │103 年2 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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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亨洋企業有限公司 │102 年度建字第110 號 │102 年8 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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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新業程工程有限公司│102 年度建字第114 號 │102 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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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麥司股份有限公司 │102 年度建字第116 號 │102 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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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蘇明財 │102 年度建字第118 號 │103 年4 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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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顏正忠 │102 年度建字第135 號 │103 年6 月27日│
├──┼─────────┼───────────┼───────┤
│ 8 │傅壽華即名爵企業社│102 年度建字第147 號 │102 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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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佳文實業有限公司 │102年度北建簡字第23號 │103 年4 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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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芮得國際有限公司 │102 年度北建簡字第24號│102 年10月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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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敬夆企業有限公司 │102 年度北建簡字第28號│102年8 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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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豐萊實業有限公司 │102 年度北建簡字第66號│102 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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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林裕豐即隆亨工程行│102 年度北簡字第5183號│102年10 月21日│
├──┼─────────┼───────────┼───────┤
│ 14 │舒雅室設計有限公司│102 年度北簡字第5709號│102年10 月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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