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931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
上訴人 生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范進財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
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柏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舜睦
訴訟代理人 張樹萱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3月7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
專一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蕭錫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