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上更㈡字第71號
上 訴 人 特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
乃千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力麗觀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浩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
月12日本院105 年度上更(二)字第7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伍日內,補正委任
律師或具律師資格
之
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書,
逾期不補正,以裁定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
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
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
並經法院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
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
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
,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
補正亦未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
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
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
。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6年5月5日對本院105年度上更(
二)字第71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
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茲命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正本送達
翌日起5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
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紋華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劉素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宗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