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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再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字第31號 再審原告  劉美娟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新光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排除侵害等 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4年2月17日103年度上字第289號確定判決 ,提起再審之訴,經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一千四 百七十萬元(見原確定判決卷三第167頁正、反面、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906號卷第20頁、21頁),應徵再審裁判費二十一 萬二千零四十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再審原告聲請訴訟救助, 業經本院以105年8月9日105年度聲字第738號裁定駁回,茲限該 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 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黃麟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妍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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